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丟失車票旅客在乘車前丟失車票,應另行買票。在乘車中丟失車票,應從發現丟失車票的車站(如不能判明丟失站時,從最近後方營業站)起補收票款,核收手續費。車站、列車都應填發代用票。不能判明是丟失車票時,按無票處理。旅客買票或補票後又找到原票時,列車長應編製客運記錄交旅客,連同原票和代用票,在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還代用票記載的票價,核收退票費。
(16)誤售、誤購和誤乘的處理由於站名相似、口音不同,發生誤售、誤購車票,按下列規定補收或退還已收票價與正當票價的差額:①在發站,換發新票。②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車內,應補收票價時,換發代用票;應退還票價時,編製客運記錄,連同原票交給旅客,作為乘車至正當到站退還票價差額的憑證。旅客誤乘列車或坐過了站時,列車長應編製客運記錄交前方停車站。車站應在客票背麵注明“誤乘”,並加蓋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車免費送回。誤售、誤購、誤乘或坐過了站的旅客,在免費送回的區間不得中途下車。如中途下車時,對往程乘車區間補收票款,對返程乘車區間加倍補收票款,核收一次手續費。由於誤售、誤購、誤乘,原票有效期間不能到達正當到站時,應根據折返站至正當到站間的裏程,重新計算車票有效期間。
(17)變更座別、鋪別因鐵路責任變更座別、鋪別時,所發生的票價差額,應補收的不補收;退款時,由列車長編製客運記錄,到站退還變更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裏程時,退還全程票價差額。變更區間不足起碼裏程時,按起碼裏程計算。均不收退票費。旅客要求變更座別、鋪別時,由票價高的變更為票價低的不辦理。由票價低的變更票價高的,應換發代用票,補收變更區間的票價差額,核收手續費。不足起碼裏程時,按起碼裏程計算,持用軟座票要求改用硬臥時,換發代用票,補收變更區間的票價差額(產生退款時不退還),核收手續費。
(18)變更徑路旅客在中途站或列車內,可要求變更一次徑路,但變更徑路時應在分歧站以前提出聲明,並在客票有效期間內能到達到站時方可辦理。辦理時換發代用票,補收或退還從分歧站起算的新舊徑路裏程差額的票價。不足起碼裏程時,隻補收不退還,並核收手續費。列車辦理退還票價時,在代用此事欄內注明“由到站退款”。到站退款時收回代用票,填寫“退票報銷憑證”,交旅客作為報銷依據。車站辦理補收票價時,可使用變徑票。旅客越過分歧站聲明變更徑路時,持遠徑路客票變近徑路,裏程差額票款不退,列車長可在客票背麵簽注經由站名,加蓋列車長名章,核收手續費。如變更遠徑路時,加倍補收自分歧站起算的新舊徑路裏程差額的票款,核收手續費。持加快票的旅客,變徑後新徑路沒有快車或乘坐低等級列車時,不退還加快票價差額;變更徑路時,如兩個徑路裏程相同時,可在原票背麵注明變更經由站名,加蓋站名戳或列車長名章,憑原票乘車。變徑後的客票有效期間,從辦理站起按新裏程重新計算。
(19)越站和分乘旅客在原票到站前要求越站乘車,在本列車有能力的條件下予辦理。核收越站區間的票款和手續費,但最遠不能超過本次列車的終點站。兩人以上的旅客使用一張代用票,要求分開乘車時,換發代用票,按分乘票數核收手續費。
旅客攜帶品
(1)範圍旅客攜帶品應由自己負責看管,其範圍:①重量:大人20公斤,小孩(包括免費小孩)10公斤,外交人員35公斤。②外部尺寸:杆形物品長度不得超過200厘米,其它物品每件長、寬、高相加之和不得超過160厘米。
(2)下列物品不準帶進車站和列車內①國家禁止或限製運輸的物品;②危險品;③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及動物;④能夠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3)在保證安全和衛生的情況下,可攜帶下列物品①軍人、公安人員、民兵及獵人隨身佩帶的槍支、子彈(須有持槍證)。②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③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l00毫升的酒精、香水、冷燙液。不超過300毫升的家用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④初生雛20隻。
(4)旅客攜帶品超過規定範圍時,按下列規定處理①超過免費重量或規定的外部尺寸時,在發站應按規定辦理托運手續,不準帶上車。如在列車內或下車站發現時,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補收五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五類包裹運費。②發現超過上述第3項規定範圍的物品時,按該件全部重量收五類包裹運費,危險品交最近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③外籍旅客攜帶品超過範圍時,相應對超重部分或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包裹運費。④如旅客攜帶的物品價值較低,應補收運費超過其本身價值時,可適當減收,以不超過物品本身價值的50%為限。⑤補收運費時,最遠不得超過本次列車的始發和終到站,並應填寫客運運價雜費收據。
(5)攜帶品的暫存三等以上客流量較大的車站均需設置旅客攜帶品暫存處,其他車站可由服務處或行包辦理處兼辦攜帶品暫存業務。並應核收暫存費,填寫暫存票。攜帶品存放範圍,以允許旅客攜帶的物品範圍為限。貴重物品、重要文件、骨灰、尖端精密產品、易腐物品和各種動物等,不予存放。攜帶品暫存範圍和暫存處的工作時間、收費方法等,應在暫存處的明顯處所公告旅客。
(6)遺失物品的處理對於旅客遺失的物品,應當設法歸還。如旅客已經下車,應編製客運記錄,注明品名、件數,移交旅客下車站。不能判明時,移交當次列車的終點站。主要客運站應設置遺失物品招領處。對旅客遺失的物品,必須加強管理,定期查點,妥善保管。向查找站轉送時,內附清單(一件整體物品除外),對物品加封,填寫客運記錄和行李、包裹交接證,交列車行李員(危險品和國家禁止或限製運輸的物品不辦理轉送)。物品重量超過5公斤時,到站應按品名補收運費。
3水路旅遊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1995年12月12日發布的《水路旅客運輸規則》,自1996年6月1日實施。該《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從事水路運輸(含旅遊運輸)、行李運輸及其有關的裝卸作業。這裏隻是選擇其中旅遊者常常遇到的問題加以介紹。
船票船票是旅客與輪船公司訂立運輸合同的憑證,旅客購買了船票之後,雙方的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1)船票的內容船票的內容包括:承運人名稱、船次或航次、起運港和到達港、艙室等級、票價、乘船日期、開船時間、上船碼頭等。
(2)船票的種類船票分為全價票和半價票。其中又可分為兒童票、學生票、團體票、革命殘廢軍人優待票。①兒童身高超過1.1米但不超過1.4米,應購買半價票,超過1.4術應購買全價票。②沒有工資收入的大、中專學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一個城市的,憑有效證明可以購買學生減價票。③革命殘廢軍人憑傷殘證,應給予優待購買半價票。④團體票是指10人以上,乘同一船名、航次、起迄港的團體船票。乘船人憑介紹信購買。
(3)退票①內河航線在客船開航以前;沿海航線在規定開航時間2小時以前可以辦理退票。②團體票在客船規定的開航時間24小時以前辦理退票。③一般情況下,旅客在中途港、到達港和船上不能退票,《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④旅客要求變更乘船的班次、艙位等級或行程的,要先辦理退票手續,另行購票。⑤旅客因誤乘、生病、臨產等原因,可以辦理退票手續。⑥辦理退票手續,應支付退票費。散席按每人每張每lO元票價核收1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臥席按每人每張10元票價核收2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
隨身攜帶的物品(1)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規定①每一旅客可免費攜帶總重量20公斤(免費兒童減半),總體積0.3立方米的行李。每一件自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體積不得超過0.2立方米;長度不得超過1.5米(杆形物品2米)。②殘疾旅客乘船,另可免費攜帶隨身自用的非機動殘疾人專用車一輛。③旅客可攜帶下列物品乘船: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汙劑、染發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香水、冷燙精,不超過300毫升的家用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軍人、公安人員和獵人佩帶的槍支和子彈(應有持槍證明)。④旅客自帶行李超過免費規定的,應辦理托運手續,經輪船公司同意,也可以自帶上船,但應支付行李托運費。對超過免費規定的整件行李,計費時不扣除免費重量、體積和長度。(2)禁止旅客攜帶的物品:①違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其他危險品。②各種有臭味、惡腥昧的物品。③靈樞、屍體、屍骨。
行李
(1)行李承運①提供足夠的行李艙將旅客的行李及時、安全地運到目的港。②對旅客托運的行李,應同船運輸,如不能同船運輸,應征得旅客同意,由下一班次客船運輸。③承運人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必要時可以要求旅客開包檢驗,如旅客拒絕開包檢驗,則不予承運。④旅客的行李交承運人之後至交付旅客前,包裝破損或鬆散時,承運人應負責修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⑤對旅客夾帶的禁止攜帶的物品,承運人一經發現可隨時卸下,銷毀或送交有關部門,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⑥對旅客夾帶的易於損壞和汙染物品,在起運港,承運人應停止運輸,通知旅客進行處理,運雜費不退;在船上或卸船港,由承運人采取處理措施,所需費用由旅客承擔。另外加收一次運雜費。⑦行李交付時,承運人應當會同旅客對行李共同查驗,經查驗無誤後再辦理提取手續。⑧行李到運之日起10天後旅客未提取行李的,承運人應盡力查找物主,超過60天仍未人提取的行李,可以按無法交付物品處理。處理的方法,對一般物品,可以申請拍賣或交信托商店收購;無變賣價值的物品,適當處理;軍用品、危險品、法律和行政法規限製運輸的物品、曆史文物、機要文件以及有價證券等,無償交當地主管部門處理。
(2)行李事故的處理①行李事故行李事故是指行李在運送期間,發生行李滅失、短少、損壞等情況。行李事故分為4類:滅失,指托運的行李未按規定時間運到,承運人查找時間超過30天仍末找到;短少,指行李的件數短少;損壞,指行李發生濕汙、破損、汙損、折損等情況;其他行李事故。②對行李事故的賠償旅客對所托運的行李發生行李事故後,有權要求賠償。旅客要求賠償應填寫賠償要求書。但是行李交還時,旅客已經會同承運人對行李進行聯合檢查或者檢驗的無需提交行李賠償要求書。旅客未及時提交行李賠償要求書,又不能提交相反證明,視為旅客已經完好無損地收到行李。③賠償時效旅客要求賠償應在旅客離船或者行李交還或者應當交還之日起15日內,過期不能再要求賜償。承運人從接到行李的賠償要求書之日起,應在30天內答複賠償要求人。對不屬於承運人責任的,應當填發拒絕賠償通知書;對屬於承運人責任的,應當填發承認賠償通知書。
水路運輸發生意外情況的處理規定
(1)客船停止航行客船停止航行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因承運人的責任造成客船停止航行的情況。承運人對旅客和行李應承擔下列責任:①在乘船港(起運港)退還全部船票票款和行李運費;②中途停止航行,旅客要求終止旅行的,退還未乘(運)區段的票款或運費;③旅客要求從中途停止航行地點返回起運港的應免費運回,退還全部票款和行李運費;如在返回途中旅客要求下船或提取行李時,應將旅客所持船票票價或行李運單與自原乘船港至下船港的船票票價或行李運價的差額款退給旅客;④由於不可抗力或承運人的責任,造成客船航行途中承運人安排旅客改乘其他客船,所發生的票價差額按多退少不補的原則處理。
(2)旅客發生疾病、傷害或死亡的處理①旅客在船上發生疾病遭受傷害時,客船應盡力照顧和救護,必要時填寫客運記錄,將旅客移交前方港處理。②旅客在船上死亡,客船應填寫客運記錄,將死亡旅客移交前方港並會同公安部門處理。③旅客在船上發生病危、傷害、死亡或失蹤的,客船填寫的客運記錄應詳細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或特征,通訊地址及有關情況;準確記錄事發的時間、地點及經過情況;如實報告客船所采取的措施及結果。客運記錄應有兩人以上的旁證;經過醫生治療的,應附有醫生的“診治記錄”,並由旅客本人或同行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