從上麵的實證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企業不僅不注重聲譽,而且還故意損害聲譽,利用破產、分立、合資、租賃等改組形式達到逃避銀行債務的目的。據了解,企業逃廢金融債務已成為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例較高的重要原因。目前,上海銀行業平均不良資產率約為6%~7%,其中由於逃廢債而產生的占了1/3。在企業的“個人聲譽實施機製”缺乏的情況下,一些地方逐漸形成地方銀行公會,以聲譽的“社會實施機製”形式,聯合維護債權人的權利。同業公會作為行業協會,是銀行自發組織形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其對內部會員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它並不是行政機關,也沒有獲得行政授權。2002年9月,工、農、中、建、交通、上銀、浦發、上海農聯社、民生以及彙豐、花旗、德國商銀、巴黎國際、法國裏昂信貸等15家中外資銀行成立了上海銀行公會下的債權維護部。2003年3月,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第十次全體會員大會通過了《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維權公約》,就共同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達成了共識。所謂維權公約,就是指銀行間相互披露逃廢債信息,對不守信企業進行聯合製裁。此舉並不是上海首創,溫州、江蘇以及陝西的銀行同業公會都已有過這樣的實踐。2003年12月,包括花旗、彙豐、渣打等外資銀行在內,上海70多家中外資金融機構聯合簽署了《中外資金融機構聯合製裁逃廢債行為實施細則》,就聯合維權達成了共識。該實施細則對企業的逃廢債務行為給予了具體的界定,認為企業發生的三種情況可被認為屬於逃廢債行為:一是合並後的企業不承擔被合並方金融債務的;二是企業未按債權銀行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而擅自實施分立行為的,或分立後的企業未按照與債權銀行所達成的協議履行債務的;三是對實行合資(合作)的企業,新建企業或經營部門未按出資比例同比或作合資(合作)的規定承擔貸款債務的。對被認定有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企業,銀行同業公會各會員行將一律停止為其開立新賬戶,並停止向其提供新授信,包括停止發放新貸款,簽發銀行承兌彙票、保函和信用證等。各會員行還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限製或停止為其辦理結算業務。對構成違約的會員行,視違約情節及後果輕重,按照《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章程》,采取一種或多種處罰措施,如口頭警告、通報批評、同業譴責、暫時停止會籍1~6個月、開除會籍等。
我國還有其他不少地方也成立了地區銀行同業公會,此類同業公會對抑製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有多大作用還未置可否,但是同業公會要發揮聲譽機製的功能至少取決於以下四點:第一,對違約企業信息披露的及時和信息傳遞渠道的暢通。製裁中涉及公開客戶信息的做法與銀行保護客戶隱私的原則是有矛盾的。第二,公會內對通報違約企業的懲罰效力。對被認定有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企業,銀行同業公會各會員行是否完全可以按照承諾做到一律停止為其開立新賬戶,並停止向其提供新授信。企業逃廢債務以後是否還有生存空間或是可以尋找到除公會外的其他向其授信的銀行。第三,公會內對不懲罰違約銀行進行懲罰的效力。對於違反公約的銀行,公會對其采取一係列的處罰措施,受到處罰的銀行是否會受到整個公會成員的抵製或是影響其生存和競爭的狀態。第四,這些銀行同業公會都是地區內的,但現在尚無跨地區的聲譽傳導機製,對企業的欺詐或逃廢債產生威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