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田聯曾對競走規則進行重大調整。以前規定,競走選手被亮三次警告牌後,主裁判就讓該選手退出比賽。現在,新規則依然保持三次警告後取消選手比賽的內容,隻是警告牌顏色從白色變為黃色。新規則給予了主裁判更大權限,允許他在選手最終返回賽場後的特殊時段內,進行紅牌終極處罰。受到主裁判處罰的選手立刻失去比賽資格,哪怕該選手事先沒有受過任何警告。如果比賽是在場內舉行,主裁判在最後100米的距離內享有一次性讓犯規選手出局的處罰權。
4.越野跑規則摘要
世界各地舉行越野賽跑的環境差別很大,特別是季節、氣候條件及比賽距離各異,因此不可能對此項運動作出世界性的統一嚴格規定。但下列規則可用來指導和推動各國開展越野賽跑,使之既作為一項獨立的運動項目,也作為田徑運動的輔助訓練手段。
(1)季節:越野賽跑通常應在田徑賽季結束後的冬季進行。
(2)路線:越野賽跑路線應盡量限於空曠的田野、荒野、空地及草地。橫穿公路的次數應減至最低限度。必須為比賽路線作出明顯的標誌,較為可取的是在比賽路線兩邊設置柵欄或障礙物。如不能做到這一點,至少應在路線兩邊用連續的帶子攔起作為標誌。勘測路線時應避免很高的障礙物和危險路線,如深坑、危險的上下坡、茂密叢林等。總之,應避免一切給比賽帶來困難、違背比賽宗旨的障礙物。不宜設置人工障礙,但為了進行此項運動而必須設置時,也可模擬曠野中的自然障礙。若參加比賽的運動員人數較多,在起跑後的1500米內不應有狹窄地段或其他障礙物,以免造成阻滯。應測量比賽路線,在發出邀請時宣布比賽距離,利用此機會對路線作簡要介紹。當比賽路線為環形時,建議每圈距離不少於2200米。主辦機構應負責提供適用的、做好標誌的比賽路線,在秩序冊中說明比賽路線的細節。為比賽指派路線管理員、檢查員以及必要時在複雜地帶為運動員指引正確路線的引導員。除國際比賽外,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修改上述有關路線的規定。
(3)建議將運動員分成各年齡組。
(4)比賽距離:國際田聯世界越野團體錦標賽的距離大約為男子長距離12公裏、男子短距離4公裏、青年男子8公裏,女子長距離8公裏、女子短距離4公裏、青年女子6公裏。建議其他的國際比賽和國家比賽也采用類似比賽距離。
(5)出發使用長跑比賽的標準口令,鳴槍出發。如果比賽人數較多,應在出發前5分鍾進行預告,必要時可增加預告次數。出發時,應為各隊提供起跑位置,各隊隊員應在起點處排成一路縱隊。運動員在越野賽跑時不得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幫助。
(6)計分比賽結束時,裁判員應判定各隊計分隊員的名次,然後將名次分數相加,總分最少者為優勝。計算總分時,可以去掉以個人身份參賽的運動員名次,對後繼名次進行相應調整。但參賽運動員人數較多時,不宜使用此種方法。如總分相等,則以最後一名計分隊員名次較好的隊為優勝。
(7)飲水、用水和飲料站:在所有比賽的起點和終點均應放置飲用水和其他適宜飲料。在所有項目比賽中,如果天氣條件需要,應以2~3公裏的間隔距離設置飲水、用水站或每圈設置。
(8)山地越野跑:山地越野跑的主要路段應離開公路在山野舉行,其中包括一定數量的上坡(主要是上坡)或上坡/下坡(起終點在同一高度)跑。建議國際比賽的大致距離和上坡總量如下:①主要為上坡跑項目比賽距離:上坡距離成年男子12公裏1200米、成年女子7公裏550米、青年男子7公裏550米;②起、終點設在同一高度項目比賽距離:上坡距離成年男子12公裏700米、成年女子7公裏400米、青年男子7公裏400米跑;經瀝青公路的路線長度不得超過全程的20%。比賽路線可設計成一個環形。
5.田賽規則摘要
田徑比賽中所有賽跑項目以外的賽事,均屬田賽項目(以高度和遠度來計算成績);田賽項目又可分為擲類及跳類。除跳高外,若參賽人數超過8名,每人應有3次試擲(跳)機會,試擲(跳)成績最好的8名參賽者可獲得另外3次試擲(跳)的機會。若超過1名參賽者同時獲得相同於第八名的成績,則每位成績相同於第八名的參賽者,均可再獲3次試擲(跳)的機會。若參賽的總人數是8人或以下,則每位參賽者應給予6次試擲(跳)的機會。若參賽者同時參加了田賽和徑賽項目,或一項以上的田賽項目,而在比賽時間上有所衝突時,田賽項目裁判可讓參賽者在每一輪中更改賽前預定的試擲(跳)順序,但每一位參賽者在任何一輪的比賽中,不得有多於一次試擲(跳)的機會(跳高除外)。用距離決定勝負的田賽項目,以參賽者全部試擲(跳)中的最佳成績計算名次。遇上最佳成績相同時,應以次佳成績定勝負,如此類推。若仍無法定出勝負而又涉及競逐第一名時,則成績相同者須依原來順序進行比賽,直至分出勝負為止。用高度決定勝負的田賽項目,遇上最佳成績相同時,最少試跳次數成功越過最後高度的參賽者應獲排較前的位置。如仍未分勝負,則全場比賽中試跳失敗次數最少(包括最後跳過的高度)的參賽者應獲排較前的位置。若仍無法分出勝負而且涉及競逐第一名,雖然有關的參賽者有可能曾經在不同高度作試跳而相繼失敗,裁判應在其中最低的高度上,再給予一次試跳機會。如仍無法分出高下,則每次升高或降低2厘米讓有關參賽者加跳一次,直至能定出勝負為止,而且在此情況下,有關參賽者必須試跳,以便判定名次。不涉及競逐第一名,則由成績相同的有關參賽者並列同等名次。若田賽參賽者無理延誤試擲或試跳,便算一次失敗,如再次延誤比賽,會被取消繼續比賽下去的資格,但之前所創的成績則仍被承認。在正常情形下,每次試擲或試跳的時間不得超過1分半鍾,當跳高比賽隻剩下2或3人時,此時限應增至3分鍾。若隻剩下1人時,此時限應增至5分鍾。
(1)鉛球參賽者必須在推擲圈內,由靜止狀態開始,以單手把鉛球由肩上推出。在整個推鉛球的過程中,鉛球應接觸或接近參賽者的下頜,並且不得低於此位置,也不得移至肩線之後。推擲時,參賽者可以觸碰推擲圈及抵趾板的內緣,但身體的任何部位若觸到推擲圈或抵趾板上緣,或推擲圈外麵的地麵,均視作試推失敗。鉛球未著地前,參賽者不得離開推擲圈。離開推擲圈時,亦必須從其後半圓離開。在推擲的過程中,參賽者可以中途停頓,甚至把鉛球放下,以及離開推擲圈(但仍要合乎上述規定),然後重新由靜止位置開始推擲。鉛球必須完全落在扇形著地區角度線範圍以內方為有效。丈量時應從鉛球著地痕跡的最近端拉向推擲圈的圓心,以推擲圈內緣至鉛球著地痕跡近緣的距離為成績。距離的計算須以0.01米為最小單位,不足0.01米者應以較低的讀數計算成績。
(2)鐵餅除了投擲方式上的不同外,所有推鉛球的規則通用於擲鐵餅項目,唯丈量時應以0.02米為最小單位,不足0.02米者應以較低的讀數計算成績。
(3)標槍參賽者應握著標槍的握把處,自肩上或投擲手臂上方把槍擲出,投擲時不得把槍拋出或甩出。自開始投擲至標槍離手期間,參賽者不得轉身完全背向投擲弧。標槍著地前,參賽者不得離開助跑道,離開時亦要從助跑道兩邊平行線的直角方向及投擲弧的兩端延長線後麵走出。在投擲過程中,隻要未觸犯上述規定,參賽者可中途停頓,甚至把標槍放下,並且離開助跑道,然後重新回到助跑道投擲。標槍著地時,槍尖必須比其他部分先著地,並且完全落在扇形著地區的角度線之內,該擲方算有效。丈量時應由槍尖著地的最近點,通過投擲弧線的圓心,量度至投擲弧線的內緣作為該擲的成績。距離的計算須以0.02米為最小單位,不足0.02米者應以較低的讀數計算成績。
(4)跳高比賽開始前,裁判員必須向參賽者宣布起跳的高度及每次晉升的高度,直至隻剩下一位參賽者為止。除非隻餘下冠軍參賽者,否則橫杆的升幅不得少於2厘米,而且橫杆的升幅不得增加。在隻剩下冠軍參賽者的情況下,橫杆的升幅可按其意願而決定。參賽者必須單腳起跳。若起跳後,橫杆不停留在支架上;或在尚未越過橫杆前,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兩支架間或兩支架外的地麵(包括其著地區),則以試跳失敗論。如果參賽者在試跳時,其腳部觸及著地區,而裁判員認為並未因此而獲得利益,則該跳仍算有效。參賽者可以在任何一個高度開始起跳,往後亦可以自由選擇高度試跳,但不管高度為何,連續三次試跳失敗便會喪失繼續比賽的資格。若參賽者曾放棄某一高度的第一次試跳,其後便不得在同一高度上再次要求試跳機會(成績相同時的額外試跳除外)。
(5)跳遠若參賽者觸犯下列任何情況,均作試跳失敗論:①不論起跳與否,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起跳線前方的地麵。②不論是否超過起跳線,在起跳板兩端以外起跳。③著地時,身體的任何部分觸及著地區以外的地麵,而該點較其落在著地區的位置為近。④完成試跳後,在著地區向後行。⑤使用任何翻騰動作試跳。除上述②行為外,參賽者未到達起跳板即開始起跳,不得判作失敗。丈量試跳成績時,應以身體任何部分在著地區表麵留下的痕跡,與起跳線或其延長線間的最短距離為準。距離的計算須以0.01米為最小單位,不足0.01米者應以較低的讀數計算成績。跳遠成績是否有效,是由跳遠主裁判來判定的。在比賽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成績無效:①沒有做出起跳動作就跑過起跳線或身體任何一部分觸及起跳線外的地麵。②跳起來後落到沙坑之前身體的任何一部分觸到起跳線外的地麵。③在起跳板外側起跳的。④落沙坑的過程中,身體任何一部分觸到落地區外的地麵,而且觸點比運動員落坑的最近點要近。⑤跳完後,向後走出沙坑。⑥采用空翻姿勢跳遠。⑦裁判員認為該運動員故意延誤時間或運動員完成試跳的時間超過一分鍾時。⑥三級跳遠必須順序由單足跳、跨步跳及跳躍三個部分組成。第一步起跳後,須以同足著地,進行第二次起跳;第二步起跳後,則要以另一足著地,然後再做第三次(最後一次)起跳。除場地外,跳遠的所有規則,均適用於三級跳遠項目。風速助力:在跳遠或三級跳遠比賽中如果順風風速超過2米/秒,那麼比賽創造的成績就不能成為新的紀錄。所有田賽項目試跳、試投成功舉白旗,失敗舉紅旗。
二、自行車項目規則概述
(一)場地自行車比賽規則摘要
1.爭先賽規則摘要
爭先賽是短距離賽,比賽時2人一組,在周長250米的場地上騎行3圈,不計全程總時間,以最先到達終點者為勝者。內道運動員必須領騎至對麵跑道的追逐線,除非被對手超越。每場比賽最多允許定車2次,定車最長不得超過30秒。隨後,發令員要提示領騎運動員繼續比賽。否則,發令員將停止比賽,並宣布對手獲勝。如果在3人或4人一組的比賽中,違例運動員除外,比賽將立即由剩下的2人或3人進行重賽。通過200米計時賽的方式進行資格賽,選取12~24名運動員進行爭先賽,四分之一賽開始實行三戰兩勝製。
2.個人追逐賽規則摘要
由兩名運動員在跑道進行的追逐賽,起、終點線內側起跑,相互追逐對手的比賽。男子追逐賽的比賽距離為4公裏,女子追逐賽的距離為3公裏。比賽分為資格賽、第一輪和決賽三個輪次,決賽時一輪中成績最好的兩名選手爭奪冠亞軍。資格賽中,如果一名選手被對手追上,他仍需完成全部賽程,以獲取成績。而在第一輪和決賽中,當一名選手被對手追上或平排,比賽就此結束,被追上或並排者為負者。如果後麵運動員沒有追上前者,則以到達終點的時間決定勝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