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在我國,1951年政務院《關於改革學製的決定》中僅提到“聾啞、瞽目”兩類特種學校,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中提到“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談到“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1987年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時,規定的5類殘疾是:“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實際在調查和統計中又增加了綜合殘疾(多重殘疾),即有上述殘疾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者。1989年國務院轉發的《關於發展特殊教育的意見》中提到了如下類別:“盲、聾、弱智、肢體殘疾、學習障礙、語言障礙、情緒障礙等類殘疾少年兒童”。1990年底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中規定:“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從以上的列舉中可以看到以下幾點:①我們對殘疾人(包括殘疾兒童)的認識和規定是逐步完善的;②以上列舉的均是狹義的特殊教育對象,即殘疾兒童;③最新的規定中有8類,已經與各發達國家的分類相似。
在我國的科學研究中也有廣義的特殊教育概念,1990年出版的《教育大辭典》第二卷的特殊教育部分中就包括了天才兒童和有輕微違法和犯罪兒童的教育。
二、特殊教育實施對象的範圍
特殊教育實施對象的範圍也因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情況而有所差異,有的國家或地區提出了“零拒絕”的目標,即認為所有殘疾兒童都應該接受免費的、適合他們需要的義務教育。各級公立學校都要為殘疾兒童提供教育和有關服務,不應該以任何理由拒絕他們入學。中國實施特殊教育的對象主要是盲、聾、啞、智力落後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兒童和青少年,設有盲聾啞學校、低能兒學校或低常兒童班、弱智兒童班以及工讀學校等。我國《憲法》、《義務教育法》和《殘疾人教育條例》都明確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許多共同的地方,普通教育的一般規律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適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特殊的一麵。它不僅像普通教育那樣,在德、智、體、美、勞諸方麵對學生進行教育,還特別強調進行補償缺陷和發展優勢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學習盲文和定向行走,對聾童進行聽力、語言訓練,對弱智兒童進行感知覺和動作能力的教育訓練等。特殊教育更重視早期教育,因為兒童年齡越小,可塑性越大,也可以及早保護殘疾兒童的殘餘視力和聽力,開發兒童的智力和語言能力,錯過了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如對聾童沒有進行早期語訓,就會給今後語言發展帶來很大困難。特殊教育相對於普通教育來說,更重視個別教育,更強調在教育中因材施教,滿足不同學生的特殊需要。特殊教育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須和社會教育、家庭教育有機結合。因此特殊教育也更強調大教育的觀點,強調教育的整體性和係統性。
在我國,殘疾兒童受教育形式一般有三種: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等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普通學校的普通班中隨班就讀。目前,大多數殘疾兒童是在普通學校的普通班隨班就讀。
三、特殊教育內容
不同障礙類別,不同障礙程度的特殊教育對象所適應的教育內容也是有區別的,如對全盲兒童,盲文、定向行走等是必不可少的;重度智障兒童,在教育內容的選擇上要特別注重功能性。
四、特殊教育場所
對不同的特殊兒童來說,所需要的適宜教育安置環境有所不同。
1970年美國特殊教育專家迪諾(Eyelven Deno)提出了特殊兒童的“回歸主流機構體係”(cascade of services),這個圖的形狀上大下小,似倒懸瀑布,所以有人稱其為“瀑布體係”、“倒三角體係”。從下到上主要的安置機構有:①寄宿製機構;②特殊學校;③特殊班級;④輔導(資源)教室;⑤巡回教師;⑥普通班級谘詢老師。左側的環境限製程度表示越往上轉移,環境對特殊兒童的限製越小,越往下,限製就越大;希望盡可能使特殊兒童向上移動,而極必要時才向下移動。右側表示特殊兒童的殘障程度,越重度的兒童就越需要進入限製大的環境,反之則向限製小的環境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