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任務
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該規定表明了人民檢察院是我國專門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規實行專門監督,以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人民檢察院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鎮壓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犯罪分子,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人民民主專政製度,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此外,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鬥爭。
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係統和領導體製
(一)人民檢察院的組織係統
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國家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省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工礦、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設立若幹檢察廳和其他業務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分別設立相應的檢察處、科和其他業務機構,分別承辦刑事檢察、經濟檢察、法紀檢察、監所檢察、控告申訴等方麵的工作。
(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體製
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我國人民檢察院實行雙重領導體製,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表明了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的領導關係,體現在:第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如何運用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釋以及有關法律性文件,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必須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下級檢察機關應結合情況貫徹執行。第二,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業務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到下級人民檢察院檢查工作,領導辦案。必要時,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受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的疑難複雜問題,可以逐級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解決。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正式請示報告,必須進行明確批複。第三,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不當或者處理的案件有錯誤時,有權糾正或者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錯誤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逐級直至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但不得停止決定的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製定的業務工作規則等規範性文件,應當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其錯誤時,可以撤銷或指令改正。第四,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全國檢察機關的人員編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人員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