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伊朗總統內賈德2008年2月10日在慶祝伊朗伊斯蘭革命勝利29周年群眾集會上發表講話,在高度評價了伊斯蘭革命在伊朗的曆史意義的同時指出,宗教和民主不應互相抵觸,而應聯係在一起。集會者還發表聲明,強調了社會公正、消除貧困和鏟除腐敗的重要性,同時呼籲有關方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西方文化入侵,抵製與伊朗國情不符的改革形式。
那麼,伊朗為什麼要進行改革?為什麼改革必須要求在憲法的框架內進行?為防止改革脫離伊斯蘭革命的軌道,伊朗最高宗教領袖大阿亞圖拉·哈梅內伊為什麼要求政府必須成立一個監督改革進程的機構呢?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第一部新憲法的誕生與民主政體的確立
1979年,當伊斯蘭革命在伊朗取得最終的勝利後,它的影響所及已遠遠超過了伊斯蘭世界的範圍,震憾了整個世界。尤其是同年2月1日,伊朗什葉派宗教領袖伊瑪目霍梅尼結束了長達15年的流亡生活,由法國巴黎回到德黑蘭,繼之於4月1日夜間正式宣告伊朗為伊斯蘭共和國。國家政體(行政、立法和司法)實行三權分立製度:建立伊斯蘭議會,享有立法權;設立總統,實行總統內閣製,行使行政權;建立獨立的司法係統。這一套政治製度,與伊斯蘭傳統的政權有明顯的區別:
(1)傳統的伊斯蘭政權實行統治集團內部的協議製度,沒有議會,也不存在其他政治集團;
(2)統治者哈裏發既是一位世俗國王,又是宗教的領袖;
(3)司法從屬於哈裏發的命令。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雖實行三權分立的原則,但議會、政府和法庭都必須接受宗教領袖的領導,所有的機構、教士和忠於宗教領袖的信徒占據主要崗位。伊斯蘭議會完全掌握在宗教上層人士手裏。根據選舉法規定,隻有忠誠於伊斯蘭教和伊斯蘭政權的人,才具有候選人的資格。
憲法明文規定,議員(非穆斯林除外)必須宣誓效忠伊斯蘭教。即使如此,為了防止議會通過違反伊斯蘭利益的決議,為了防止行政領導人(總統、議長和部長)實施違反伊斯蘭原則的政策,特意在議會內設立了憲法監護委員會。委員會由宗教領袖指定的6名專家和最高司法委員會推薦的6名伊斯蘭教法學家組成。憲法規定:“議會通過的一切決議、提案必須遞交監護委員會審查”,“沒有監護委員會,議會就沒有合法性。”(“憲法”第94條、95條)監護委員會的權力還不僅限於此,而且它“有權監督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的選舉以及公民投票”。
伊朗伊斯蘭法庭是實施伊斯蘭教法、鎮壓反對派、消滅無神論的主要工具。憲法規定:“法庭應遵照伊斯蘭教義內容處理訴訟事件、維護公眾權力,發揚和主持正義,實行真主的訓示。”(“憲法”第61條)共和國的最高法院院長和檢察長,不是由議會或總統任命,而是由最高宗教領袖指定,並且必須由伊斯蘭教法學家擔任,憲法規定:“法官有權拒絕執行政府製定的違反法律和伊斯蘭教義規定的,或超出行政機構權限的決議和章程。”(《憲法》第170條)根據這些規定,政府領導人如果企圖超越伊斯蘭原則,那就不能正常地處理政務。如在非教職人士、民族主義者巴尼薩德爾擔任總統期間,伊斯蘭法庭就以執行伊斯蘭革命的名義,不斷控告或逮捕巴尼薩德爾的部下,使總統無法行使自己的職權。在世俗總統與宗教上層集團不斷衝突的情況下,1981年6月,巴尼薩德爾被霍梅尼罷免,任命德黑蘭教長阿裏·哈梅內伊為總統。這樣,伊朗就完全成為一個純教士統治的國家。
而建立宗教武裝也是伊斯蘭政權的一個重大問題。霍梅尼生前曾多次告誡宗教人士:“扔掉念珠,拿起槍枝。念珠迫使我們沉默,槍枝迫使伊斯蘭的敵人沉默。”伊斯蘭政權領導人始終對巴列維國王建立的伊朗軍隊懷有戒心,它在不斷撤換中高級軍官後,又在每個營配備了由宗教人士擔任領導的“政治思想指導員”。但霍梅尼還是不放心,他下令建立伊斯蘭革命衛隊。伊斯蘭革命衛隊很快發展為一支陸海空兵種齊全的軍隊。它的主要任務是捍衛伊斯蘭革命勝利成果,鎮壓國內反對派,參加“聖戰”,並以伊斯蘭革命的名義派駐國外(如黎巴嫩)。伊斯蘭革命衛隊還負有維護宗教信仰和社會道德的任務,要求穆斯林遵守教義和傳統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