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犯罪學家大仁曾經指出:“的確,對人格形成的具體的意義和程度進行數學的精密稱量,至少在現時是不可能的。但是,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的行為人的人格、其迄今為止的人格形成如何,可以根據該行為人的素質和所處的環境,是能夠在今日的科學中進行相當程度的正確評價的,即使不完全,在通過努力能夠認識的範圍內把它作為責任判斷的資料來使用,則無疑是必要的。對於犯罪人新內涵來說,最致命的問題是它的可行性,即犯罪人格在法律上如何確認?這是實踐中的一個難題,但是絕不是說這個問題是不能加以研究的。任何一種新觀點的提出,不管其中所包含的真理性的成分有多少,都可以直接或間接地促進科學理論的發展。犯罪人新內涵所麵臨的一些實踐問題雖然目前還不能解決,但是它克服了傳統刑法學的一些缺陷,體現了人道主義傾向,符合刑法理論向前發展的趨勢。因此我們認為不應因噎廢食,死死揪住它的弱點不放,相反,要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立足於人類發展需要來對待它。筆者相信,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全麵進步,問題遲早會被解決。總之,無論刑法意義上的犯罪人還是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人,關於犯罪人人格的研究主要是從這些人犯罪行為發生之後開始的,這些研究對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防止“未犯罪人”犯罪似有更加重要的意義,因為沒有“未犯罪人”就沒有“犯罪人”。二、人格塑造的對象:未犯罪人從人類的犯罪發生史來看,並非存在“天然的”犯罪人,不管何種犯罪行為的發生,也不管任何人的犯罪都是有特定的原因(主觀、客觀)存在的。正是形形色色的原因才導致了形形色色的犯罪現象的發生。未有犯罪行為發生之前,每個人都是被社會認可的“一般人”,一旦犯罪行為發生,就從“一般人”變成了“犯了罪的人”。而這個“犯了罪的人”之所以犯罪是因為這個人具有“犯罪人格”,這個“犯罪人格”的存在與產生是多種複雜因素相互作用於一般人結出的惡果。因此,要消除這種惡果,如果像以往一樣犯罪預防隻對“犯罪人”進行,那麼,在各種複雜的原因和力量的作用下,也許不少“一般人”就會演化成“犯罪人”。所以,從人格塑造並與犯罪預防的結合上來看,徹底和有效地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不能僅僅停留在傳統的對“犯罪人”的研究上,而應當根據當代犯罪現象發生的深層原因和當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環境的最新時代特征以及對犯罪一般規律的認識和把握,轉換新的視角,尋求新的方法,應當把一般人即“未犯罪人”作為人格塑造的主要對象。理想的狀態應當是:每個人均具有符合時代要求的人格,此時犯罪現象就會銷聲匿跡!此時人類的生產、生活就會安寧和諧!此時人類社會就步入真正幸福的時代!犯罪本身是一種社會曆史現象,今日規定的一些犯罪也許以後會被法律規定為不屬犯罪之情形,特別是隨著人類社會的全麵進步和人的全麵發展,人類“無罪刑”存在狀態的理想社會一定會實現!雖然在今後相當長的曆史階段裏,我們還不能絕對地消除犯罪現象,但是,人類的探索和努力決不會停息!
把未犯罪人作為人格塑造的重要對象也許是一種新的嚐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