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速度性項目規則概述(3 / 3)

3.團體追逐賽規則摘要

兩個隊在跑道兩個直道相反方向起跑完成4公裏比賽。如果一隊追上另外一隊或取得最快的成績者獲勝。每個隊的成績和排名將以該隊的第三名選手到達終點的成績計算。兩個成績最好的隊進行第1名和第2名的決賽;另外兩個隊進行第3名和第4名的決賽。在決賽中,如果某隊被對手追上,比賽結束,追上的隊獲勝。

4.記分賽規則摘要

記分賽是一種根據計算運動員的衝刺得分及完成的圈數來決定最終名次的特殊比賽。比賽距離為男子40公裏,女子25公裏。比賽中,在250米場地中每10圈進行一次衝刺,每個衝刺圈第一名獲得5分;第二名獲得3分;第三名獲得2分;第四名獲得1分。任何一名選手超過主集團一圈,即獲得20分。任何一名選手被主集團超過一圈,即扣除20分。如果有2名或更多的選手得分相同,根據終點衝刺的先後位置決定名次。

5.凱林賽規則摘要

運動員在摩托車牽引下完成一定圈數之後,在距離終點前600~700米時進行一次衝刺的比賽。摩托領騎員在快速騎行道騎行,開始的速度為30公裏/小時,並逐步加速,最遲在比賽還剩4圈的時候達到50公裏/小時(250米的場地)。在裁判的指揮下,領騎員離開跑道。原則上在終點線前600~700米離開。

6.團體競速賽規則摘要

團體競速賽又稱為“奧林匹克競速賽”,由兩隊同時參加,每隊三名選手在場地上騎行三圈,每名選手領騎一圈,每個隊的成績和排名將以該隊的第三名選手到達終點的成績計算。第一輪中取前4名進入決賽,按時間排,兩個最好的隊進行第1、2名的決賽;另外兩隊決第3、4名。在第一輪中負者根據他們的成績排第5至8名。如果成績相等,由最後一圈成績優者列前。如果某隊在決賽中棄權,他的位置不能代替,另一隊被宣布獲勝。

7.麥迪遜賽規則摘要

麥迪遜賽的比賽距離為50公裏,以隊為參賽單位的兩名運動員全程交替接力衝刺的比賽,最多18個隊參加。排名由完成的比賽距離加上所獲得的得分決定。在途中一共設14個衝刺圈,每個衝刺圈中,獲得第一名的隊得5分,第二名得3分,第三名得2分,第四名得1分,最後衝刺圈得分加倍。名次根據每隊完成比賽的圈數多少決定;如果圈數相同根據衝刺得分的多少決定。如果所獲得的圈數和分數都相同則根據在衝刺得分中獲得第一名的數量決定;如果仍相同根據在衝刺得分中第二名數量決定;最後由終點衝刺的順序位置決定。

8.其他規則摘要

衝撞很少導致比賽中途停止,而且最後一圈鈴響後則不會停止比賽。

車手必須毫無阻擋地讓更快的選手超過。

如果車手感覺因推擠或阻擋而處於不利位置,他們必須向組織者提交書麵抗議。

參加比賽的車手總人數不能超過188名,其中包括後備隊員和替換隊員。在賽道賽中,資格來自於國家而不是單個車手。一個國家取得資格可有兩種方法。第一,這個國家的車手在賽前一年的世界錦標賽中應表現良好;第二,他們應在賽前一年的四項地區資格賽中的一個表現良好——包括亞洲、美洲、大洋洲和非洲(歐洲選手沒有相應比賽)。

這些資格標準的一個例外發生在積分賽中。這項比賽的比賽資格同樣可通過所謂的“B世界錦標賽”中表現而獲得,這一比賽對沒有資格競爭世界頭銜的車手開放。

奧林匹克的公路自行車比賽路程有數百公裏之長,男子公路自行車賽的路程約為200多公裏,女子約為100公裏。

最先衝過終點的選手為獲勝一方。

公路自行車的參賽選手往往是排成一隊,利用領騎的選手形成擋風牆,這樣可以節省自己的體力。當然,這些選手可以多次輪換進行領騎。

(二)公路自行車比賽規則摘要

公路自行車賽好像馬拉鬆一樣,起點處由大量的選手同時開始比賽,最先一名到終點的選手獲得比賽的勝利。

車隊依據1999年UCI排名先後在起點依次排開。

男子公路自行車賽全程234公裏,一般需要約5個小時才能賽完全程。女子公路自行車賽全程126公裏,比賽一般持續約3個小時。因為公路自行車賽持續時間過長,比賽對參賽隊員的體能要求很高,所以,大賽還在賽段沿線的指定地點為隊員提供巧克力、三明治和香蕉等食物,以及提神的飲料。在比賽過程中,同國籍的隊員可以與其隊友分享食物和飲料。

在比賽過程中,參賽隊員可以從後麵跟著的可搭載報廢車輛的工作車上得到一些維修服務(比如說自行車的爆胎),或者他們也可以在設置在賽段中間的維修站那兒進行維修。同一隊的隊友可以互相提供工具進行維修,但是沿著賽道推車將意味著被取消比賽資格,該選手將被要求離開賽道。

1.個人計時賽規則摘要

從實質上講,個人計時法大體上等同於賽道計算法,唯一不同的是前者的比賽路程更長。在男子比賽中,參賽選手將要騎上三圈大約45.8公裏,女子則要騎上兩圈約31.2公裏。個人計時法是讓選手們先後出發,中間的時間間隔為90秒,然後將每名選手騎完全程的時間進行比較和排名,用時最少的當然是最後的優勝者。

自行車運動員可以向跟在後麵的工作車尋求技術和維修上的幫助,工作車要求距離運動員至少10米遠。競爭者在比賽的過程中不得互相幫助。

2.場地賽規則摘要

無論是公路自行車賽或者是個人計時賽都可以用同樣的一塊場地,雖然項目不同比賽賽道的長度也大不相同。在公路自行車的比賽中使用的是更長的一條賽道(18公裏),而在個人的計時賽中賽程隻有14.8公裏。悉尼奧運會的比賽場地設在東部小鎮的一些街道上,但是這些街道是保密的。

3.自行車器材要求摘要

公路自行車和普通自行車有很多的相似之處,它們是由輕質的鋼、鋁、鈦或是碳纖維構成,它們由向下彎曲的車把,薄但耐壓的輪胎和狹窄的車座墊組成,同時公路自行車還安裝了車閘和由八個齒輪組成的變速器。

自行車運動員由於自行車所形成的空氣的動力而在比賽的過程中受到限製,但是對這一限製的自保措施是有規定的:保護性的擋風玻璃以及其他的用來減少風的阻力或是人為地加速的附屬裝備都是被禁止的。在大多數的比賽中,特製的車把也是被禁用的。

車的尺寸在長度上不得超過2米,在寬度上不得超過50厘米,車身的重量應在8至10千克之間。

4.其他規則摘要

(1)參賽選手必須佩戴頭盔;

(2)領騎以擋風在計時賽中是不允許的。

當選手們之間很接近時,他們不得利用前麵的隊員形成的帶動助力,相反,緊跟的隊員必須從側麵閃開兩米的空當。

(三)山地自行車比賽規則摘要

山地自行車賽從一開始就被看成是一種獨立的自行車賽事。參賽隊員盡量避開過於平整的賽道,而選擇更艱險崎嶇的山路,以考驗他們的實力及自行車技術。正因為如此,選手除了必須具備相當出色的自行車駕馭技術以外,他們還必須配備一輛性能好而且結實耐用的自行車。所以,山地自行車與別的自行車不同。雖然山地自行車賽對於自行車的型號或自行車零部件的型號沒有做出特別的規定,但是由於比賽需要,人們通常選用車胎較大的自行車參加比賽。

1.山地自行車賽規則摘要

男子山地車賽的賽段在40到50公裏之間(一般為6到7圈),而女子山地車賽的賽段相對較短,隻有30到40公裏(一般為5到6圈)。每圈長為6.9公裏,這樣有利於讓選手們取得最好的總成績。一般來說,男子最佳成績為2小時15分,女子為2小時,但由於其他因素的影響,比賽成績也會比這個時間高15分鍾或低15分鍾。

根據一名頂級選手騎完一圈所需的時間,組委會對比賽成績做出了上述預測。然後,又根據這些估計數據來確定比賽的圈數。例如,如果一位頂級女子山地車賽選手騎完一圈要用30分鍾,那麼,比賽組委會將把比賽的賽程規定為4圈,這樣,比賽的最佳總時間就有可能是正常的2小時。

山地自行車賽組委會在比賽的前一天晚上根據當時的天氣情況決定比賽的最後總路程。如果在比賽當天出現異常的天氣變化,組委會也會改變他們原先做出的決定。

比賽前,選手們在比賽的出發點集合。發令槍一響,選手們各施絕技,賽完長為1.8公裏的第一環之後,選手們回到比賽的始發地點,同時也將是比賽的終點。然後他們開始在正式賽道上角逐,完成事先預定的圈數。第一個騎過終點線的選手是此次比賽的冠軍。

山地自行車賽與公路自行車賽及賽道自行車賽有很大的區別,即山地自行車賽的選手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援助。參賽選手在比賽中要自備修車工具,而且如果自行車在比賽過程中壞了,選手們應自己負責修理。選手一旦接受任何來自外界的幫助,他將會被立即取消比賽資格。

隊員一旦被發現有推搡其他參賽隊員,或倚在他人身上,或者拉別人的運動衫等犯規行為,都將被驅逐出比賽。在這樣的情況下,參賽選手可以先騎完全部賽段,然後比賽組委會將通告這位犯規隊員因為幾處的犯規而失去了比賽的最終排名。比賽的裁判對此依據隊員犯規的性質及犯規隊比賽結果的影響對該名隊員做出判罰。隊員如果在比賽的最後衝刺階段幹擾其他隊員,那麼該名犯規隊員將被取消比賽資格。為了比賽的安全起見,參賽隊員可以戴護眼鏡,可以在賽道特定地點接受食物及飲料。隊員如果在其他地方飲食將會被取消比賽資格。

2.賽道

2000年悉尼奧運會的賽道長約7公裏。這一賽道在灌木叢中,主要是由艱險地段組成。參賽隊員每環都必須越過長為310米的陡坡,還包括一些峽穀和其他障礙物。賽道沿線每隔一公裏都有一個路標,用以提示參賽選手離賽完全程還有多遠。

3.比賽對自行車的要求

山地車與賽道自行車和公路賽車很相似,但是山地車的結構要結實許多,以適應比較惡劣的比賽環境。跟摩托車一樣,山地車配有叉形的前懸架,在車尾可能還有減震器。山地車采用直車把,強有力的刹車,以及有24種速度選擇。山地車的另外一個特點是它有又寬又厚而且很粗糙的車胎。

比賽對參賽選手用車的空氣動力有限製。比賽嚴禁使用擋風鏡、導流罩和其他用來減小空氣阻力或人為地提高車速或加速度的附加裝置。

4.比賽的其他規定

(1)選手必須戴頭盔;

(2)選手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比賽路線行駛;

(3)當其他隊員超車時,其他隊員應為他讓道,不許故意阻擋;

(4)隊員如果在某環犯規,他可以繼續騎完那一環,然後他將被驅逐出比賽;

(5)賽道上所有的路障都必須是原先計劃好,而且事先通知過參賽隊員的;

(6)當有一名或幾名隊員在開賽時處於不利狀況,比賽可以重新開始;

(7)參賽隊員可以對在比賽中使自己處於不利情況的行為向裁判提出抗議,但該參賽隊員必須在比賽結束後10分鍾內向裁判提出書麵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