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4章 桃花劫·香玉(1)(2 / 3)

唐律師說:“好了。就這個案子,我初步判斷,你最起碼要支付給金香玉20%的永泰房地產公司的利潤,按你的1個億利潤的說法,也就是2000萬元。不給是不可能的,因為她的持股合法、有效。她主張50%的股份是站不住腳的。表麵看起來,她的訴求似乎有些道理,就是律師函裏說的當時出於注冊形式的需要,股權份額不代表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字眼,但你們在後來的離婚協議上對於財產的分配已經重新界定清楚了。所以即便她打官司,法院也不會支持她的主張。”這時,二妮插話了。她說:“給她2000萬,真是太便宜她了。她連孩子的名字、姓氏都改了,憑什麼還厚著臉皮來分配利潤?她出過一絲力氣嗎,流過一滴汗嗎?”唐律師轉頭問張登高:“孩子改名字、姓氏究竟是怎麼回事?她當時征求過你的意見嗎?”張登高說:“金香玉改嫁後就將孩子的名字、姓氏都改了,隨繼父的姓。根本沒跟我打招呼。”唐律師說:“這個問題好解決。我記得最高院在1993年出過一個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中有一條專門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的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的姓氏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複原姓氏。法律問題就是這麼多了,你們看接下來我如何開展工作?他們發律師函就表明希望通過協商來解決,不想去法院打官司,額外花那筆冤枉錢。”

張登高說:“你看,我沒跟二妮商量,先說說我的想法。你帶上公司最新的財務報表和今年的審計報告去和金香玉談。她要是信不過我,她可以出錢請會計事務所重新審計。給她2000萬現金,她將20%的股份轉在我的名下;必須將孩子的姓氏改回來,不是姓丁,而是姓張。還有,我每周都有探視兒子的權利,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希望她遵守離婚協議的約定。不答應我的條件,她一分錢也拿不到。她要是不嫌丟人就去打官司,我奉陪到底。”說完,張登高看了一眼二妮,問道:“你還有什麼補充的?”二妮狠狠瞪了張登高一眼,搖了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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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師答應按照張總的吩咐,馬上安排時間和他前妻好好談談。針對第二份律師函,唐律師向張登高發問道:“從律師函中可以看出,這是兩撥人一起對你發難。有兩份股權轉讓合同,標的應該都是一個公司的股權,而且好像他們都是被關在看守所跟你簽訂的合同。張總真是有能耐呀,連看守所裏的商機都能抓住,這樣敏感的嗅覺想不發財都難呀。”張登高勉強地笑笑說:“哪裏呀,你是隻知其一,不知其二啊。是王建國、李海峰在看守所給我寫下的親筆信托人轉給我的。當時他倆可憐得很,我是動了惻隱之心才去買了他倆的股權,把他倆救出來的。”唐律師吃驚不小:“欸!這麼說是對方忘恩負義?當時他倆托轉給你的信還在嗎?”張登高拿出一張皺巴巴的紙片,遞給唐律師過目。唐律師看完信,嚴肅地說:“這是至關重要的證據。它表明是王建國、李海峰為了盡快獲得自由,並且逃避法律的製裁,主動邀請你去收購他倆的股權的。當時成交價格是怎麼談成的?”張登高說:“談個鳥,是他倆主動開的價,說是相當於市場價的五折。誰知道呢?價錢是夠低的,我根本沒還價。”唐律師接著追問:“那有什麼證據嗎?”張登高說:“當時在看守所隔著鐵柵欄談的,錄音、錄像都屏蔽了,哪有什麼證據?”唐律師問:“你是如何救他倆出來的?”張登高說:“唉,說來話長。董事長王建國、董事李海峰雇人把總經理高舉砍傷了,被關進看守所,眼看著就要判刑,王建國、李海峰托人找到我,希望我出麵救救他倆,並說服高舉刑事和解,賠給他一大筆錢,總共800萬。救他倆出去、擺平高舉就是股權轉讓的條件,加上成交價格的確是便宜,我這才動了心。細節就不跟你說了,總之是遭遇到小人,好心當作驢肝肺了。”二妮補充說道:“他倆出賣股權完全是自願的、主動的,誰也沒逼他們,怎麼就胡說遭到脅迫,誰脅迫他們了?這還是人嗎?良心都讓狗吃了。”唐律師說:“法律問題基本清楚了,你們也沒得必要動怒生氣,我的意見是,合同的效力完全成立,根本不用搭理王建國和李海峰。打官司也好,仲裁也好,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道義上,他倆都必輸無疑。”

唐律師繼續追問道:“還有,這個高舉又是怎麼回事?真是荒謬透頂——砍人的人和被砍的人聯手討伐救命恩人,這個世界簡直瘋了。”張登高慢吞吞地說:“可不是嗎?高舉的事比王建國、李海峰更複雜些。當初王建國、李海峰不是跟高舉有仇嗎,他倆在賣給我股權的時候,就提出一個附加條件,強行把高舉的股權也收購了。可高舉人家不願意賣呀,王建國就告訴我,他手頭上有高舉貪汙、挪用公司巨額資金的證據。說好了,我們聯手把高舉抓起來,這樣就逼迫高舉賣股權,否則就判他的刑,讓他坐牢。就這樣,王建國、李海峰從看守所出來後就檢舉揭發高舉的罪行,我給省公安廳的朋友打了招呼,高舉就被抓進去了,我也用與王建國、李海峰同樣的價格收購了高舉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