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度績效評估:轉正起當年度在職滿三個月的,參加年度績效評估。
第二十一條人員調動:
(1)參加月度考核:調動時當月在職滿20天的。
(2)參加季度績效評估:調動時當季在職滿兩個月的。
(3)參加年度績效評估:調動時當年度在職滿三個月的。
第二十二條離職人員。
離職人員原則上不再進行績效評定,因薪酬結算需要績效評定的,可參照在職期間的月度考核及季度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定。
附則
第二十三條保密:
(1)考評結果隻對考評負責人、被考評人員、人力資源負責人及(副)總經理公開。
(2)考評結果及考評文件由人力資源部存檔。
(3)任何人不得將考評結果透漏給無關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部負責本製度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員工績效考核標準
××公司員工績效考核標準
執行部門檔案編號
審批人員批準日期
總則
第一條為使績效考核符合獎懲分明及公平、公正的原則,激勵員工提高工作績效,特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人員的考核評定,均須嚴格遵照本標準執行。
第三條權責單位:
(1)人力資源部負責本標準的製定和修改。
(2)總經理負責本標準的製定、修改、廢止的審核批準工作。
第四條本標準的管理單位為人力資源部。
考核規定
第五條公司將員工的考核劃分為:平時考核(月度考核)、年終考核與專案考核三類。
第六條平時考核(月度考核):
(1)各部門直接主管針對部門內員工,依照《員工考核標準表》所規定事項逐一進行正確的考核,並將每月的各項考核結果,密記於《員工平時初考表》內,於次月3日前交人力資源部存檔,作為年度考核及專案考核初核的參考依據。
(2)員工平日的特殊功過,由各部門主管依《員工獎懲辦法》報請獎懲。
第七條年終考核:
(1)上一年度的考核應於每年的年初辦理。
(2)管理部門依據《員工平時初考表》、員工出勤和獎懲等資料予以核計,並填列於《年度員工考核表》內,分送各部門複審主管複核。
(3)各部門複審主管將依據該年度考核表內資料,對各項成績分別進行複核、計算得分,並密送管理部門核準後,報請總經理審批。
第八條專案考核:
(1)在年度調薪或年終獎金發放前,應完成專案考核的辦理,以作為發放或調薪的參考依據。
(2)專案考核辦理的程序與年度考核相同。
第九條考核評分標準:
(1)平時考核
平時考核的評定項目及最高評分標準如下所示:
(續表)
評定項目最高評分標準
業績貢獻60分
業務技能20分
工作態度20分
(2)年度考核、專案考核
年度考核或專案考核複核時,除複核平時考核所列的各項考核外,還應加上出勤考核及獎懲考核的項目。其評分計算結構如下所示:
①年度考核或專案考核期間的平時考核平均分數,占總考核分數的80%。
②員工出勤評分占總考核分數的20%,其20分評扣計算如下所示:
出勤考評項目扣分標準
遲到扣02分∕次
早退扣1分∕次
病假扣02分∕天(不滿1天以1天計)
事假扣04分∕天(不滿1天以1天計)
曠工扣3分∕天(不滿1天以1天計)
③員工考核計算期間曾受獎懲者,其考核須依以下規定加減分數:
獎懲考評項目加減分標準
記大功或大過一次±9分
記功或記過一次±3分
嘉獎或訓誡一次±1分
備注功過可抵,但受獎加分不可超過100分
④上述出勤分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核計。
第十條考核列等
(1)考核總分在90分以上的為A等。
(2)考核總分在8090分(含90分)的為B等。
(3)考核總分在7080分(含80分)的為C等。
(4)考核總分在6070分(含70分)的為D等。
(5)考核總分不滿60分的為E等。
第十一條考核列等限製。
員工考核列等須注意以下事項:
(續表)
(1)考核成績均在80分以上,並有記功以上獎勵,且出勤項目分數在18分以上的,才可列為A等。
(2)員工有以下各情形之一的,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B等:
①曾受記過以上處分尚未注銷的。
②出勤項目分數不滿16分的。
(3)考核列為B等以上人數所占的比例不可高過總考核人員的15%。
(4)考核列為C等以下人數所占的比例不可低於總考核人員的15%。
(5)年度考核或專案考核期間,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未滿1/2,或停薪留職尚未回到公司的,無權參加年度考核或專案考核。
第十二條考核獎懲。
年度考核或專案考核的獎懲如下所示:
等級年度調薪時獎懲年(中)終獎金發放係數
A升3級以獎金係數的15計發
B升2級以獎金係數的12計發
C升1級以獎金係數的10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