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勞動關係管理(5)(2 / 3)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產生的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共同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一方不願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

第六條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麵同意方可進行。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訴諸法律解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身份證號碼: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酒店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酒店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填製部門檔案編號

審批人員批準日期年月日

總則

第一條本管理規定製定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加強酒店及員工雙方的約束力量。

第二條本規定作為本酒店已執行的《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及《勞動合同》和《聘任合同》的附加條款執行。

合同分類

第三條本酒店員工的合同分為:《勞動合同》與《聘任合同》兩種。合同期均為三年。

簽訂合同的範圍

第四條凡酒店同意將檔案轉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員工,可簽訂《勞動合同》。

(續表)

第五條凡檔案關係無法轉移或不能轉移的酒店員工,經酒店同意,可簽訂《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六條辭職

員工如有正當理由欲辭職的,可以書麵形式提前進行申請(試用期員工提前一周,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經部門經理、人力資源經理及總經理批準後,方可於約定的最後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力資源部進行離職手續的辦理。

第七條辭退

如員工無法勝任本職工作,根據合同規定,酒店可對該員工做辭退處理。

第八條開除

如員工有嚴重違紀行為,酒店可對該員工做開除處理。

第九條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內,由於特定原因,酒店與員工經協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違約賠償

第十條對辭職申請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含未按規定的離職日起離職)的員工,需按以下標準繳納違約賠償金:

(1)在本酒店連續工作不滿一年的,需賠付賠償金3000元。

(2)在本酒店連續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兩年的,需賠付賠償金2000元。

(3)在本酒店連續工作滿兩年但不滿三年的,需賠付賠償金1000元。

第十一條對因嚴重違紀被開除的員工,酒店將根據該員工違紀情節輕重或對酒店造成的損失情況向其索取賠償,賠償金額由酒店據實訂立。

第十二條對批準離職的員工(含辭職、辭退及開除)凡於規定的最後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事部完成離職手續辦理的,可免賠付賠償金;否則,每遲一天罰款50元。

培訓賠償

第十三條凡參加酒店組織培訓的員工,如欲辭職應按所接受的培訓的價值繳納賠償金:

(1)在本酒店連續工作不滿一年的,賠償全額所受培訓費用。

(2)在本酒店連續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兩年的,賠償全額70%的所受培訓費用。

(3)在本酒店連續工作滿兩年但不滿三年的,賠償全額30%的所受培訓費用。

第十四條辭退及被開除的員工,酒店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收取培訓賠償金。

第十五條培訓費用由酒店根據員工所接受的每項課程的價值及課程數目確定。

其他

第十六條之前發布的相關製度,如與本製度相抵觸,均以本製度為準。

第十七條酒店人力資源部負責本規定的修正及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適用於酒店全體員工。

無論勞資雙方簽訂何種勞動合同,均要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簽訂勞動合同應嚴格遵循依法公平協商的原則。企業與員工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切忌擅自代替員工本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企業應注意避免簽署無效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主要表現有:合同主體不合格、內容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完整、簽訂形式不合法、簽訂程序不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