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傳統基層社會,早就形成了弱政府、強民間的格局。中央王朝的政令下達中國基層社會,必得通過民間士紳勢力,由其宣示於民眾;而對民眾的日常管理也是由民間勢力去執行。民國時期,這種局麵並未有多少改變,北洋政府的四分五裂,更導致了政府力量在中國基層社會進一步弱化,民間勢力在基層社會急劇膨脹。1928年,國民政府形式上統一了中國,但繼承北洋政府而來的地方軍閥勢力仍保持了半獨立狀態,新的軍閥混戰使新立的國民政府也無暇顧及民間治理。時至抗戰爆發,各種勢力迫於外力的侵入而最終勉強整合,團結一致抗日之時,國民政府的權威漸已樹立。與時同時,國民政府為了發動國民抗戰動員,也逐漸把政府勢力伸入民間,比如新生活運動,保甲製度的建立即為明證。但這隻是國民政府的一種願望,實際效果並不理想。就抗戰時期民間傳統運輸業而言,迫於政府的壓力而成立的同業公會職業工會,由於民間士紳力量的強大,其公會或工會往往即為民間士紳幫會勢力所把持,譬如四川省金堂縣趙鎮船業公會中就有沱幫代表嚴金山,其即為四川船幫中二江沱沱幫中人。
在四川省辦驛運前期,四川省驛運管理處及其直屬驛運機構,比較注重利用民間運輸力量,往往以簽訂合約的形式與其合作,取得了較明顯的效果,運輸任務迅速完成,矛盾較少。至1942年施行驛運管製,四川省辦驛運機構對民間傳統運輸工具與動力予以登記編組,強力介入民間運輸管理,此勢必引起民間運輸勢力的不滿。這種不滿雖隻通過運夫的個別行為而表現出來,但也許是基於民族抗戰之大義,從而基本上處於潛伏隱忍狀態。時至抗戰勝利前後,對這種政府強力介入的運輸管理,最終成為民間勢力攻擊的目標。據自貢市騾車運輸業同業公會的呈控可知,其控告的目的就是“擬請通令川中廢止驛運管理”;成都市獸力車商業同業公會的呈文即是“提前撤銷管製機構,使民有交通工具還之於民,俾本業得自由營業之望”,其根本的目的即是排斥政府力量的介入,保持民間運輸勢力的獨立,在運輸業上能“自由營業”。
二、經濟利益的爭奪。國民政府各級驛運管理機構成立以後,承擔大部分的軍公運輸,甚至一部分商運,如此即減少了民間運輸業的業務,擠壓了其生存空間,勢必導致民間運輸業對政府所辦之驛運持反感態度。李璜等致三位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的信函中,即已強烈流露出此種意思,正如其言,“驛管處之設置係為政府運糧商民運貨,而其本身並無運輸工具,糧運貨運均係向糧食機關及貨主承攬,複轉招車輛運輸,從中扣取運費,其性質與民間無車轉運商無異”,即與一般中介商收取中介費並無本質區別,很明顯也就剝奪了民間運輸中介商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此種辦法,不但剝奪無車轉運商之利益,且剝削車主之利益”,政府舉辦之驛運機構承擔軍公運輸甚至商運任務,爭占了民間運輸業的部分業務,使民間運輸業無貨或少貨運輸,也就剝奪了民間運輸業的利益。“政府與民爭此小利,似覺大可不必”,與民爭利也就成了民間運輸業相關人士對政府所辦驛運施以攻擊之主要理由。
特別是到了四川省辦驛運後期,隨著軍公運輸業務的減少,各線驛運機構以圖自存,亦大力發展商運業務,由運貨到運人,由承攬貨商物品運輸,到舉辦客運服務所,伸入民間傳統運輸業務的趨勢亦尤為明顯。本為主要承擔“軍公運輸”而舉辦的戰時驛運,卻在大力從事商運,與以從事商運為根本的民間傳統運輸業爭奪運輸業務也就愈演愈烈,由此更加重了矛盾的激烈程度,加快了矛盾爆發的步伐。1946年的客運馬車與黃包人力車之爭,把此種矛盾推向了高潮。
因此,時至抗戰結束,中央所辦驛運業務結束,交通部驛運總管理處撤銷,各省驛運機構陸續裁撤,而四川省辦驛運各級驛運機構則繼續“保留”,本著為民族抗戰之大義而隱忍不發之矛盾,至此則全部表麵化、明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