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疑案54(1 / 1)

火燒年初一(6)

當日出版的《申報》也大爆猛料,先說王雲甫的親戚告訴“集合前往火場察勘”的“五人委員會”成員:“王家各房媳婦皆有私房錢,故金條及首飾總數,無法統計。王本人所有亦難推算,然金器一項損失,至少在150兩以上。此外,有打字機兩具,收音機七座,及箱子六十隻,均已化為烏有。又王家太太房內有衣櫥三隻,被斧劈開”;又說王雲甫對他親戚的陳述“均已承認”,並怒形於色,“憤慨”說道:“救火員不救火是事實,搶東西也是事實。為什麼皮帶不向樓上澆?為什麼現有的雲梯不用?”(注:《不救火是事實!搶東西是事實!》,《申報》1947年1月31日)

王雲甫的揭發進一步得到王家鄰人張己振的印證。張己振是老同盟會會員,他對前去慰問的老友說道:“當時火頭係一平屋小戶,本可救熄,乃當時救火員向其貼鄰之王姓索取金條未遂,因而袖手不救,致延燒十三小時之久。”

還我公道,這是所有受災戶的共同心聲。大年初一夜的飛來橫禍,顯然已是他們心中揮之不去的夢魘、撫慰不了的痛。

步步深入的調查更多揭露出了消防警察為非作歹的黑幕。武定路460號泰康號酒店女傭方氏“聽到公館裏的人來說”,“因為此地住的都是公館人家,救火人員要他們拿出三五十條金來,沒有答應,故救火人員不努力。”國民小學校長潘文珍說:“救火人員絕對沒有施救。我去請救火人員幫幫忙,保存我們的圖書館,他們還是不動。”武定路442號順康南貨海味號店主裘炳順說他親眼看到“救火員們漫不經心,曾在附近老虎灶內呷酒談天”。武定路448號聚興園老板任煥亭說救火員在他店裏喝過洋酒,“留下空瓶一隻”。這瓶“陳年”PEPPERMINT薄荷酒的主人不是別人,正是陝西北路660弄29號業主、三友實業社經理王雲甫。陝西北路660弄27號業主金鄭薛卿說“救火人員在火燒時不救火,而在茶店內吃茶”,“並拿了二隻熱水瓶去”,不知藏了一些什麼。武定路425號銅匠作坊店主沈秋麟說“午夜一時左右,在大康裏門口他親眼看見救火員自己打架,三個人扭做一團,後來經過另外幾個救火員的勸解方始罷休”。(注:《大火案調查新發現,一隻葫蘆形洋酒瓶》,《上海新民晚報刊》:1947年1月29日;《憲兵宋誌鵬作證,消防員談笑觀火》,《上海新民晚報刊》1947年2月2日)

麵對那樣一個“被消防員用利斧劈開之王家櫥門”上的大洞,那樣一些“宛然可辨”、清晰留在“櫥門裏麵破洞邊”的“指印”,“五人委員會”的成員之一、市警察局督察處處長張達也不得不當眾坦言:“這是最公正,也是最有把握的。罪犯的頭顱,料想已難保全。”(注:《櫥內指紋已移下,將與消防員對證》,《上海新民晚報刊》1947年2月3日)

然而,此案的結局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之外。“罪犯”的頭顱不僅得以保全,甚至不曾遭受法律的嚴懲。

至於“五人委員會”最後寫出的《武定路大火案有關刑事部分報告書》,雖然承認“兩次起火情殊可疑”,“所有在場之消防警士,各區官長,未然努力撲救,實乃無法掩蓋之事實”,但又說社會上“一致指責救火不力”的說法尚存“疑問”。雖然承認“竊取財物無可否認”,特別是消防警察在“理應協力灌救”之時,“相互鬥毆”,“設非利益相衝,斷不致此”;但又說“勒索金條查無實據”,櫥門被劈,拿走熱水瓶等也隻是“蛛絲馬跡”,“不能斷定曾劫何物”。(注:《大火案行政處分,決照報告書辦理》,《申報》1947年2月13日)

雷聲大、雨點小的武定路、西摩路口的火災調查,就這樣虎頭蛇尾走過場了。套用上海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的一句話來說,那也是“意料中的事”。為什麼?因為1947年2月3日的《申報》上麵說“西摩路大火案節外生枝,牽涉一批警士”。既然警士上麵還有警官,警官上麵還有處長,處長上麵還有局長,局長上麵還有市長、部長、行政院院長,乃至君臨天下的大總統,這案真還不能“節外生枝”,“牽涉”個沒完。事實上,透過現象看本質,既然《關於火燒不救》的作者已經從武定路、西摩路口的大火說到了神州大地上的“戰火千萬裏”,並還特意點明:“這濃重烈火,起因並不是由於走電或掉了煙蒂”;既然“市參議會市政府之類”不能也不可能追究那些該對“起因並不是由於走電或掉了煙蒂”的全麵內戰承擔全部責任的千古罪人,“那末又何必一定要與那些參與武定路火燒的消防人員斤斤過不去呢”?(注:《武定路是鏡子》,《上海新民晚報刊》194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