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協助合作公司對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7)協助合作公司在當地招聘中國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其他人員。
(8)協助合作公司為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手續等。
(9)辦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2.乙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
(1)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器設備、工業產權……並負責將其作為出資的機械設備等運至中國港口。
(2)辦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的機器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3)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產的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4)培訓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5)如乙方同時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作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6)負責辦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合作經營期限
合作公司的經營期限為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該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
合作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延長合作期限。但必須在合作期滿六個月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提出申請批準。
利潤分配和償還乙方投資
1.合作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使用和分配:
(1)提取%作為合作公司的儲備基金、員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發展基金。
(2)以%償還乙方的投資,預計年還清乙方的全部投資(注:根據雙方的約定具體寫)。
(3)其餘部分按甲方%,乙方%分配。
產品的銷售
合作公司的產品,大部分在中國境外市場銷售(或全部外銷),其中:
1.向外銷售%。
2.經向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內銷%。
(注:銷售辦法可靈活多樣,可由公司或乙方負責向外銷售,也可由公司與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托代銷。對內銷部分也可由公司或甲方經銷。)
董事會
1.合作公司設董事會。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董事會正式成立之日。
2.董事會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公司章程的製訂和修改。決定公司轉讓、合並、停業和解散。決定公司經營決策、財務預算和決算。決定公司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辦法。聘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公司員工工資和製定員工獎懲辦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3.董事會由董事名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名,由乙方委派。
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任期四年,經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4.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董事會議時,可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5.召開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時,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舉行表決。
6.董事長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理。
經營管理機構
1.合作公司設經理部,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經理部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人。總經理由方推薦。副總經理由方推薦人,另一方推薦人,均由董事會聘請,任期年。
2.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決議,組織領導合作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3.總經理必須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的經營情況,半年向董事會作一次財務結算報告。
4.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時,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給予應得的處分直至解聘,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勞動管理
1.合作公司員工的招聘、解雇或辭職一律實行合同製。員工的聘請由公司做出計劃,報當地勞動部門核準後,由公司自行招聘,經考核擇優錄用。
2.合作公司員工的勞動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製定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會與員工集體或個人訂立勞動合同,按合同的規定執行。
財務會計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