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國家幹預——宏觀調控製度(2)(2 / 3)

在論證了政府幹預經濟活動的必要性的同時,斯蒂格利茨又強調了對於政府的幹預必須要把握好度的問題。因為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幹預也會有兩方麵的效果。所以,對政府調控經濟的效果必須要注意兩點:一方麵不要高估政府直接調控經濟的效果,同時,也不要低估政府間接調控經濟的能力。

總之,對於國家調控經濟的必要性這一點已經形成了共識,對這一問題不僅在理論上得到了充分的論證,而且在實踐上也得到了有力的驗證。問題是如何把握好政府調控經濟的度,如何在政府幹預經濟時盡可能地不破壞市場機製的作用,把市場調節與國家調控有機結合起來,使這兩種調節的長處都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

二、國家調控的實踐和基本經驗

1.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調控的基本特征

如果說國家調控是一切以社會化大生產為基礎的現代市場經濟共有的特征,那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調控除了具有一般市場經濟的共性以外,又有其自身的特點。這一特點是必須要能夠體現社會主義基本製度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因此,從這兩方麵來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調控包含這樣兩層涵義。

其一,它必須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在市場經濟中的國家調控與計劃經濟中的國家調節是有本質區別的。從根本上說,這種區別在於,計劃經濟中的國家調節是對經濟活動本身的控製和直接的幹預,是用行政權力來行使對經濟活動的控製,可以說是一種超經濟的調節。市場經濟中的國家調控就其實質來說也是對經濟活動的調節和幹預,但是,這不是一種直接的控製和幹預,主要不是用行政權力來行使對經濟的調節,而是一種經濟性的調節。由此體現出市場經濟中國家調控的基本特點:一是國家調控的對象不是微觀領域的經濟活動,而是宏觀領域的經濟活動;二是國家調控主要是運用經濟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三是國家調控的方式不是直接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是通過經濟政策來間接地影響企業的經濟行為。因此,不能把國家調控理解為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幹預,國家調控是要使經濟能夠按照國家製定的目標運行,但這一目標是通過國家製定相關的政策、采取相應的措施發揮誘導作用,或是由國家自己作為一個經濟主體采取一定的經濟行為來實現的。所以,國家的調控並不取代市場的作用,也不改變國家與市場的關係。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國家調控是必要的,但並不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管得越多越好,國家要管的必須是市場解決不了的問題,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國家就不應該去管。國家調控應該遵循的兩個原則:一是國家的調控隻有在需要時才進行,這裏要把握好什麼是“需要的”,什麼是“不需要的”;二是國家的調控應該是有限的,這裏要把握好哪些是“應該”幹預的,哪些是“不應該”幹預的。國家調控遵循了這兩個原則,處理好了上述的關係,那麼,這樣的國家調控也就符合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其二,它必須符合社會主義發展的基本要求。在社會主義基本製度下發展市場經濟,必然要體現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這種基本要求具體體現在經濟發展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經濟發展過程中各種關係的處理上。這就要求國家的調控不僅要考慮經濟發展的目標,而且還要考慮社會發展的目標。有些經濟發展的目標光靠市場調節是難以實現的,需要由國家調控來加以解決。而社會目標更是不能靠市場調節來實現,它必須要由國家調控來實現。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是要協調好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之間的關係,處理好國家、地方、企業、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把握好公平與效率的關係,要始終把共同富裕作為堅定不移的目標。這些關係既涉及經濟問題,又涉及社會問題。因此,國家的調控也必須是包括這兩方麵的目標。不能以犧牲經濟目標為代價來實現社會目標,也不能為實現經濟目標而犧牲社會目標,應該把兩者很好地統一起來。隻有明確了這一點,國家才能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來製定調控的目標,並具體地實施調控。把握好了這一關係,就能夠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在國家調控上充分地體現出來。

按照上述的特征,國家對經濟發展進行調控的實踐,嚴格說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後才真正開始的。之所以做出這一結論,是因為在這以前,國家對社會經濟的調節並不具有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調控的特征。如果從大的方麵來看,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大的問題,必須由國家采取非正常情況下的措施來解決問題的,有這樣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