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十八章(1 / 3)

一、人民法院的性質和任務

憲法第123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這表明了人民法院是我國專門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機關。審判權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權力。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表明了它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能分工,人民法院是整個國家機構體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了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和行政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和行政爭議、經濟糾紛,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製度,維護社會主義法製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人民法院通過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根據憲法第124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是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組成。

(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

1.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設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包括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轄區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並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時,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可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的情況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2.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設於省、自治區內的各地區、中央直轄市、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第一,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麵,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麵,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麵,包括確認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以及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第二,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第三,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第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時,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3.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第一,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主要有: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和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二,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第三,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第四,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此外高級人民法院還行使以下職權:第一,根據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第二,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海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對海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專門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設在特定部門或對特定案件設立的審判機關,受理與設立部門有關的專業性強或機密性大的專門案件。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

1.軍事法院。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設立的審判軍職人員犯罪和依照法律規定或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由它管轄的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

軍事法院設三級:基層軍事法院,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各級軍事法院的管轄是按被告人的職務等級來確定的。但在必要時,上級法院可以審判下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而下級法院如認為案情重大、複雜,也可以請求將自己管轄的一審案件送交上級法院審判。

2.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是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的專門受理海事、海商一審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其建製相當於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對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海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對海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法院的院長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海事法院院長提請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海事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規定了海事法院受理中國法人、公民之間,中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海事、商事案件。

3.鐵路運輸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是設在鐵路沿線的專門人民法院。在鐵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在鐵路管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並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鐵路運輸法院主要審判下列案件:第一,由鐵路公安機關偵破、鐵路檢察院起訴的發生在鐵路沿線的刑事犯罪案件。第二,經濟糾紛案件。包括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國際鐵路聯營合同糾紛案件;鐵路係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違反鐵路安全法規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設在首都北京。其審判下列案件:第一,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包括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經濟案件和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