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處———給馬英九先生的信(1 / 2)

你們看到了嗎?

我始終覺得,法律應該是協助社會更公義,讓社會大眾生活更幸福的“工具 ,而不是目的;法律人應該要謹記“法律 的工具性,時時不忘法律所要追求的目的,唯有如此,這般的法律,及維護這般法律的法律人,才能贏得尊敬。

然而,最近我為江元慶的新書《流浪法庭三十年!———台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作序,卻沉重地感受到,許多法律人自陷在法律的工具性中,而忘卻了法律的目的。

這本書裏的“第一銀行押彙案,從起訴到無罪定讞,曆經近三十年,三名被告和他們的家屬過著夜夜飲泣、日日淩遲的生活。當初起訴這個案子的檢察官、一百多位遲遲無法查出真相或是無法妥速審判的法官、長達兩百天寫不出上訴理由書的“高檢署 檢察官,現在全案判無罪了。這些站在法律麵具後頭不爭氣的法律人,對得起被告和他們的家屬嗎?良心不會難安嗎?

在這部二十萬字的司法血淚史中,法律不僅無法成為百姓幸福生活的工具,反而成為殘害人民的“刑具;我要再問身為法律人的馬英九、賴英照、王清峰、謝文定諸君:這一幕法律人親手處決法律的圖象,你們看到了嗎?你們作何感想?

你們都是人民養的!

還有一則我親身經曆的謬事。二曫曫八年六月三日,我被法院以證人身份傳訊,為發生將近二十年的拉法葉案作證。該案在七年前由於陳水扁先生一句話,檢方(和他們的長官)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不但羈押而且即予起訴,致令案件延宕,法院遲遲無法審判。時曆七年,該案竟仍停留在地方法院,法院也沒有表現出應有的效率與擔當,既作不出有罪判決,也“不敢 作出無罪判決。於是把這一個配合上意演出的謬劇的成本,全數推給被起訴的當事人,任他們心頭懸著不白之冤,苦熬七年,等著那“遙遙無期的清白。

另一個荒謬的是,法院傳了將近二十位證人,要他們去回憶近二十年前的往事。事實上,檢察官在調查期間早就傳訊了這些證人,檢察官卻仍要求法院傳喚同樣的證人。容我不客氣地說:包括我在內,這些證人對相關事情沒忘的早就說了(或在卷宗內),沒說的早不複記憶,這二十位證人,有什麼義務要浪費時間、浪費生命去配合這一場無意義的司法大戲?

以上種種荒謬的司法現象,請司法公仆、政治公仆們不要以這是“製度問題一語帶過。

法律人一輩子的工作就是“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處(黎巴嫩大文豪紀伯倫所說的一句話),善與惡之間的定奪本是上帝的權柄,我們在執上帝的令牌時,要以良知、專業、同理心辦案審判,才能無愧良心、無愧法律、無愧天地。

須知,世上最大的不公不義就是百姓蒙冤未雪、清白受辱,更惡劣的是遭起訴後案件懸而不決延宕一二十年。這一點,曾受檢方濫權起訴之苦的馬英九先生應有切身之痛,隻是幸運的是馬的案件於一年半載即已三審定讞。因此,不斷絕檢察官及法院法官的濫權或怠職之惡,就稱不上是一個公義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