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彼霸者不然:辟田野,實倉廩,便備用,案謹募選閱材伎之士,然後漸慶賞以先之,嚴刑罰以糾之。存亡繼絕衛弱禁暴而無兼並之心,則諸侯親之矣;修友敵之道以敬接諸侯,則諸侯說之矣。所以親之者,以不並也;並之見,則諸侯疏矣。所以說之者,以友敵也;臣之見,則諸侯離矣。故明其不並之行,信其友敵之道。天下無王霸主,則常勝矣。是知霸道者也。
1.這一節是講走霸道路線的君主怎樣行其霸道的了,所以頭句說“彼霸者不然”,接著就具體介紹“不然”之所在:從“辟田野”起(“辟”,開辟也),直到“則諸侯說之矣”(“說”同“悅”),都是講他的做法,隻是後幾句中間插了幾句評論。——“便備用”是“改進裝備器用”的意思(“便”用作動詞,改進義)。“案謹募選閱材伎之士”句,是針對前三句而發,即是陳述為做到那三點所采取的措施,頭上的“案”字是“順承連詞”,相當於“於是”、“就”,其中“材伎”是借作“才技”,“閱”是“搜索、彙集”的意思。“漸慶賞”是說加大賞賜力度(“漸”字可表示程度增大)。“以先之”是同後句的“以糾之”對言,故是“以此引導人們”的意思。“存亡繼絕”是說使斷絕了繼承關係的家族得以繼續存在,亦即讓亡國之君的後代可以繼續祭祀其祖先,保持香火不斷。“友敵之道”是指“化敵為友”的道理、政策。“修”是遵循義;“以敬接諸侯”中的“接”字是對待義(“待人接物”的“接”)。
2.接下幾句是作評論。“所以……則”句中的第二個“以”字是因為義,“並”是並吞的意思,“之”相當於“若”,“見”同“現”。後句可仿此理解,隻是還要注意,“臣之見”是說:如果顯現出把別人當臣下對待的樣子。用“故”字引出的三句是結論。注意:“明其不並之行,信其友敵之道”兩句(“信”通“申”,是“明”的同義詞),才是霸道的要害、關鍵所在,前麵說的那些諸如“辟田野”之類的措施,可以說是為了強國而采取的一般舉措,同霸道沒有必然聯係。“天下無王,霸主則常勝矣”在此重出,我就重說一句:可能是衍文,但按我的那理解,在這裏也講得通。
10閔王毀於五國,桓公劫於魯莊,無它故焉,非其道而慮之以王也。
這是舉出兩個亡國之君的實例來說明:一個國君,若行的不是王道(“非其道”),而又想通過它來達到王天下的目的(“而慮之以王”),那隻會導致自己的滅亡。——“閔王”其人和他“毀於五國”的史實,以及“桓公劫於魯莊”的實情,史書記載不盡一致,但對於我們理解此話和荀子思想沒有影響,就不必追問了。
11彼王者不然:仁眇天下,義眇天下,威眇天下。仁眇天下,故天下莫不親也;義眇天下,故天下莫不貴也;威眇天下,故天下莫敢敵也。以不敵之威輔服人之道,故不戰而勝,不攻而得,甲兵不勞而天下服。是知王道者也。
1.此節的“不然”是針對上節說的“閔王”、“桓公”的做法和表現而言。荀子大概是認為,“閔王”、“桓公”的悲劇乃在於他們在仁、義、威三方麵都不見長卻又想成就王業,於是在講了他們“非其道”之後,立即概括地指出王道的要點,並用“彼王者不然”這樣一句話開頭,申明足以王天下的人必須是在仁、義、威三方麵都“眇”天下的人。這個“眇”字,王念孫訓作“高”,顯然僅僅是憑著用“高”字來代替“眇”字,似乎最能把文義講得圓通,並無訓詁根據。我以為其實可以這樣訓釋:“眇”的本義是指人少了一隻眼(或一隻眼小),由於“眇者”看東西常須近看,特別是要更加仔細認真地從各個角度去看,於是引申出了“對事情的關注非常切近、細致、周到”的意思;因此,“仁眇天下”是說:他把他的仁心傾注到了全天下而不遺漏任何一個地方。關於義和威的兩句可仿此理解,隻是要注意:“威”在這裏不是指威力,而是指威嚴、尊敬,故“威眇天下”是說讓天下每個地方的每個人在他麵前都擁有尊嚴,實際上就是說他不輕賤任何一個人,平等對待所有人。按這理解,下麵幾句將可以得到更好的解釋,例如,“威眇天下”收到的“效益”自然是任何人都不願意與他為敵。最後說“以不敵之威輔服人之道,故不戰而勝,不攻而得,甲兵不勞而天下服”,既道出了“彼王者”必定又“勝”又“得”又“天下服”的原因,也交代了“三眇”之間的關係:仁、義二者是“服人之道”,“威”則是此二者確實存在的佐證、證明。——注意:“輔服人之道”是動賓結構,即這個“輔”字是“佐證”的意思,“服人之道”是它的賓語、受事。從事理上說,你對人有仁心,講道義,是需要有證據才能取得別人信任的,而這裏最好的證據,當然是你確實尊重別人,一點不輕賤別人,別人在你麵前感到自己很有尊嚴。而這就是“威”。連這個證據都沒有,你的仁、義宣傳哪能使人相信呢?據此可知,我上麵那樣解釋本節中的“威”字,是正確的。注家們一律把這個“威”解釋為“威力”,將“輔”字訓作“輔佐”,真是誤得太大了,把荀子關於仁義的一個極其深刻的思想給埋沒了。
2.這段話還表明荀子有這樣一個觀點:一個人對別人的“居心”,同它所引起的“人心回應”,是同質的,就是說,你的好心善意隻要不被誤會,終究會得到對方的好心善意的回報;就因為如此,仁義才會、必會成為“服人之道”,王者深知這一點,所以采用“三眇法”去爭取得天下。所以這一節讓我記起《論語·陽貨》中的這一章:“子張問仁於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於天下為仁矣。’‘請問之。’曰:‘恭、寬、信、敏、惠。恭則不侮,寬則得眾,信則人任焉,敏則有功,惠則足以使人。’”孔子不就是認為“人心和它引起的反作用一定同質”,據以肯定“恭則不侮、寬則得信”等等,並且認定“能行五者於天下為仁矣”嗎?他說的“行五者”,同本節說的“三眇”,基本上是一回事,這既證明了我對本節的上述解說不誤,還提示了:荀子可能就是根據孔子的這個或這一類教導而寫出這一節的。
12知此三具者,欲王而王,欲霸而霸,欲強而強矣。
“具”可以作量詞,兼含“條件”義。“此三具”是指“強道”、“霸道”、“王道”三者,或者說得更準確些,是指它們實現的條件。所以這句話是對上麵的議論做個小結,同時預告下麵將轉換話題了。
13王者之人:飾動以禮義,聽斷以類,明振毫末,舉措應變而不窮。夫是之謂有原。是王者之人也。
“王者之人”當是指“王者”身邊的工作人員,也即輔佐明君聖主施治的大臣,所以此節其實是講政治清明時代的官員之應然的、同時也可能是實然的表現。如此而已。——有本書給出的中間五句的譯文是:“能用禮義來端正自己的行動,按照法度來處理決斷政事,明察得能揭發出毫毛末端般的細微小事,能隨各種變化而采取相應的措施,不會窮於應付。這叫做掌握了根本。”我以為,這譯文雖然還可以改得更好些(例如,“飾”字譯作“約束”可能更為準確),但至少不錯,還可據以了解原文難字的含義。因此,我不另作解說了。
14王者之製,道不過三代,法不貳後王。道過三代謂之蕩,法貳後王謂之不雅。衣服有製,宮室有度,人徒有數,喪祭械用皆有等宜:聲,則凡非雅聲者舉廢;色,則凡非舊文者舉息;械用,則凡非舊器者舉毀。夫是之謂複古。是王者之製也。
1.這裏講的“王者之製”,是指明主聖君所倡導、奉行的政治體製和某些具體製度。重要的是頭句,結合後兩句來看,意思是:道,即國家的基本政治製度,“過”夏、商、周三代,那就要說是離經叛道了,所以不能“過”;法,亦即各種具體的行為規範,背離了本朝君主的要求,那就要說是偏離正軌了,因此不能“貳”。——這個“過”字,一般翻譯為“超過”,我覺得既不清楚又不準確:它是後句“貳”字的同義詞,當也是“不符合”的意思;“後王”在這裏乃是指的“當今君主”,因為不然的話就簡直無從確定是指哪一個,而荀子當然是主張樹立“本朝”的權威的;特別是,這個語境已經明確這“本朝君主”是“王者”,故而並不存在他是否值得“法”的問題。後二句顯是說明不能“過”和不能“貳”的根據、理由:“蕩”有搖動、毀壞義,其不言而喻的受事就是“三代”實行的禮製;“雅”是“正”的意思。順便指出:有人認為荀子主張“法後王”,那“後王”乃是指的“當今君主”,其文本根據之一就是這一句。
2.“衣服有製”後麵的話全是具體規定,從中發掘不出多少“荀子思想”來。前三句說的是:不同等級的人,穿的衣服、住的房子、身邊隨員的人數,都要有所規定(“製”和“度”在當時基本同義,都是指某種規範、標準;“人徒”是指大官的隨從人員);接下是說:喪葬祭祀典禮和使用的器具,也要各個等級都有相應的規定(“宜”通“儀”,準則義):音樂,凡是不合正聲雅樂的全都廢除;色彩,凡是不合原色文彩的全都禁止;器具,則凡是不同於原來樣子的(當是指時髦貨物),全都毀掉。還說,這樣做叫做複古。——這段話對於曆史學家,可能很有資料價值。對“舊文”,有本書做了個注釋:指青、黃、赤、白、黑五種顏色交錯畫成的花紋,如“黼黻文章”之類。
15王者之論:無德不貴,無能不官,無功不賞,無罪不罰;朝無幸位,民無幸生;尚賢使能,而等位不遺;折願禁悍,而刑罰不過;百姓曉然皆知夫為善於家而取賞於朝也,為不善於幽而蒙刑於顯也。夫是之謂定論。是王者之論也。
1.這是講“王者之論”,這個“論”字,從後文申明的內容看,是借作“掄”,選擇的意思,這裏是用作名詞,故是特指“挑選人”的方針政策。六個“無”字句分兩層,前四個是宣布對官員要“重在德操、唯才是舉、賞罰分明”,從而也就是要求在全社會造成一種與此相應的輿論、風尚;後兩句是聲明要達到的結果、目的:在他的國家裏沒有靠僥幸得以升遷之官,也沒有因僥幸而躲過了懲罰的違法之民。——講解到這裏,我忍不住要感歎一句:這是一個怎樣的“王者”啊!我多麼希望自己生在、長在、活在這樣的王者主政的國家裏啊!
2.接下幾句說得更有意思,我舍不得不翻譯出來:(他)崇尚有德之人,任用賢能之人,使每個人都得到與其德才相當的職位而沒有遺漏;(他)製裁危害社會的人,約束凶暴作亂的人,但所有懲罰都一定適中而不過分;(他)讓老百姓都清楚地知道,即使隻是在家裏做了點好事,也能得到朝廷的嘉獎,哪怕隻是在暗地裏做了點壞事,也會在光天化日之下受到國家法律的懲處。——“折願禁悍”中的“願”和“悍”無疑是近義詞,所以我以為這個“願”是借作“怨”,或是“怨”字之誤;因為“怨”不僅有違背義(《管子·宙合》:“夫名實之相怨久矣。”),還可以指仇人(《左傳·僖公九年》:“三怨將作,秦晉輔之,子將何如?”杜預注:“三怨,指三公子之徒。”),這裏用作名詞,指謂因心裏有怨氣而行為失控以致做出違法之事的人,很合符詞義的引申規律。這樣解釋“願”字,“願”、“悍”二者就是分別指謂因社會原因而犯了過失的人,和因心理素質不好而可能傷人的人,此句就顯得更具全麵性了。就因為這兩種人並非罪大惡極,還有值得同情之處,所以後麵才特別說明對他們雖然也要懲罰,但要“刑罰不過”(“折”和“禁”明顯是“製裁”、“管束”的意思;前麵的“而”字相當於“但是”)。因此,對於注家們都把“折願禁悍”注釋、翻譯為“製裁狡詐的人,禁止凶暴的人”,我不免產生這樣的疑問和感歎:怎麼作注家的人都這樣不動腦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