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信用證券化產品的風險留存原則。信用證券化產品發行人須持有他們打包或出售的債務中至少5%的份額,也就是必須保留一定的信用風險。目的是將發行人利益和投資者利益捆綁,防範發行人等中介機構可能的欺詐。
提高銀行資本標準。要求銀行和具有係統重要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法案通過後18個月內,實施新的對資本充足率和杠杆比例的最低要求;對係統重要性銀行實施更高標準的資本充足率和杠杆比率要求銀行控股公司具有與商業銀行相同的資本充足率,禁止大型銀行控股公司將信托優先證券作為一級資本。
建立金融機構的清算與破產機製。將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下稱FDIC)的清算職能擴大到大型非銀行金融機構,給予FDIC“清算授權”,要求其建立安全有序的破產清算機製。
監管機構完善與改進。在美聯儲設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以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免受不公平的、欺詐性的金融交易損害,主要負責監管銀行和金融服務業為消費者提供的信用卡、按揭貸款等個人金融產品;在美國證監會設立投資者顧問委員會和投資者保護辦公室。
信用評級管理。完善信用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增加的披露內容包括評級公司的內部運作、評級方法、曆史表現等。要求監管機構建立新的信用評估標準,減少監管者和投資者對評級公司的依賴。
加強股東在公司治理和確定高管薪酬方麵的作用。允許監管機構強行中止金融機構不恰當、不謹慎的薪酬方案;要求金融機構披露薪酬結構中所有的激勵要素;對上市公司不當發放的高管薪酬,美國證監會擁有追索權。
重組銀行監管機構。將儲蓄機構監理署合並到貨幣監理署,其部分職能轉移到美聯儲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由美聯儲負責監管銀行控股公司和部分州注冊銀行,貨幣監理署監管聯邦注冊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監管州注冊銀行。此前是美聯儲和美國貨幣監理署負責監管聯邦注冊銀行,新法案減少了它們對各州注冊銀行的監管權。
對美聯儲監管權限的規定。在擴大美聯儲監管範圍的同時,要求其增加透明度。對美聯儲發放緊急貸款的權力加以限製,緊急貸款的發放必須是出於係統性考慮,禁止利用緊急貸款對單一機構提供救助。
財政部設立聯邦保險辦公室。統一監管保險業、與各州保險監管機構協商國家層麵的保險問題,協調國際保險事務。
加強對衝基金和私募基金監管。要求大型對衝基金和私募基金在美國證監會登記,接受強製性的聯邦監管;對衝基金和私募基金要向美國證監會報告交易和頭寸信息,以評估可能產生的係統性風險。
(根據央行研究局謝平先生《美國金融監管法案的內容與啟示》要義整理,原文見《21世紀經濟報道》,201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