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兩把製衡濫權的大刀
另一方麵,我也必須指出,以媒體列舉許多發生當時被列為“重大弊案 的案件為例,例如:二十年前的台電購煤案、二曫曫一年爆發的景文案,在二曫曫七年所有涉案者均無罪定讞;十五年前發生的大哥大采購案,於二曫曫八年四月底十四名官員均無罪定讞。
我要憤怒地提出連番質問:這中間哪一位司法人員受到懲戒?這些案件一一無罪,隻有三種可能,一是檢察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濫權起訴;二是當事人有罪但檢察官玩忽職守、搜證不全即予起訴;三是法院的判決不當。不管是那一種可能性,有誰受到懲戒或追訴?
不管是證據不足或實際無辜,在“無罪推定 的理則下,這些當事人都必須被看作是無辜的,這些人大多經曆了十數年甚至數十年漫漫無期的訴訟曆程。許多人因此清白被毀、受押遭囚,乃至於家毀人亡,難道都沒有人要負責嗎?
當局對這些當事人最後隻能就財務上施予冤獄賠償,但犯錯的是執行檢察或審判事務的公務員,為什麼賠錢的是納稅的我們?至少要要求這些犯錯害人的罪魁禍首,在有重大過失的時候,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當局可以賠錢給受冤屈的人,但更應該向“造成 冤屈的人追償!
為什麼冤獄賠償金額已經給付了數億元之多,可是,卻從來沒有一位法官、檢察官依法被求償過?請問相關部門主管官員:其中有無典型官官相護的結果?要知道,這不僅僅滿足正義,更是節製濫權的重要機製。若沒有重懲與追償這兩把大刀在後示威,“別人溸囡仔死不完栙 的心態永遠無法消除,濫權如何能絕?
令人遺憾的,在媒體揭露的訊息中,並沒有看到相關主管官員具體提到要如何建立、落實嚴懲與追償這二把製衡司法人員濫權的大刀。
“濫權起訴、“速審速結 ,這兩點正是司法兩大沉痾之所在。但我們不要隻聽到官員的宣示,更重要的是防弊興利的製度真正落實。
我也想對以法律人自豪的馬英九先生呼籲,在前一位法律人陳水扁已讓法律人顏麵掃地後,隻有馬先生有足夠的資源進行改革,而司法的“妥速審判 就是馬先生的司法考試,這個議題做不好,馬英九的司法分數就不及格!還有,我也要向司法主管官員請命,當審判體係還有法官當“推事、當檢察官的定罪率不及格卻還能繼續好官我自為之,你們的分數也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