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中國金融與地產的圓桌議事 中國住房政策的曆史演變
中國100年來,除了孫中山提出過“居者有其屋”的政治宣誓目標外,其後再沒有人將公民住房問題列為政治綱領,也沒有人提出解決公民住房的全麵的公共政策。
1949年以前,由於經濟落後、政治動蕩,這項民生權力一直得不到實現。1949年以後,由於工業發展是優先目標,公民住房並未作為國計民生和社會發展的公共政策目標提出。一些解決公民住房的思想更多的是體現在國家領導人的講話裏和政府文件、政策中有關“關心群眾生活”的表述上。但住房在1949年以後還是有很大發展,農民基本上都有自建的住房,城市居民的住房普遍由就業單位自建,雖然麵積狹小,但基本上都有安身立命之地。這種體製下,一家人的住房麵積和質量,與所供職單位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地位直接相關。
1990年以後,這種由社會組織基層細胞自行解決住房的財政福利體製逐漸瓦解。1995年以後,除了政府行政機關和政府事業機構,以及金融、電信、電力、能源等經濟收入高的行業壟斷部門還在繼續自建住房,或集體在市場上購買商品房分配給公務員或員工居住以外,其他企業員工的住房需求則全部推向了市場,住房商品化成了中國唯一的住房政策。政府在住房問題上的公共服務職能仍然是從無到無。
進入21世紀,中國的住房政策全盤商品化。新世紀第一個即中國第10個五年計劃綱要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預期目標”部分有一句話提到住房政策,即“2005年城鎮居民人均住宅建築麵積增加到22平方米”。這一計劃綱要是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的,由於是新世紀的第一個五年計劃,它具有重要的思想、觀念和戰略導向意義。
這個計劃在第十八章“積極擴大就業,健全社會保障製度”中說到了三項計劃:一是積極擴大就業;二是健全社會保險製度;三是發展其他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其他社會保障事業”的全部文字如下:“在健全社會保險製度的同時,繼續發展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等社會保障事業,推進社會福利的社會化進程。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擴大覆蓋範圍,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城市貧困人口救濟補助標準。建立社會醫療救助製度。發展慈善事業,加強對捐助資金使用的監管。重視人口老齡化趨勢,鼓勵家庭養老。加強老年人服務設施建設,發展老齡事業和產業。貫徹落實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切實保障婦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殘疾人事業,幫助殘疾人康複、就學和就業,創造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
2006年開始實施的第11個五年計劃,對住房政策隻字未提,與住房關聯的文字表述有兩處:一是“鼓勵農村人口進入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定居”;二是“穩步推進城市危舊住房和‘城中村’改造”。
2001年以後的近10年間,中央政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中有關住房政策的闡述仍然是口號性的,從未提出要解決公眾住房的問題,提出過很多次的是要防止或控製“商品房”價格過快上漲。2010年的報告提出了“繼續大規模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繼續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消費”,但當時房價已經非常高,並在此後的一年中繼續攀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