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2 / 3)

財產分割問題夫妻離婚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的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靈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婚前財產歸雙方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原則上各半所有,特殊情況除外。債權、債務問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權歸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各半分割;至於債務,若係用於家庭開銷的,應作為共同債務,離婚時由雙方承擔,若係用於個人消費,未經另一方同意的,離婚時由借貸的一方自行承擔。住房安置問題,一般解決方法有:住房由一方居住,另一方住房另行解決;或者將現有婚房一調為二,由雙方分別租賃;或者由租賃住房的一方當事人給付借住私房的一方當事人經濟補償費等等。任何一方提出離婚,都要就住房安置問題作一充分考慮,以促使離婚案件的順利解決。對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辦法,可見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2號和法發〔1996〕4號文的精神。案例一對中年夫婦,B和W,結婚十多年,先是分居兩地,彼此不甚了解,生活在一起後,雙方個性的差異漸漸暴露。B事業發展順利,當了某公司部門經理,十分繁忙,在學校做教師的W便懷疑常常出入大賓館的丈夫有外遇,於是猜忌、懷疑、吵架,生活中充滿了不信任,夫妻感情喪失殆盡。B提出離婚,W則不同意離婚,於是B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準予B與W離婚。

3債務糾紛官司

債務糾紛官司是指當事人之間因對債務關係的成立與否發生爭議,或者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而訴訟到法院的民事案件。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入進行和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債務糾紛案件也日趨增多。債務糾紛官司所涉及的問題主要有:

債務發生的根據債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實引起的,能夠引起債發生的法律事實,就是債發生的根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1因合同所生之債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之間關於發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例如在買賣合同關係中,出賣人作為義務主體,負有給付購買人標的物或出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購買人作為義務主體有給付出賣人所買標的物的價金的義務。隻有通過義務主體的給付,權利主體的債權才能得以實現。

2因無因管理所生之債無法律上的根據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叫做無因管理。例如,A出差,未托人照管住房。鄰居B主動為A管理,並代繳電費、水費、房費等。B的這些行為就是無因管理,並因此使B與A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B有請求A償還因為管理所支出的各項費用的權利,A則有給付的義務,這就是無因管理所生之債。

3因不當得利所生之債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者已消滅了原有的合法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取得利益。因不當得利事實的發生而受損失的人,對於受利益的人有請求返還利益的權利,受利益的人負有返還其所得利益的義務。這種根據不當得利在當事人間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因不當得利所生之債。這種債的出現不是不當得利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而往往是利益所有人或第三人的過錯所造成的。如果是不當得利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那就不是不當得利,而是侵權致人損害。例如出納多給了報銷旅差費的人的款項,是出納的過錯,報銷人多領的款項係不當得利,如報銷人有意製造假單據報賬,則報銷人違法,不是不當得利,而是侵權致人損害。

證據的效力問題債務案件的證據主要是借據和公證書。用來作為證據的借據必須真實可靠。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經過公證的,一方未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若未申請強製執行而起訴的,公證書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隻有在有足夠證據證明公證書確有錯誤時,才能依其他證據認定處理。

提起訴訟的時效問題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時間為兩年,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自覺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製,但如果債務人不自覺履行,債權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即喪失了勝訴權。就債務案件而言,債務人到履行期限仍不償還債務,而債權人明知債務人不履行,也不向法院起訴,從應當履行義務之日起超過兩年,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權,也就意味著合法的民事權利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提請債權人千萬不要疏忽大意,應及時起訴,以免超過訴訟時效而失去良機。案例分析李某在廠區遺失瑞士產歐米加牌手表一塊,被同廠職工仇某拾得。李某得知後向仇某索要,但仇某說,有丟有撿,自古常理。不同意把手表還給李某。李某隻好訴訟到法院。因為我國法律不承認將拾得物據為已有為所有權的發生方法。在失主不明白的情況下,拾得物的所有權原則上屬於國家;在失主明確的情況下,失得物的所有權仍屬於原合法所有人。任何人拾得並據為已有都屬於不當得利。本案中仇某拾得李某的手表據為已有,則李某與仇某就形成了因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丟失人享有索取原物的權利,拾得人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因此,法院應判決仇某將手表返還給李某。

4房屋糾紛官司

房屋糾紛案件,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的確認和行使發生爭議而訴訟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房屋糾紛是一種較普通的社會現象,這類案件在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當事人之間一旦產生房屋糾紛,往往要訴訟到法院,才能解決。

房屋糾紛案所涉及的問題

1房屋產權的確認①產權屬父母的私房被翻建以後,原則上產權仍歸父母所有;若子女在翻建房屋時既出力又出錢,甚至投入全部資金的,新建房屋產權應歸父母和子女共有;若子女在出資時言明是資助父母的,則新建房產權屬父母所有。②父母死亡後,舊房被拆除,居住該房的子女重新翻建或在拆遷中購得商品房,新房產權歸出資人所有,舊房折價款為父母遺產,由繼承人共同繼承。

2房屋買賣關係有效性的確定①雙方自願,依法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到有關房屋部門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的,應認定買賣有效。②雙方自願,依法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已實際交付房屋和房價款的,雖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但應認定買賣合同有效,並責令雙方到房屋部門補辦有關手續。③雙方自願訂立房屋買賣合同,隻要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應認定合同有效,並繼續履行合同。若因出賣方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無法履行的,由出賣方承擔賠償責任。

3房屋租賃關係的解除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租私房用於經營的,租期屆滿,產權人可以要求收回。若沒定租期的,產權人也可要求收回房屋,但需提供承擔人一定的遷讓期限。②個人承租私房用於居住,租期屆滿或未定租期的,產權人可以要求收回私房自用。若承租人確無房屋可遷,產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搬遷。屆時承租人不履行義務的,由承租人支付遲延履行金。③法人或其他組織承租私房用於經營的,租期屆滿,產權人可以要求收回房屋,因承租私房的原因不能收回的,雙方重新協商租金,若協商不成,可參照房屋部門確定的同類房屋最高租金核定房屋使用費。

4離婚案件中的房屋分配夫妻雙方所住房屋係私房的,離婚後,房屋若由一方居住,得房方應作價給付對方應有的份額。如果夫妻雙方所住房係公房,由雙方合理安排,或一調為二,或由一方居住,得房方給付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5繼承案件中的房屋分配被繼承人所遺房產麵積較大,容易分割,且不影響房屋結構的,繼承人可直接分得房屋產權;若被繼承所遺房產不易分割,或經分割會破壞房屋結構的,一般由居住較困難或無房居住的繼承人分得房屋產權,再由得房的繼承人作價給付其他繼承人應得的份額。

注意收集和提供有關證據,參加訴訟案件起訴到法院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就自己所主張的權利提供相應的證據,這就要求當事人要千方百計收集證據,例如,土改確認的土地房產管業證、房屋產權證、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等,然後,將收集到的材料提供給法庭審查,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在法院開庭審理時,當事人必須按時出庭,接受調查、詢問,並在庭審中進行質證,雙方展開辯論。同時當事人也可以在分清是非責任的前提下,請求法院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由法院判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