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更定宗室王公襲爵方法。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二月初,康熙認為,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之子年至十五,不問賢否概予封爵,以致視為故常,不知感激皇上的恩惠,對後輩的成長也無益處,因而令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人員討論具體改革辦法,不久,宗人府提出:應將舊製停止,製訂新例:
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之子待年二十歲,選擇文藝、騎射技藝俱優者列名引見,請旨授封;惟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人員去世,準一子襲爵,不拘年歲。康熙同意,並補充:如有人才超卓者,不拘年歲,特予封授。這樣,宗室王公原有襲爵特權被取消,能否襲封,概由皇帝視其條件而定。
第五,改變都統、副都統補授辦法。原來各旗都統、副都統缺員由各管旗王公在本旗內推舉補授,因而管旗王公對旗務有很大的壟斷權。為此康熙於三十六年(1697年)七月規定:都統等職改由本翼內打破旗分補授。他指出:“都統、副教統典兵重任,如果隻由本旗選授,則下五旗即有本旗之王掣脅,辦事不得其正者甚多。”
這大大削弱了諸王的權利,但也使諸皇子權勢過大,圍繞皇位繼承權問題展開的諸皇子黨爭,大給康熙晚年政局造成很大影響,這不能不說是康熙抑製諸王時所始料不及的負
9.關注八旗生計
清軍入關以前,八旗所有官兵按各種規定分撥房地,發放糧餉,即使地位最低的披甲人(步兵)也能分得房屋二間、耕地三十畝、月餉銀二兩、年米十餘石,遇有出征另有“行糧”每人每月銀二兩,每日小米八合三勺。順治十一年(1654年),吏料給事中林起龍就針對此問題上了一道《更定八旗兵製疏》,其中總結八旗兵丁“有餉而窮”的原因主要有兩條:一是連年征戰,自備器械,不勝負擔,二是土地收入沒有保障。
為了維護八旗在社會的正常運轉,采取措施緩解旗人生計艱難問題勢在必行。其一是增加滿州甲兵月餉,鑒於滿州甲兵“牧養馬匹,整辦器械,費用繁多,除月餉外別無生理,不足養贍妻子家口”的問題,康熙於九年(1670)三月決定,甲兵每人月增銀一兩,歲增米一斛,從而使前鋒、護軍、領催月餉達四兩,甲兵月餉達二兩。
其二是歸並餘丁,使閑散旗人得以披甲當差領餉。由於閑散旗人無差無餉,生計艱難,康熙特於十二年(1673年)十二月就此問題,在乾清門召集八旗滿州、蒙古、漢軍都統、副都統、六部尚書商討對策,並提出兩個解決辦法:一是要求各管旗大臣對旗人加強管理,禁止其嬉遊浪費。二是令酌量歸並各佐領餘丁,令其家丁披甲,使閑散旗人有機會披甲當差領餉,對此,都統圖海等一致表示同意。結果,滿洲、蒙古都統下每一佐領,除留一百三四十人為正丁外,其餘丁量合為佐領,如餘丁不足佐領定額,隻要王、貝勒等酌無誤,出結移送到部,也準編成佐領。此舉不僅解決了八旗散閑人員的生計問題,也起到了擴充兵源的作用。
其三是解決之故兵丁葬地及貧困兵丁妻室、住房等問題。康熙於十七年閏三月巡視京畿時發現,八旗之故軍士葬地狹窄,墳墓累累,也有竟無墳地者,原因就是近城地方土地價格昂貴,軍士家貧無資購買。二十三年(1683年)八月,議政王大臣等奉康熙之命討論決定:旗下兵丁貧無妻室者官府給資婚娶;無房屋居住者,令八旗王以下官員有房屋四十間者撥出一間給予居住,無田土者,以房部所存未分土地撥給。
其四是厚給出征補助。三十四年(1695年)秋天,康熙調盛京兵準備進擊噶爾丹,規定:凡出征兵“各給糧二月,並給來歲一年俸餉”,對於去馬場牧馬官兵,康熙五十六年決定:每年往口外馬場牧馬官兵,每人各賞給行月錢糧五個月,不必扣除俸餉。
其五是遇災荒厚給賑濟。如康熙十二年九月,因水災,戶部提準八旗水淹地畝每餉給糧二斛。二十八年直隸遭受重災,經康熙提議,自十月至次年秋收,“無力養馬兵丁給銀三兩”。決定給貧乏無力耕作者資助牛、種;二月又決定給不能養贍的莊屯人口二萬二千四百餘人,以及單身,退役護軍等家口,莊屯人口六萬三千多人,每人米一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