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公司設總會計師和總出納員各一人,負責公司總的會計工作。廠部、商場和維修服務部分別建立帳目,每個部門分別設會計師和出納員各一個,負責各個部門的財務會計工作。
前款所列會計和出納員的人選,均由甲、乙方協商推薦,董事會聘請。
2.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製度,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合作公司的實際情況製定。並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3.合作公司設審計師一人,由甲方推薦,董事會聘請。
審計師負責審查、稽核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並向董事會報告。
納稅與保險
1.合作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法繳納各種稅款。
2.合作公司的各項保險均應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辦法、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均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作公司董事會決定。
合同的修改、補充、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補充,必須經甲、乙方協商一致、簽署書麵協議,並報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方能生效。
2.在合同有效期內由於本合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嚴重損失,或因公司連續虧損,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經合作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違約責任
1.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作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麵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仍應賠償履約一方的經濟損失。
2.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供合作條件時,以逾期的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繳付元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注:或按出資額的百分比計算)。如逾期個月仍未提供,除累計繳付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4.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後天內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 保書。
不可抗力
在合作期間,由於地震、台風、水災、火災、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的詳細情況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爭議的解決
1.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解釋有矛盾,以中文本為準。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所訂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等,均為本合同的附屬文件。
2.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均須經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關)批準,並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3.合作公司對甲、乙雙方或甲、乙雙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電報或電傳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發出書麵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方各份,合作公司一份,報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份,分報有關機關。
5.本合同於一九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省市簽字。
甲方:公司乙方:公司
(加蓋公章)(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簽字)法定代表(簽字)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