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全球公民社會與公民身份(1)(1 / 3)

全球公民社會所宣揚及所表征出來的全球共同意識和全球性團結,以及它為個體創造的巨大的活動空間,複興了古老的全球(世界)公民概念,對民族國家公民身份概念造成了極大衝擊,甚至帶來了民族國家的認同危機。據此,一種新的公民身份——全球公民身份變成可期待的了。那麼,全球公民身份是否真的能夠實現,它將以何種方式實現,在此過程中,全球公民社會又將扮演什麼角色?國家的作用又將如何?本章將圍繞上述問題,對全球公民社會與公民身份之間的關係做出討論。

一、全球公民的浮現與民族國家的認同危機

安得瑞塔(Andretta)和墨斯卡(Mosca)對熱那亞抗議運動的研究表明,該運動作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聯結的一種網絡,有力地聯合了不同的政治傳統、不同的行為形式和多樣化的資源。在某種程度上,這構造了一種分享的認同,或至少是一種相互的信任。墨菲(Murphy)考察1999年的西雅圖反全球化運動,指出,這場運動是作為全球公民社會核心部分的全球正義運動的開端,它形成了議題框架和策略,所創造的網絡整合了不同的利益和要求,“通過幫助地方的行為者與遠方的行為者保持一致,以及通過幫助他們理解地方和國外議題之間的相似性,社會運動組織(SMOs)有助於在建議采取具體行動糾正社會和環境問題的同時培養一種共同命運的感情,而這種感情是全球公民身份概念的組成部分”。

正如安得瑞塔、墨斯卡和墨菲等學者所看到的,隨著全球公民社會的發展,一種全球意識或全球團結正在上升,而基於這種全球意識構建一種新的全球公民身份則成為全球公民社會的核心關注之一。這種關注在實踐中表現為國際非政府組織以及全球正義運動通過一係列的動員和行動有意識地加強一種新型的全球團結;在理論中則表現為許多學者有意識地強化對全球公民身份的討論,進而使其成為與全球公民社會、全球民主、全球治理相並列甚至比前三者更廣為人知的時髦話語。尼各·道爾(Nigel Dower)曾經指出,在學術圈子和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之外,很少有人知道全球公民社會、全球民主和全球治理所指何物,但是,許多人就算不響應“全球公民”的思想,但這一概念對他們而言是非常明了的。的確,相對於全球公民社會等上世紀末出現的新術語而言,全球或世界公民身份不是新概念。

古希臘時期的斯多葛派最早用世界主義的眼光看待國家。芝諾等人認為所有的人應成為同一國家治下的公民,他們提出:人不僅僅是城邦的動物,亦是世界國家的動物,是世界公民。中世紀的阿奎那以及近代以來的孟德斯鳩、盧梭、康德、馬克思、羅爾斯、哈貝馬斯等學者都對世界性的國家進行過探討。其中,康德的世界公民主義、馬克思的世界曆史觀、羅爾斯的萬民法思想以及哈貝馬斯的世界公民社會理論對於我們認知世界公民這一概念起到了關鍵的作用。

康德在他晚年的政治曆史哲學著作中對人類文明如何從戰爭走向和平進行了形而上學的思索,明確了人類發展朝向永久和平這一合目的性的目標。他提出了世界公民主義的概念,認為,到另一個國家或土地上去居住,“這種權利是屬於人人都有的……本來就沒有任何人比別人有更多的權利可以在地球上的一塊地方生存”,即世界上的每一個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使他們具有到任何一塊土地上居住的資籍,並且能夠與那裏的居民友好相處。一個自由和理性的公民,不僅屬於某個民族國家,而且也屬於全世界,是世界公民,他所必須遵從的理性的普遍法則,是超越民族國家界限的公民共同體之間互相的尊重和承認。依據世界公民權利,可以與在國家公民權利的基礎上確立民法一樣,在世界範圍內確立世界公民法。康德指出,一切彼此可能互相影響的人們,都必須隸屬於某種公民體製。但就有關處於其中的個人而言,則一切合法的體製都是:一是根據一個民族的人們的國家公民權利的體製(民法);二是根據國家之間相互關係的國際權利(國際法);三是根據世界公民權利的體製,就個人與國家對外處於互相影響的關係中可以看作是一個普遍的人類國家的公民而言(世界公民法)。在這裏,公民是法治狀態之下有權利的公民,並且公民權利是通行於世界的,這些權利的本質是公共性,康德認為,“凡是關係到別人權利的行為而其準則與公共性不一致的,都是不正義的”。因此,世界正義的目的與國家正義的目的是一樣的,都是保護公民權利。康德的權利概念同時也是一個道德或倫理的概念,它源於人的純粹的實踐理性,即自由。權利的法則是自由法則的外在表現,其核心內容是一個人的意誌自由必須能夠與任何其他人的自由並立。世界公民社會的狀態之所以能夠實現,其深層的理由在於康德的實踐哲學堅持理性存在者因敬重道德法則而趨於至善。另一方麵,在社會—曆史領域,這樣一種信念體現為相信人類能夠遵循權利法則而進步,這或許是大自然的一個計劃。因此,康德的世界公民社會不僅是一個權利的體係,同時也是一個倫理的共同體,倫理共同體不僅指政治倫理,也指道德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