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領導激勵概述(2 / 3)

2.激發動機

動機是指推動人去從事某種活動、指引活動去滿足一定需要、達到一定目標的心理傾向或心理因素。動機是人們行為的內在原因。動機和需要都是人們內在的一種心理因素,動機是在需要的基礎上產生的,是需要的表現形式,但動機本身並不是需要。區別在於:需要是人們活動積極性的源泉,動機是推動人們活動的直接原因。需要並不能直接轉化為動機,隻有當具有能夠滿足需要的對象和目標時,需要才會轉化為動機。

動機一旦產生,便推動和引導著個體行為。人們的任何有目標的行為都是在動機的支配下進行的。作為領導者激發被領導者正確的動機也就會使被領導者產生對有利組織的行為,這時候被領導者的行為也就符合組織的利益。同樣如果被領導者錯誤的或不合理的動機被激發便會產生對組織不利的行為,會影響其他組織成員的情緒,降低工作效率,甚至會破壞組織的穩定。因此,領導者在找準被領導者的最優需要的前提下,還要辨別清楚被領導者的動機是否正確、是否合理。鼓勵激發正確的、合理的動機,控製錯誤的、不合理的動機。

3.鼓勵行為

人的行為屬於外在的因素,它是由人的動機引起的,是人的動機的一種在行動上的外在表現形式。外在的行為比內在的需要、動機易於識別和掌握。因此,鼓勵行為相對來說比滿足需要和激發動機要容易一些。鼓勵行為要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鼓勵正確的行為,注意強化。發現組織成員的行為符合組織的利益和需要,立刻給予表揚獎勵等,及時強化這種行為。

第二,及時批評、懲罰錯誤行為。如不善於批評錯誤行為,那麼對正確行為的鼓勵就沒有任何意義了。懲罰錯誤行為和鼓勵正確行為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必須結合起來同時進行。

第三,建立行為規範,形成組織的特定行為風格。領導者要通過對被領導者的獎勵和懲罰,讓被領導者知道在這個組織中那些行為是合適的、正當的、值得鼓勵的;那些行為是不合適的、錯誤的、要受到懲罰的。被領導者也應該把這種規範內化到自己的行為中去。第四,樹立榜樣,注意引導,領導者要以身作則。榜樣的行為最直觀,榜樣的影響最明顯。領導者要求被領導者如何行為,首先自己就應該如何行為。領導者自身的行為是最好的激勵方法。

4.引導目標

目標在心理學上被稱為“誘因”,是用來表示人所期望達到的成就或成果,對人的行為起著引發、導向和激勵的作用。組織的目標是對個體的一種心理引力。領導者通過設置適當合理的組織目標,引導被領導者確立自身合理的並與組織目標相符的個體目標,使組織目標和個體目標保持一致。因此,被領導者在努力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的實現了個體目標,滿足了個體的需要。這樣,被領導者在工作中才真正的有內在的動力激發積極性。所謂引導就不是強製命令,而是通過利益機製,通過組織文化的影響,使被領導者自願地將個體利益和組織利益一致起來,將個體奮鬥目標與組織奮鬥目標一致起來。領導者在引導目標,設置目標的時候要注意兩點:一是目標要有可行性。要與客觀條件結合在一起綜合考慮,不能設置高不可及的目標。二是目標要有一定的挑戰性。如果目標輕易地就能達到,也就起不到激勵被領導者的作用。

四、領導激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