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協助黨支部做好黨員監督工作(3 / 3)

黨小組在討論、提出對黨員的處分建議時應注意的問題:對犯錯誤的黨員,必須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達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團結同誌的目的。要注重思想教育,嚴格執行黨的政策,嚴禁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禁殘酷鬥爭、無情打擊,嚴禁打擊報複和誣告陷害。提出的處分建議要恰如其分,留有餘地;要重事實、重證據。實事求是地分析黨員所犯錯誤的主、客觀原因和曆史條件,正確認定錯誤的性質和危害,作出符合實際的結論;要將黨員違犯紀律的事實擺到桌麵上,讓黨小組的全體同誌充分表現意見,包括不同意見。當意見不能統一時,要將不同意見如實向黨支部報告;要允許違紀黨員本人參加會議,並認真聽取本人的意見和申辯。

對黨員的處分決定,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1)受處分黨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黨和參加工作時間、主要工作經曆、現所在單位和職務、工資級別等。(2)所犯錯誤的主要事實、情節、責任和危害程度(如犯有幾種不同情節的錯誤,要分別主次,敘述清楚)。(3)本人對待錯誤的態度。(4)定性和處理意見。

3.做好對受到黨紀處分黨員的幫助、教育和考察工作

要做好對受到黨紀處分黨員的幫助、教育和考察工作,一要滿腔熱情地教育和幫助黨員改正錯誤。一個人犯了錯誤,組織和同誌們主動熱情地接近和幫助他,多做團結教育工作,可以使他感受到黨的溫暖,堅定改正錯誤的決心和信心。因此,黨小組要教育黨員不能嫌棄、冷淡、歧視犯錯誤的黨員,而要熱情地幫助他們分清是非,吸取教訓,痛改前非。

二要加強對犯錯誤同誌的教育、監督和考察。積極做思想轉化工作。一是教育他們端正態度,不要因犯錯誤一蹶不振,甘願消沉。二是教育他們相信黨、相信群眾,主動爭取黨組織和黨員同誌的幫助。三要教育他們到群眾中去,大膽地、更好地為黨工作,將功補過。四是犯錯誤黨員一旦有了進步,要及時地予以鼓勵。

三要教育犯錯誤黨員的家屬配合做工作。黨小組首先要引導他們既不要為親者諱,也不要背上思想包袱,更不要對親人嫌棄。其次要從政治思想上給親以幫助,從生活上給以關心,使其增強改正錯誤的信心和勇氣。

四是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教育和幫助他們認識和改正錯誤外,還要認真考察其表現,並及時向黨支部彙報。察看期滿後,對表現好的,要幫助他們爭取按期恢複黨員權利;對不能恢複黨員權利、但又沒有完全喪失黨員條件的,可建議延長留黨察看期一年。延長期滿仍不能恢複黨員權利的,則按規定開除黨籍。黨小組對開除黨籍的人,也要熱情幫助,鼓勵他們做個合格公民。

(四)黨小組要把握好黨紀處分中的有關政策

1.尊重受處分黨員的權利

根據黨章規定,黨員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請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予負責的答複,這是黨員應有的一項正當的民主權利。黨員受到黨紀處分,本人如果不服,可以越級向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黨組織對來自黨員的申訴,必須認真負責地進行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許扣壓,不準打擊報複。如果黨員的申訴是正確的,而原來的結論和處分確屬不當,應當實事求是地予以改變或撤銷,並作出書麵決定,由原來批準處分的黨組織批準。上級黨組織有權改變或撤銷下級黨組織的不適當的處分決定。如果申訴不正確,則要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幫助其提高認識,改正錯誤。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取鬧的人,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嚴肅處理。

黨員因犯錯誤受到紀律處分,本人對處分決定不管是讚成還是反對,或部分保留的,除了可在黨的會議上發表和向上級黨組織申訴外,還應當在決定上簽署本人意見。這是執行黨的紀律所應履行的一項手續。不讓受處分者在決定上簽字或本人拒絕簽署個人意見,都是不對的。但是,受處分的黨員是否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本人意見,不是處分決定有效的一個條件。處分決定的有效性,在於決定本身的正確性和上級黨組織的批準。如果處分決定完全符合事實,恰如其分,並且得以上級黨組織的批準,那麼即使受處分的黨員拒絕簽署個人意見,也完全是有效的。如果處分決定是不當的或者是錯誤的,即使受處分的黨員勉強簽字同意,上級黨組織查明情況後,也不能批準生效,而要實事求是地加以糾正。

2.黨員受黨紀處分的時間起算

支部大會對黨員的處分決定,必須報上級黨委或紀律批準,才能生效。因此,黨員受處分時間,應從黨委或紀委批準之日算起。

共產黨員因某些過失犯罪,或因缺乏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造成犯罪,被判處刑期較短的有期徒刑,收監執行,由於過去一貫表現良好,又確實符合共產黨員條件而給以留黨察看處分的,其考察期應從刑滿釋放之日算起。這是因他們在監禁期間,已經停止黨的組織生活,黨組織無法直接進行考察了解,隻有在他們刑滿釋放後,參加了所在支部的組織生活,黨組織才便於進行直接考察。

共產黨員因犯嚴重錯誤而被開除黨籍的,經過長期考驗,已經改正錯誤,確實具備了黨員條件以後,本人如申請入黨,經過黨組織嚴格審查,可以重新吸收入黨。凡被清除出黨的,不能再重新入黨。

3.把握好黨紀處分中的有關政策

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黨組織應按照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處分。對同一個違反紀律的黨員不宜同時給予兩種不同的黨紀處分。該給較輕的處分的,不能同時再給予較重的處分,該給較重的處分的,也無須同時再給予較輕的處分。

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因已喪失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繼續擔任黨內任何領導職務,所以,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時,其所任黨內領導職務自然免除或撤銷。

黨員受了黨紀處分,證明他在某些方麵犯有錯誤,不完全具備先進工作者應有的條件,因而不能在受黨紀處分的短期內被評為先進工作者。受黨紀處分的黨員,如果確已經過相當時間的考驗,在實踐中已經改正了錯誤,表現比較突出,得到群眾的擁護,確已具備了先進工作者條件的,可評為先進工作者。

黨員受行政處分,不一定都要給予黨紀處分。黨員受較輕的行政處分,又不涉及黨紀問題的,可不給黨紀處分;如果受到較重的行政處分,而又涉及黨紀問題的,應根據所犯錯誤的性質和情節,給予適當的黨紀處分。行政上受開除公職處分的,必須開除黨籍。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其察看期規定為一年或二年,是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確定的。這種察看,無論對個人,對組織,都是必須要的,有益的。受到這種處分的黨員,應自覺地接受黨組織的察看。經過察看期的考驗,確實改正了錯誤,表現較好的,才能按時恢複其正式黨員的權利。對於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一般不提前恢複其正式黨員權利,應當堅持按期辦理。如有個別同誌在留黨察看期間確實表現突出,做出了特殊貢獻,由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經上級黨委批準,方可提前恢複其正式黨員權利。

維護黨紀、國法是每個黨員的職責。黨員如果對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和違法犯罪活動知情不舉或出假證,是十分錯誤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黨的紀律處分。如果有的黨員窩藏或者出假證明包庇犯罪分子,這就不僅嚴重違反了黨章、《準則》,而且觸犯了國家的《刑法》,應當根據情況嚴肅處理。

黨小組不是一級黨組織,黨小組長不是黨內職務。因此,黨小組長犯了錯誤,不能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可以給予其他黨的紀律處分。

黨的領導機關對黨員進行通報批評,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不屬於黨的紀律處分。

黨章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在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這裏所指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犯錯誤的黨員,由於工作機密程度較大,不宜由黨員大會討論;(2)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的人有直接牽連;(3)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4)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4.特殊情況黨員的黨紀處理

預備黨員和正式黨員一樣,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預備黨員違反黨的紀律,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進行處理:有的應進行批評教育;有的可延長其預備期;有的則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離退休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的,原來行政職務較高的離休幹部,如果犯了嚴重錯誤,需要給以黨處分時,仍按原來職務的幹部管理權限報批。原來是一般行政職務的退休幹部,如果犯了嚴重錯誤,需要給以黨紀處分時,由他現在所在的黨支部大會討論作出決定,逐級上報黨組織審查批準。如果退休幹部退休後離開了原工作單位,其組織關係轉入了另一個支部。這時,如果發現了他在原單位犯了嚴重錯誤,需要給予處分時,應由他現在所在的黨組織做出決定,但應征求原工作單位黨組織的意見。在查處中,原單位黨組織應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