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關於紀律處分的一些特殊問題的處理(1 / 3)

1.黨內通報批評

黨內通報批評,是揭露黨內違紀問題,嚴肅黨的紀律,加強黨員教育的重要手段,是對黨內違紀問題的一種非黨紀處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違紀問題單獨使用,也可以配合執行黨的紀律處分決定來使用。黨內通報批評要具有原則性、針對性和指導性,在內容上一般包括錯誤的事實、性質,產生的原因,應吸取的教訓等。通過通報批評,使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受到教育,引以為戒,避免和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

2.警告與嚴重警告的區別與執行

警告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是對犯錯誤黨員的一種告誡,使之注意和警惕。對於犯有一般性錯誤或錯誤情節較輕,依據黨的紀律,既不構成警告以上處分,又不能免予處分的違紀黨員,應給予警告處分。

嚴重警告是黨內重於警告的紀律處分,是對犯錯誤黨員的嚴重告誡,對於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受警告處分嚴重,但還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黨員,則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對於違紀黨員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執行,主要是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本人的認識態度及工作表現等具體情況而定。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都應由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逐級報上一級黨組織批準。擔任黨內職務的黨員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不影響其擔任原任的職務。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擔任原任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調動了工作,屬於正常的幹部任免和調動,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3.黨員留黨察看期間又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的處理

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又違反了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應開除他的黨籍,不能再給予其他黨紀處分。至於犯了一般性錯誤,經過教育,誠懇地認識錯誤,並決心改正,在其他方麵還沒有完全喪失黨員條件的,對其錯誤可作為察看期間的表現,到察看期滿時全麵考慮,一並處理。對於原受到留黨察看1年處分,在留黨察看期間又違反了黨的紀律,但情節輕微,尚未構成黨紀處分,本人認錯態度較好的,可以延長留黨察看1年。

4.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後提前恢複權利的問題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其察看期規定為1年或2年,是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確定的。受到這種處分的黨員,應自覺地接受黨組織的察看。經過察看期的考驗,確實改正了錯誤,表現較好的,才能按時恢複其正式黨員的權利。對於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一般不提前恢複其正式黨員權力,應當堅持按期辦理。如有個別同誌在留黨察看期間確實表現突出,做出了特殊貢獻,或者有立功表現,經黨員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黨委批準,方可提前恢複其正式黨員權利。

5.延長留黨察看時間的問題

留黨察看在時間上分為1年或2年,最長不得超過2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1年的黨員,可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1年留黨察看期限,延長黨員留黨察看時間,應該由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報基層黨委批準,並報原批準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延長留黨察看時間,應從原留黨察看期滿的時間算起。

6.由其他處分改為留黨察看處分的問題

由警告、嚴重警告和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改為留黨察看處分的,留黨察看時間應當從批準機關改變處分的時間算起;由開除黨籍處分改為留黨察看處分的,留黨察看時間應當從原批準開除黨籍的時間算起。如原開除黨籍處分時間已經超過確定的留黨察看的時間,應在改變處分時一並恢複其黨員權利。

7.受刑事處罰的黨員的黨紀處分問題

共產黨員違犯了刑法,需要逮捕、起訴和審判的,司法機關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事,而不必等到黨內處分後才去作法律的處理。對違犯刑法的黨員的黨紀處理,可以在公安、檢察機關逮捕、起訴之前(如犯罪事實已經調查核實清楚),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之後,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和什麼時候處理有利來決定。處理時,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應同有關司法部門取得密切聯係,互通情況,以利及時作出正確決定。具體應受何種黨紀處分,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8.開除黨籍與清除出黨的區別

清除出黨與開除黨籍都是為了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從這一點來看,二者沒有本質的區別。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紀律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喪失黨員條件的黨員。清除出黨通常是對那些混入黨內的叛徒、特務、反革命分子、黨內腐敗分子等所采取的一種組織措施。二者之間由於被處理對象的錯誤和問題的性質不同,又有一定區別。犯了嚴重錯誤被開除黨籍的人,經過長期考驗,已經改正錯誤,本人提出重新入黨申請,經黨組織嚴格審查,對符合黨員條件的,五年以後可以重新入黨。被清除出黨的人,不得再重新入黨。

9.上級黨組織直接處分黨員的問題

黨章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這裏所指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犯錯誤的黨員,由於工作機密程度較大,不宜由黨員大會討論;(2)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的人有直接牽連;(3)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4)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10.黨員拒絕在處分決定上簽字的問題

按照規定,犯錯誤的黨員在黨組織對他所作出的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這是黨組織嚴肅謹慎地執行黨紀的鄭重態度,也是尊重黨員權利的表現。作為犯錯誤的黨員,應該珍惜這種權利,實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態度,拒絕簽署意見是不對的。如遇到這種情況,黨組織也要注意查一查錯誤事實有無出入,處理是否恰當,措詞是否準確,對本人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經過一再征求意見,說服教育,犯錯誤的黨員仍不簽署意見,也要按規定履行上報審批手續,不能因此而影響或拖延對他的處理。但上報時應說明本人不簽署意見的情況,並附送談話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