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貝馬斯指出,如今世界組織幾乎將所有國家都囊括到了它的名義之下,康德曾經設想的自由國家聯盟擴展的過程幾近完成,一個“世界社會”正處於萌芽之中。同時,全球化使世界發生了分裂,危險已經在諸多領域顯露出來,這些危險的全球化,早已在客觀上將世界聯結為一個非自願的風險共同體。雖然世界公民社會還沒有完全實現,但是我們已經在路上。而對於這一理想的最終達成,哈貝馬斯認為主要取決於三個方麵:一,得到普遍公認的世界公民法;二,一個世界公民的政治法律共同體;三,該共同體所擁有的執行權力或執行暴力。世界共同體及其執行力的形成是相對較易於操作的層麵,比如當今的聯合國,它雖然還不是一個哈貝馬斯意義上的政治共同體,但是哈貝馬斯實已將其作為一種理想共同體的雛形。
在一些文章中,哈貝馬斯也已展開了對聯合國改革方案的設想。對於第一個方麵,哈貝馬斯則以協商民主理論做出了回答。
哈貝馬斯的“世界公民社會”理論描繪了人類社會的前景並且指明了達成這一理想的可能途徑,該理論雖然不能對主權國家造成現實的影響,但它對國家主權觀念的衝擊卻是不可否認的。在全球化時代,對全球公民社會的憧憬因為哈貝馬斯的理論而更加具有吸引力,這不僅因為該理論構想了通往未來世界的程序原則,而且因為該理論對國家展開了深刻的批判。然而,這一理論也遭受到眾多的懷疑,世界公民社會所賴以建立的條件被一些學者認為是不可能達成的。比如,我國學者張汝倫認為,“在今天的世界上,這三個先決條件一條也不具備”,另有學者針對第一個條件談到,雖然商談在理想上能夠促使規則的達成,但是在一部用以規製交往行為的世界公民法形成以前,有效的交往與商談何以進行?在晚期資本主義中被嚴重削弱的人類交往能力難道能夠離開先驗的規則自動恢複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在哈貝馬斯的理論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允的法律與理性的辯論彼此的成因隻能歸結於對方,從而表現為封閉的內循環互證係統。”羅爾斯對借助協商政治實現一個世界公民社會理想也做出了批判。他認為,協商政治無法回避這樣一個問題,即交往行動中達成的理解和符合程序民主的規則和法律是否合乎“正義”。他指出,哈貝馬斯的程序正義不可能脫離實質正義而存在,因此“得到大多數人同意的法律可以算作是合法的,即使許多人反對這些法律並正確地判斷它們是不正義的,或者是錯誤的。”而哈貝馬斯的民主決策和民主法律之所以合法,並不是因為它們是正義的,而是因為它們是按照一種為人們所接受的合法的民主程序而合法地製定出來的。羅爾斯對程序正義的懷疑不止於此,他繼而指出,不可能存在任何相對於政治正義的純程序,我們永遠依賴於實質性正義判斷。此外,羅爾斯還從以下三個方麵揭示了哈貝馬斯理論與現實的巨大差距:一,憲法民主實際上永遠難以像交往辯談理想那樣來安排其政治程序和政治爭論,議會和其他政治實體在它們的實踐中必然要大大偏離這一理想;二,對理想辯談中推理與論證之程序的描述不完善,我們並不清楚人們使用什麼樣的論證形式,而這些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論證的結論;三,一切製度程序的法規和立法應該永遠被公民看作是可以開放討論的,這意味著,對混合性觀點的成熟判斷,諸如對奴隸和奴隸製的審判製度,都構成了實質性審查的背景,而這些審查正表現了任何宣稱純程序的合法性理論和政治正義政府的虛幻特征。
對哈貝馬斯世界公民社會理論的批判還來自於對文化普遍性與特殊性關係的討論。雖然一些樂觀主義的文化論者如羅蘭·羅伯森、約翰·湯姆林森、弗雷德裏克·詹姆遜等人並不認為這種矛盾不可消除,提出了“普遍主義的特殊化和特殊主義的普遍化”觀點,並且希冀以最低限度的溝通為基礎,以實現多元化與全球化的有機融合。但是,全球化中日益凸顯的西方文化霸權以及不斷擴大的關於承認的鬥爭從來沒有停止對這種“全球文化觀”的挎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