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軌時期,社會生活的經濟基礎和道德秩序發生了曆史性的變化,舊的計劃經濟體製和與其相適應的道德(主要指商業信用)秩序日漸瓦解,而新的市場經濟體製和與其相適應的以“誠信”為核心的道德秩序尚在建設之中,但遠未最終確立。在這一過程中,新舊經濟體製和道德秩序發生衝突和碰撞,舊的道德規範雖然還在一定範圍內起作用,但其力度逐漸縮小,而市場經濟需要的道德規範卻沒能填補舊道德退卻以後留下的空白。在這種情況下,難免會導致社會信用混亂,人們之間也會相互猜疑和不信任。我們可以把我國的信用缺失歸因為政府的聲譽缺失、企業的聲譽缺失、法律的判決和執行缺乏聲譽支持以及聲譽實施的機製不健全。
政府政策的多變也加大了市場的不確定性。聲譽機製的建立需要相對穩定的政策環境。政策環境越不確定,人們就越追求短期利益。這是因為,第一,不確定性的增加等價於博弈重複的可能性降低,人們將更沒有耐心建立聲譽;第二,不確定性增加了觀察欺騙行為的困難,因為違約者更容易把壞的結果歸因於不可抗拒的外生因素,而不是自己的故意所為。在中國,很多不確定性來自政府。由於我國的市場經濟體製遠沒有最終形成,市場經濟機製、規則、秩序尚在完善之中,新的政策法令和規章製度不斷出台,以取代過去舊的、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政策法令和規章製度。新出台的政策法規還可能與現存的、尚未廢除的舊的政策法規不相一致。政策的不確定性,使人們對未來無法形成穩定的預期,自然就去追求眼前利益。這樣,企業和個人就不會講聲譽。因而,規範市場一定要規範政府行為。沒有規範的政府,就不會有規範的市場。一項對29個國家的實證分析表明,對政府行政權力的限製和司法的獨立程度與國民之間的信任度高度正相關:對政府權力的限製每上升一個點(最高為7點),信任度就上升1.5個百分點;司法的獨立程度上升一個點(最高為4點),信任度就上升8個百分點。
下麵談談企業聲譽缺失。企業作為聲譽的載體必須滿足如下三個條件:第一,企業必須有真正的所有者。企業中的絕大部分有形資產都是有市場價格的,實際上是企業運行的成本。企業的真正的剩餘價值是它的聲譽價值,企業的所有者就是企業聲譽價值的索取者。如果沒有真正的個人所有者,就不會有人有積極性維護企業的聲譽,企業就不可能講聲譽。特別是在許多國有企業,絕大多數員工隻拿固定的薪水,他們的利益與企業的聲譽沒有直接的關係,所有者的責任就是設計激勵機製和監督機製,使得雇員的行為有助於(而不是有害於)企業聲譽的增加。第二,企業必須能被交易,或者說企業的所有權必須能有償轉讓。企業聲譽的價值等於未來收入流的貼現值,包含在其名字中。買賣企業實際上是買賣企業的聲譽。所有者是否有積極性維護企業的聲譽,很大程度上決定於企業的所有權是否能有償轉讓。如果現在的所有者在即將退休或由於某種原因不願意繼續經營企業時不能轉讓企業的所有權,聲譽的價值就沒有辦法實現,他就不會有積極性維護企業的聲譽。第三,企業的進入和退出必須自由。如果進入和退出沒有自由,不講聲譽的企業不能被有聲譽的企業所淘汰,新的企業不能自由進入,就會形成壟斷。企業一旦處於壟斷或近乎壟斷的地位,就可以靠壟斷帶來的租金生存,無須在乎消費者的評價,自然就沒有必要講聲譽了。由此,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麼中國企業普遍不講聲譽。國有企業產權不清,沒有真正的剩餘索取者;企業的無形資產不能自由交易,即使有交易,也沒有真正的受益人,交易價格難以反應企業的真實價值;民營企業雖有所有者,但產權得不到有效保護,變化無常的政策又使民營企業家無法形成相對穩定的預期;政府對進入嚴格管製以及與此相關的地方保護打造了畸高的進入堡壘,使得優勝劣汰的競爭機製不能發揮作用。在這樣的製度環境下,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追求短期利益是最優的選擇,不可能為獲得聲譽帶來的長遠利益而拒絕眼前利益的誘惑,聲譽機製自然不可能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