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新聞自由小組委員會五次討論製定)
序言
新聞及出版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是《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中所尊崇與宣示的所有自由權利的試金石。因此,和平的增進與維護,必須靠新聞及出版自由。
當報業及所有其他新聞媒介的工作人員,經常自動努力保持最高度的責任感,切實履行道德義務、忠於事實,以及在報道、說明和解釋事實中追求真理時,這項自由將獲得更好的保障。
因此,這一國際道德信條,對所有從事新聞及消息采訪、傳遞、發行和評論的人,以及對從事文字、語言或任何其他表達方法描述當前事件的人而言,可作為職業行為的標準。
一、報業及所有其他新聞媒介的工作人員,應盡一切努力,確保公眾所接受的消息絕對正確。他們應當盡可能查證所有的消息內容,不應任意曲解事實,也不故意刪除任何重要的事實。
二、職業行為的崇高標準,是要求獻身於公共利益。謀求個人便利及爭取任何有違大眾福利的私利,不論所持何種理由,均與這種職業行為不相符合。
任意中傷、汙蔑、誹謗和缺乏根據的指控,都是嚴重的職業罪惡;抄襲剽竊的行為亦然。
對公眾忠實,是優良新聞事業的基礎。任何消息發表之後,如果發現嚴重錯誤,應立刻自動更正。謠言和未經證實的消息,應加指明,並作正當的處理。
三、唯有符合職業原則和尊嚴的任務,才能指派給報業及其他新聞媒介的工作人員,以及參加新聞事業的經濟與商業活動人員承擔。
發表任何消息或評論的人,應對其所發表的內容負完全責任——— 除非在發表時已明確否認這種責任。
個人的名譽應予以尊重,有關個人私生活的消息與評論,可能損及個人名譽時,並非有助於公共利益,而僅僅是迎合公眾好奇心理者,則不應該發表。如果對個人的名譽或道德人格提出指控時,應當給予答辯的機會。
關於消息來源,應慎重處理。對暗中透露的事件,應當保守職業秘密;這項特權經常可在法律範圍內,作最大限度的運用。
四、描述及評論另外一個國家事件的人,有責任獲得有關這個國家的必需知識,確保自己作出正確公正的報道和評論。
五、本道德信條的基本原則是:確保對職業道德忠實遵守的責任,落在從事新聞事業者身上,而不是由任何政府承擔。因此,本道德信條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政府可以任何方式加以幹涉,並強製新聞界遵守其中所列舉道德義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