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章(1 / 1)

法定的一罪是指刑法將數個可能獨立構成犯罪的行為明文規定為一罪的情況,包括慣犯和結合犯。1.慣犯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腐化的來源,在較長時間內反複多次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理論上把慣犯分為常業慣犯和常習慣犯。一般認為,慣犯具有兩個特征:首先,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所謂慣常性,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為常業,在較長時間內反複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以非法所得為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

例如,一些大城市近幾年不斷出現的以盜竊汽車以及車內貴重物品為業的犯罪。這種慣常性,帶有職業性的特征,是慣犯構成的客觀條件。其次,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所謂習癖性,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其表現是故意致力於某種犯罪,以違法犯罪作為長期經營之行業,並由犯罪之習慣進而發展為心理上乃至於性格上的變態,形成某種犯罪習癖,即典型的犯罪人格。這種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是慣犯構成的主觀條件。慣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實施同種犯罪行為,實際上是一個人犯了多個同種罪行,具有客觀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特征。對慣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不實行數罪並罰。2.結合犯結合犯是指原為刑法上數個獨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規定,結合成為一個新犯罪的情況。例如,日本刑法分別規定了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然後又規定一個強奸殺人罪,這是典型的結合犯。我國現行刑法未規定結合犯。刑法理論認為,結合犯具備以下特征:第一,結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原為刑法上數個獨立的犯罪,即結合犯所必須具備的兩個以上的行為是指符合犯罪構成意義上的犯罪行為;第二,結合犯是將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一個新罪,即結合成第三罪;第三,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一個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規定,這是結合犯的法律特征,結合犯的結構是:甲罪+乙罪=丙罪。由於法律上明文規定將兩個犯罪行為結合成為一個獨立的犯罪,因此法律上隻認為結合犯是一罪而不是數罪,不適用數罪並罰的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