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什麼是馬克思的“市民社會”?(1 / 3)

在日本傳統的馬克思理論研究中,對“市民社會”概念的理解存在其特殊性,這與該用語的日文譯法有著密切的關係。平田清明認為,日語中的“市民”概念是一個完全沒有曆史沉澱的外來譯語,所謂“bourgeois”指的是中世紀自由城市(bourg)中的人(gens)。這個詞本身就意味著從領主控製的農村中脫離出來、自由地形成城市的商人與手工業者,同時還具有主體通過鬥爭獲得主權成為自治人的人格特征。而在日本的日常話語中的“市民”,指的一般是明治之後市町村製中的“市”這一行政區內的居民。此時的“市民”,實際上是該行政區的擬主權持有者,即該地區的居民,基本等同於擬“公民”(citoyen,法語),在含義上已經脫離了歐洲語境中的意義。

由於日本原本就沒有區分“市民”(bourgeois)與“公民”(citoyen)兩個概念,因此很容易將兩者視作同一概念,將“bourgeois”譯成日文中的“市民”,而這正是產生這種混亂的源頭。不僅如此,平田認為歐洲的市民是私人個體,當其私人性獲得政治自治的支持後,私人個體將自然而然向資本家的私人轉化。因此,市民實際上是價值關係向資本關係的自我轉化的人格承載者。鑒於此,平田清明認為無論是譯作“布爾喬亞”還是“市民”,都避免不了其局限性。“布爾喬亞”的譯法排他地表示了向資本家轉化過程完成之後的私人,而“市民”的譯法則指向資本家轉化過程之前的私人。[12]在傳統的日本學界,“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這個詞常被譯作“布爾喬亞社會”,而此時的“布爾喬亞”概念基本等同於“資本家”概念,因此,日本學術界往往將“布爾喬亞社會”直接指認為“資本家社會”,這也使得“市民社會”“資本家的社會”“布爾喬亞社會”三種不同的譯法在各種譯本中交替出現。這種馬克思著作的日文譯版的最初狀態讓讀者困惑不已,同時也很大程度上製約了日本人對馬克思理論的理解。

平田清明在1969年發表了具有重大理論與現實意義的著作《市民社會與社會主義》,書中明確提出了其市民社會理論,闡述了如何把握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的轉變問題,同時對日本長久以來《資本論》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從根本上進行了批判分析。平田在書中首先就社會概念進行了闡述,他認為“社會(Gesellschaft),首先指則是人的結合方式,是受到特殊形式規定的各種人格的結合關係”[13]。平田認為,市民社會與資本家社會,是馬克思在描述近代社會時使用的兩個概念。正是基於社會概念的上述特征,社會經濟活動的發展過程才會從一開始就被賦予了製約社會政治、道德活動發展過程的特征。在社會的形成過程中,經濟的、政治的、道德的活動的發展過程處於共時性發展狀態,這是馬克思所理解的市民社會向資本家社會的轉變過程。平田認為馬克思所指認的社會概念,是“市民社會”與“資本家社會”,而非商品經濟社會或資本主義社會,因此將社會概念直接指認為商品經濟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的通俗唯物論理解,從一開始就曲解了馬克思的思想。

在平田清明那裏,“市民社會”究竟所謂何指,實際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表述。原因主要在於“市民社會”這一用語從歐洲詞源上來看存在“société bourgeoise”和“société civile”兩種說法,且具有多重意味,而在日語語言中兩者的區別與關聯也並不明確。[14]平田在使用該用語時也注入了多樣的含義,他認為市民社會從根本上來看是由個人所形成的自由、平等的社會,由於市民社會反映了“生產、交往、消費”的發展過程,以及從事這些“生產、交往、消費”的人們的“物質的”“精神的”生活,因而是一種市民日常生活過程中形成的社會。不僅如此,平田強調市民社會是一個與資本家社會形成鮮明對比的概念,主張近代社會的形成是“市民社會向資本家社會的不斷轉變”。而當時的日本馬克思主義關注的重點是資本家對勞動者的階級對立一元論,以及其延長線上的資本主義對社會主義的體製轉換一元論。這一視點在一定程度上很容易等同於市民社會=布爾喬亞社會=資本主義,從而完全否定並批判市民社會,這是當時解讀馬克思文獻時極易走入的誤區。在平田看來“簡單地從階級一元論上對馬克思思想進行理解,才是完全歪曲了馬克思的原意”[15]。平田清明認為,市民社會是一個與資本家社會形成鮮明對比的概念的觀點,正是其市民社會理論在20世紀60年代後半期在學界引起巨大反響的重要原因之一。

1.市民的個體所構成的自由平等的社會:市民社會與個體所有

在平田清明看來,市民社會從根本上來看是個人所形成的自由、平等的社會,他認為:“市民社會,首先應當是人以市民的形式進行彼此間交往的社會。這裏所謂的市民,指的是日常的經濟生活中普通的、具體的人,是自由平等的法主體的真實存在。”[16]由此可見,由“自由平等的法主體”所構成的社會,是平田清明市民社會理論的始發點。平田認為,市民社會是近代西歐社會的產物,是在西歐曆史中的“共同體”解體的基礎之上形成的社會。從這層意義上來看,平田清明所謂的市民社會,是西歐近代自由、平等的私人所有者的社會,其中蘊含了與“共同體”(共同所有)相對立的意味。共同體與市民社會的主要區別在於“個體”或是“個體所有”。平田指出,市民社會中的個體所有存在於私人所有的內層,是一個不斷產生個體所有過程中將個體所有轉化為私人所有的社會。

平田清明認為,在市民社會中,具體的人是作為單一個體的獨立存在,可以將所持有的物品(包括商品、貨幣、收入等)甚至自己的意誌拿出來進行相互交流。由於商品的所有者的獨立存在性,他們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相互關係,然而通過商品所有者之間不斷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他們之前最初的關係前提轉化為彼此之間的排他性,即私人的排他性關係。此時,生產該商品的人類勞動成為真正的私人勞動。而生產者製造出的產品,則是可以由自己自由支配和處理的具有排他性的所有物。總而言之,此時的勞動成為私人勞動,此時的所有成為私人所有。但是,這種表麵上看來分散的、具有排他性的市民社會,實際上也是由各種相互依存的關係客觀組成的社會。在市民社會中,個體為了追求物的價值,直接生產商品並進行銷售。此時的商品所具有的是用以滿足他人欲望的使用價值,其結果往往是個體生產的商品為他人的生活所必需,個體之間相互提供彼此的生活必需品,客觀地產生了相互依存性。同樣,個體勞動盡管看似是分別獨立的私人勞動,但無論是從結果上還是從客觀上來看,都是具有社會性特征的,既創造了用以滿足他人欲望的使用價值,又創造出了勞動者可以實現交換可能性的商品。換言之,個體勞動者本身就是一個具有社會價值的社會存在,而個體的勞動則是個體勞動者對自身社會存在價值的自我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