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約化經濟的第一個前提是財產和經濟利益的界定和獨立性。這意味著財產和利益代表者的權利和責任的界定和獨立性。任何形式的合約,都反映了不同利益代表者對自己權利和責任的行使,合約其實是不同利益主體依據和運用權利和責任確定某種有限的共同關聯利益的協定。權利的基礎是資格。在計劃經濟下合約主體資格是身份、等級、特權的代名詞。計劃經濟下的法律是從人的身份、地位、性別、職業等方麵來限製人訂約的能力,這是一種維護等級權力利益的法律。在市場經濟中,人人平等,法人平等,權利來自於法律製度。合約應當是在平等的個人和法人間在平等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權利的本質是利益。法律設定權利,通常是未來借助國家之力保護某種利益,當事人行使權利也通常是為了獲取某種利益。比如,法律賦予公民財產所有權,是為了保護公民的財產利益,公民行使所有權,也總是為了獲得生產和消費上的利益。所有在市場上從事經濟活動的獨立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市場主體,依法能從事經濟活動的其他組織也是市場主體。合約權利的觀念是權利觀念在合約觀念關係中的具體運用。但是,在我國的不少法令和法規中仍然有身份決定交易主體的現象,如把企業劃分為不同主體的立法,就有《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私營企業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獨資企業法》《鄉鎮企業法》等法律法規。
(2)市場經濟的法律體係就是要規範市場經濟主體,在賦予他們權利的同時還應當界定他們的義務或責任。市場交換是等價交換,經濟主體取得利益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特別是違約責任的承擔和違約損失的彌補應該根據合約人的過錯程度確定,這就是《合同法》所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由於一方的過錯違約並造成對方損失,不管其身份如何,都要承擔責任。國家政策調整或政府部門行政幹預所引起的違約應該由過錯方承擔,但是在我國違約責任的領域仍存在許多特權免責、身份免責、國家免責的理由。
(3)合約化經濟還有一個關鍵的理念,合約人意思自治。康德認為,必然性隻有在自然界中發生作用,而自由則在社會關係方麵發揮作用。自由意誌是自然湧現不受任何東西製約的。黑格爾則把人類意誌分為自然意誌、任意意誌和理性意誌三種形態,認為理性意誌是最完善的自由意誌。人的自由意誌在合約中表現為合約人簽訂和履行合約的意思自治。它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合約行為是合約當事人的自願行為,這種自願行為的動機是為了取得權利和獲得滿足。自願是合約自由觀念的先決條件。任何個人、組織或權力機構均不能通過威脅、利誘、行政命令而強製簽訂合約行為;威脅、利誘、欺詐所形成的合約不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是侵權行為。第二,合約的內容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一致。隻要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禁止性條款,則該合意就自然取得法律效力。合約的形式隻是表達當事人意思真實的外在標誌,不應該成為當事人合意有效性的限製。第三,交易夥伴的尋找和交易方式的選擇對合約當事人來說,應該是他們享有的自由權利。交易夥伴的定向搭配和交易方式的人為規定,都是與契約自由觀念不相符的。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我國的企業法人基本上沒有契約自由的權利。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深,企業擁有更多的自主權,但是舊體製、舊觀念以及其強大的慣性仍然對逐漸形成的合約製度產生影響。我國仍然存在政府以非經濟手段介入經濟利益主體,幹預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的現象。
3.法律製度實施困難
我們不僅要考慮立法以保證合約的合法性,更為重要的是要分析國家頒布的法律條文是否對合約雙方具有強大的法律約束力。製度實施的主體一般是國家。但實施主體國家與具體的實施人之間也存在委托代理問題。首先,實施者有自己的效用函數,他對問題的認識和處理要受到自己利益的影響;其次,發現、衡量違約和懲罰違約者也要花費成本;再次,存在對代表國家進行實施的具體實施人進行監管的問題。繆爾達爾在研究南亞經濟問題時,提出了“軟政權”這一概念。“軟政權”表現為:缺乏立法和具體法律的遵守和實施,各級公務人員普遍不遵從交給他們的規章和指令,並且經常和那些他們本應管束其行為的有權勢的人與集團串通一氣。腐敗便是其表現的一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