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2章 美路中國VS美路海外——最後一論!(1 / 3)

連載寫到現在,心裏終於鬆了一口氣,因為終於寫完了61章,自第55章以來關於美路的理論分析可以基本告一段落了。從2010年2月以來幾乎一直在寫這個部分,雖然隻有7個章節,但各章內容紛繁龐雜,又涉及諸多數據需要核實,實在有些讓我焦頭爛額。讀者“歲月”說得對,我的底蘊是不夠的,寫寫感性的文字倒還勉強。

但這個部分在我的整個連載中卻是必不可少的,其整體架構在2009年10月動筆之初即有規劃,隻是沒想到會越寫越多,竟一發而不可收拾。前有讀者建議可以專列一章,詳細說明美路中國與美路海外之異同。說實話,對美路中國我是非常了解的,但於美路海外卻是皮毛,如若細細論證起來不過貽笑大方罷了。其實,美路中國和美路海外隻是略有差異,本質上並沒有什麼不同,隻不過美路中國的社會負麵效應更大,直銷難民也更多而已。較之海外,美路中國諸般亂相更為紛繁複雜,歸結起來原因無外乎有以下四個:

1. 美路中國在相關機製上不如美路海外規範

比如,退貨機製。美路中國是30天內有條件退貨:購貨後7天內退回未開封產品可獲100%現金退款,退回至少剩餘一半的產品可獲50%現金退款;購貨後8~30天內退回上述產品則分別獲得100%和50%的電子購貨券。其中,營養品是不允許退貨的!而美路海外大多數國家是90天內無條件退貨,即90天內哪怕用得隻剩一個空瓶,你隻要說我不滿意這款產品,美路公司也會100%退款。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是:美路中國宣稱有人利用90天無條件退貨機製惡意退貨。具體可參考1996年底—1997年初的退貨風波。

比如,回購機製。美路海外則規定:凡加盟的直銷員在一年內可以選擇自由退出,退出時直銷員可以退回手上尚具銷售價值的所有存貨,公司必須全麵回購。而美路中國則是完全沒有相關機製的,且沒有其他公司回購存貨的先例。

比如,售貨原則。在美路海外的營業守則中有這樣一項規定:直銷商須將每月所購產品銷售70%以上方能享有領取獎金及獎銜認承的權利。但遺憾的是,美路中國沒有相關規定,這也是直接導致美路人大肆囤貨的原因之一——如果他們認為忽悠團隊囤貨就能賺到大錢並不受懲罰,那美路的大多數高階領導人是願意以身試法的。

比如,經銷商機製。美路中國獨有的經銷商機製是為了掩蓋9種12項多層次計酬、盡可能在法律層麵上符合《直銷法》而產生出來的怪胎,除了讓美路中國更加名正言順外,對直銷商則是百害而無一利,不僅加大了經營成本、減慢了收入回籠,更誘導了為盡快符合經銷商資格而產生的諸多囤貨。而美路海外是沒有這項機製的,所以,在美路海外即便是做個顧客也可能有點小錢賺賺,而美路中國是不行的,成為不了經銷商就意味著你沒有團隊所有權,自然也拿不到團隊計酬!

關於營銷人員的退貨機製和存貨負擔,事實上也一直是各國直銷相關法律的核心所在。不是有很多美路人說美路在海外是合法的嗎,甚至動輒就搬出美國關於美路非金字塔公司認定的這一事例,那還是讓我們再來回顧一下那場著名的、持續了4年的有關美路是不是金字塔公司的官司吧。

在20世紀70年代末的那4年裏, FTC經反複研究認定金字塔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 直銷商要支付一大筆加入費(通稱獵人頭費);

(2) 直銷商購買較大量的商品(通稱存貨負擔),且這些商品不能退貨;

(3) 作為交換,直銷商通過發展下線獲取傭金。

而美路公司最終被判定不是金字塔公司,是因為:

(1) 沒有要求直銷商交納獵人頭費用;

(2) 直銷商沒有存貨負擔(售貨原則,即直銷員當月購貨必須有70%是銷售給終端消費者);

(3) 直銷商沒有通過發展下線獲取獎金;

(4) 直銷商手中未售出的可賣商品一年內可以被公司回購。

反觀美路中國,我們可以思考如下:

(1) 新人加入後的起步備貨(淨額1 600~8萬元不等)是否可以看做變相的加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