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全球公民社會與公民身份(1)(2 / 3)

馬克思用“世界公民”來表述人的類存在。在他看來,世界公民是指“各個個人的曆史性的存在”。馬克思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中談到類的交往時,認為其間經曆了相互依賴的自發交往、各民族各地區內的物化的共同交往以及全麵依存的普遍交往這幾個發展階段。在他看來,交往形式的更替從根本上說,是生產不斷發展和個人自主活動能力不斷增加的結果。與上述類的發展相適應,個人存在也要經曆狹窄的血緣家族性的存在、片麵的民族性的存在、全麵的世界曆史性的存在等三種方式,“各個人的世界曆史性的存在”就意味著狹隘的地域性的交往為全麵的普遍性的交往所代替。處於狹隘的地域的交往方式中的人是一種“地域性存在”,也是一種處於領隊地位意義上的身份人,處於全麵的普遍性的交往方式中的人則是“世界曆史性的存在”,是世界公民。

羅爾斯在《萬民法》中討論了國際社會中不同政治體製之間的國家建立普遍正義秩序的可能性,其中,他以人民(peoples)取代國家(states)作為萬民法的基點,即認為萬民法所討論的是人民之間的法,而非國家之間的法。同康德的理解一樣,羅爾斯認為人民的意誌高於國家的意誌,國家政策的合法性來自公民們的理性和正義。他擯棄了民族國家利益至上的功利主義原則,從全球普遍正義的規範主義出發,認為自由國家的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是對其自身及領土安全的自利性關注,而是按照普遍正義的原則,給予其他國家的人民以同等的尊重和承認。假如國家被自己的目標所驅使,在處理與其他國家的關係中忽視了互惠的準則,這就意味著國家的政策違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不再具有道義上的合法性。在萬民法中,正義原則由自由平等的人民所公認的八條原則組成,而其核心和基礎是人權原則。羅爾斯寫道,“人權是在合理萬民法當中扮演特殊角色的權利各類:這些權利限定了戰爭及其行為的正當理由,也確定了體製內部自主的限度。由此,這些權利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主權權力所發生的兩個基本而曆史性的深刻變化。首先,戰爭不再是政府政策允許采用的手段,而僅在自衛當中或者為保護人權進行幹涉的嚴重情形中才能證明為命題。其次,政府的內部自主也得到了限定。”那麼,作為正義的核心的人權原則如何才能擴展到全球?羅爾斯所采取的是一種正義由良善的社會向法外國家不斷“擴展”的路徑。在萬民法中,羅爾斯將所有的社會國家劃分為自由人民社會、合宜的等級製社會、法外國家、荷負不利條件的社會和慈善的專製主義社會等五種類型。萬民法是由自由人民社會製定出來的,它能夠聯合合宜的社會對其他社會國家進行幹涉。

當然,這種幹涉在手段和程度上都要相當克製和謹慎。

如果說康德、馬克思、羅爾斯對世界公民身份的分析是基於他們所生活的時代,不可避免地帶有曆史局限性,與我們的現實生活存在某種程度上的距離,那麼,對哈貝馬斯的理論(前文已經作過詳細介紹)而言,這則不構成一個主要的問題。哈貝馬斯對世界公民社會的分析正是基於今天全球化不斷擴展的情境:整個世界個體之間的交往超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製,大規模的跨國界交往促使人們能夠在經驗層次上來確認自己的類存在,在這種曆史環境中,超越民族國家的、人人都享有自由民主權利的世界公民社會就顯得不再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