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統籌發展的基本思路(2)(3 / 3)

(4)調整優化企業組織結構,發展鄉鎮企業等中小企業。從長遠的現代化建設和國際競爭來看,我國必然需要繼續建設一些技術先進、創新能力強、產量大、勞動生產率高的資本技術密集型的大型骨幹工業企業。但由於我國資金積累有限、勞動力資源豐富和農村經濟整體上尚未步入工業化軌道,因而又隻能是而且也需要大力發展中小企業尤其是鄉鎮企業。鄉鎮企業一般除了投入少、不花國家投資外,還具有資源型、勞動密集型和農民為主的特點,其發展不僅有利於促進農村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農業、農村經濟的成長壯大,也有利於農村新興產業的形成、工業生產力的城鄉合理分布和農民轉移就業。因而,發展鄉鎮企業既是推進農村工業化的需要,也是調整優化我國工業企業組織結構的需要。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牽涉到產業結構、產業布局、區域協調等經濟技術政策問題,這將在後麵第四章中再進行分析闡述。

(5)工業化帶動城鎮化,共同促進農村人口向非農產業轉移。工業化與城鎮化之間,從而兩者與農民的產業轉移之間,存在必然的聯動關係。現代工業在城市的集聚發展,既使得大量農村勞動力轉為非農產業工人,又使城市的規模和功能得以擴展;而城市規模和功能尤其是人口規模的擴大,又使得第三產業擴大發展,從而引發更多的城鄉勞動力的轉移就業。這樣的關係,是工業化與城鎮化進程的一般規律。我國過去實行片麵的工業化,甚至使工業建設脫離城市,並使城鎮化滯後於工業化,這是有悖於工業化進程一般規律的。以工業化為根本途徑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就應當注重工業必須依托現有的城市發展,注重工業的集聚發展,這樣才能為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創造和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現在,一些市、縣把工業主要集中在市、縣城市的一二個園區內發展,這對集聚規模、農民轉移以及資源、環境的利用與保護有重要作用,但如何通過工業在小城鎮的集聚帶動農民就近進行產業轉移和推動小城鎮的發展,還值得進一步研究和解決。

3.2.2城鎮化促進途徑

3.2.2.1城鎮化的涵義

城鎮化,是指在工業化的推動下,通過生產要素的集聚,城市的規模和功能逐步擴展,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就業並定居,城市人口占區域總人口比重不斷上升,城市文明向農村普及的過程。學術界有的定義,把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也包括在內,實際上是要把農村全部變為城市,定義過於寬泛。而認為城鎮化就是加強城市建設,或者隻是農業活動的比重逐漸下降、非農業活動的比重逐步上升,又定義太窄。

3.2.2.2城鎮化促進途徑

堅持城鎮化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途徑,必須走中國式的城鎮化道路,而不能盲目照搬發達國家城鎮化的模式。

(1)要繼續推動滯後城鎮化向適度城鎮化發展。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目前已上升到40%左右。但我國城鎮化與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仍大約低10個百分點,與同等工業化程度國家相比大約低20個百分點,隻大體相當於英國1850年(37%)、北美1910年(41%)、日本1950年(38%)的水平(王夢奎,2005)。這裏,城鎮化的衡量指標采用的是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率。這一指標是衡量城鎮化的核心指標,主要反映農村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的狀況。而對城鎮化的衡量,還包括了城市數目和規模、大中小城市比例、現代化水平、城市文明普及率等指標。按照這些指標與世界水平進行比較,我國總體相差較大,尤其西部地區相差更甚。

以城鎮化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就要進一步改變城鎮化滯後尤其是西部地區城鎮化滯後的狀況,並向適度城市化發展。根據聯合國人居中心2001年《世界城市狀況報告》預測,2020年發展中國家城市人口將達到50%,2030年世界城市人口將達到60%。同時,一個國家城市化率超過75%則會發生逆城市化趨勢。但不論是50%或60%,還是75%,我國城市化距離適度水平仍然差距較大。為此,應加快破除阻礙城鎮化的體製障礙,提高進城務工農民和失地農民定居城鎮的比重,並相應解決好他們的教育培訓、廉租房、子女教育和勞動權益保護問題,促進城鎮化快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