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3 / 3)

5損害賠償官司

損害賠償案件,是因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並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後果,受害人請求侵害人給予賠償並訴訟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它是指侵害人身健康權和財產所有權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如果當事人的人身健康權和財產所有權遭受侵害的,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其程序是:

1製作起訴狀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寫好起訴狀,一式二份,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狀的內容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等等。其中事實和理由部分要著重寫明由於加害人的侵權行為致使受害人的財產或人身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事實;主觀過錯的事實。

2證據的收集和提供原告對被害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如果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有異議,亦應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舉證的內容包括:損害時間、地點、方式;被損害財產的品種、數量、質量、價值;人身損害的部位、程度、醫療費支出數額;目擊者或知情人的情況。

3參加訴訟在此階段,當事人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院的詢問、調查,並在庭審中,對所爭議的事實焦點進行質證、辯論。同時,在分清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雙方進行調解,以求達成一致意見。如果調解不成,由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判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均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4損害賠償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一般侵權賠償與特殊侵權賠償的原則。第一,從致害原因看,在一般侵權賠償中,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是責任人自身的侵權行為,責任人是為自身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在特殊侵權賠償案件中,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並非責任人自身的侵權行為,責任人是為他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看,在某些特殊侵權賠償案件中,責任人可能毫無過錯,也可能本身並未實施違法行為,但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在一般侵權的賠償案件中,就必須同時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係、主觀過錯這四個構成要件。第三,從法律適用上看,適用特殊侵權的賠償責任時,必須是法律有特別規定,即法律對致害主體、致害原因、致害方式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例如因產品質量不合格、公共場所施工、建築物或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塌落,以及被監護人致人傷害的賠償案件。如果法律對某種賠償責任沒有特別規定的,那麼這類案件不屬特殊賠償案件。案例張某出差住在某旅社,他吃完早餐就在某旅社門前台階上休息,旅社服務員王某在二樓樓頂晾曬棉絮時,不慎弄下來一根約三米長的樺樹杆,正好砸在張某頭部,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張某於當天下午死亡。事後張某的親屬幾次與旅社和王某交涉,但對方都推卸責任。無奈隻好起訴到法院。分析1.本案屬特殊侵權還是一般侵權?因樺樹杆脫落砸死張某並非自然力或自然事件,而是王某晾曬被絮時不慎這一過失行為造成的,因此,本案不屬於特殊侵權,而屬於一般侵權案件。2.這一侵權行為後果應由誰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法人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看成是法人的行為,後果應由法人承擔。在本案中,旅社作為第三產業,主要依靠服務質量來進行經營活動,旅社服務員晾曬被絮屬於職務行為。因此,其行為後果應由旅社承擔。但由於王某的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因此,旅社在承擔了民事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王某進行追償。

6名譽權官司

名譽權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一項重要的人格權。法律上所說的名譽權,是指對個人公民和法人根據其觀點、工作及其他行為表現等所形成的有關品德、思想、作風、才幹、信譽及其他素質方麵的一定的社會評價。公民享有名譽權,直接體現了公民作為獨立民事主體在人格上的尊嚴。法人的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企業在經營中的名聲和信譽。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我國《刑法》專門規定了侮辱罪和誹謗罪。由此可見;在我國,公民的名譽權不僅受民法的保護,而且也受刑法的保護。侵害他人名譽權,主要表現為:故意捏造事實或傳播虛假事實誹謗他人或者以行為、語言、文字侮辱他人,從而損害他人名譽,貶低他人的人格,使受害人蒙受精神痛苦。無論是公民還是法人,隻要其名譽遭到侵害,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其程序是:1選擇案件受理的法院。由於侵犯公民和法人名譽權是一種侵權行為,當事人可以向侵權行為地的法院提起訴訟。這裏所說的侵權行為地既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也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2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在訴狀中,當事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也可以要求賠禮道歉,甚至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3出庭參與訴訟。這是整個訴訟過程中的關鍵一環。在這一階段,作為原告,在陳述訴訟請求後,要針對起訴書上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侵害人是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實施侵害行為的,運用什麼方式進行的。如果原告因此而在精神上受到傷害,則還應提供侵權行為與其結果的因果關係的證明,精神傷害的程度如何。被告可以就有關問題進行答辯,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各自主張的觀點進行質證和辯論。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在法庭主持下進行調解,當然也可以不接受調解。作為原告一方還可以根據案情發展變化的程度,作出是否申請撤回起訴的決定。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根據自身情況,均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參與訴訟。當事人如果不服法院的判決,均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另外如果被害人認為侵害人的行為已造成比較嚴重的後果而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如果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還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案例肖某與向某確立戀愛關係後,肖某給向某買過一雙涼鞋和一條裙子。經過一段時間的接觸,向某發現肖某性格暴躁,好賭、好鬥,便提出了中止戀愛關係的要求。肖某因此懷恨在心,伺機報複。一日,肖某對在某報社當記者的朋友朱某說出了自己和向某的事,並捏造事實說,向某騙了他一千元現金和價值一千八百元的首飾。請朱某將此事寫成稿件,公布於眾。朱某根據肖某的敘述,寫了一篇報道,刊登於某報上,文中所述事實與肖某所說的相同,隻將向某的名字改為向甲。向某見報後,便到朱某和該報社,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朱某和報社認為,本報道中沒有使用向某的名字,沒有侮辱和誹謗向某的故意;雖然內容上有較大出入,但仍屬於正當的輿論批評,不構成侵犯向某的名譽權,拒絕向某的要求,於是向某便起訴到法院。分析公民的名謄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名譽享有不受侵害的權利。任何用侮辱、誹謗、捏造事實、散布流言蜚語等方式,損害公民名謄,使受害人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創傷的,都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輿論批評的對象是一般的社會現象,如社會不正之風、腐敗現象等,而不是特定的人。如果指向特定的人,且內容失實,則會構成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肖某為報複向某,捏造事實說向某借婚姻騙取錢財,已構成侵害向某的名譽權。朱某作為記者,對當事人提供的事實,不加調查和辨別真偽,即撰稿上交,某報社對其稿件不加審查和核實,就登報發表,客觀上給向某的名譽造成很大的損害。雖然文中沒有使用向某的名字,但文章中所指的環境和條件以及情節,均是特定的。因此,本案構成侵害他人名謄權。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法院可判決被告肖某、朱某和報社承擔侵權責任,向受害人向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向某因此所受的損失。

7合同官司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爭議和糾紛,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官司就是指當事人將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活動。實踐中,合同糾紛的形式多種多樣,有時幾種形式縱橫交錯,紛繁複雜。按合同的履行過程,可將糾紛分為以下幾種:1因訂立合同引起的糾紛。包括因合同主體不合法引起的糾紛,因代簽合同引起的糾紛以及因合同訂立程序、形式、內容等引起的糾紛。2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主要有不按合同規定的標的、數量、質量、期限、地點交貨或收貨引起的糾紛;因拖延或拒付貨款引起的糾紛及合同標的物意外滅失而引起的糾紛。3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引起的糾紛。主要有因合同主體變更引起的糾紛,因合同內容變更引起的糾紛及因解除或廢止合同引起的糾紛等。合同官司所涉及的問題主要有:1確認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2當事人一方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合同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償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3確認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犯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合同官司的範圍非常廣泛,按照《合同法》規定,涉及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經紀合同、居間合同等合同關係。不同的合同官司有不同的特點和內容。本書列舉買賣合同官司、建設工程合同官司、技術合同官司加以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