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全球公民社會與國家主權(3)(2 / 3)

由此可見,治理是一種公私合作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方式和過程。也因此,治理理應是一個可以被應用於多層次分析的概念,它既可用作分析地區和國家層麵的治理,同樣也可用作分析區域和全球層麵的治理。辛西婭·休伊特·德·阿爾坎特指出,治理一旦被運用於分析全球化和跨國組織領域,就出現了全球治理。全球治理是一個極具包容性的概念,在某種意義上,它甚至涵蓋了其他層次的治理機製,因為離開區域、國家和地方的治理,全球治理的實現幾乎是空想。托尼·麥克格魯明確將全球治理定位為多層次的治理體係,認為,“多層全球治理指的是,從地方到全球的多層麵中公共權威和私人機構之間一種逐漸演進的(正式與非正式)政治合作體係,其目的是通過製定和實施全球的或跨國的規範、原則、計劃和政策來實現共同的目標和解決共同的問題”。而全球治理與治理在本質是一致的,它們的目標都在於建立一個多元權威的政策網絡。赫爾德指出,“全球治理不僅意味著正式的製度和組織——國家機構、政府間合作等——製定(或不製定)和維持管理世界秩序的規則和規範,而且意味著所有的其他組織和壓力團體——從多國公司、跨國社會運動到眾多的非政府組織——都追求對跨國規則和權威體係產生影響的目標和對象”。我國學者蔡拓則詳盡分析了全球治理的要義,他認為,治理意味著:一是從政府轉向非政府;二是從國家轉向社會;三是從領土政治轉向非領土政治;四是從強製性、等級性管理轉向平等性、協商性、自願性和網絡化管理。總之,全球治理體現了一種全新的權力關係和管理規則,它體現了權力主體的平等性、管理過程的協商性、管理的自願性以及管理的網絡化。

很明顯,“作為一種分析方法,全球治理拒絕有關世界政治和世界秩序的以國家為中心的傳統概念。主要的分析單元,則是製定與執行權威性規則的爾德等著全球的、區域的或跨國的體係”。星野昭吉指出,即使是以合作者的姿態參與國家治理和全球治理,全球公民社會從本質上仍是否認國家的優越地位或其主權性的。它所提出的激進的自主、自治、權利、民主等信念和口號,都意味著要分散決策權、弱化集中的政治權力。

相對於已經關注到全球公民社會正扮演著“去國家中心化”角色的建構主義國際關係理論而言,全球治理理論無疑進一步肯定了全球公民社會的作用和地位:全球公民社會不僅影響國家主權,而且要求分散主權;它不僅要求“去國家中心化”,而且要求上升為能與國家合作的享有一定權威的主體。在赫爾德和麥克格魯的理論中,全球治理是多層次的,經由並通過超國家機構、區域的機構、跨國的機構和次國家的機構這些全球治理基礎設施在結構上相互穿插而形成;它是多元的,不存在單獨某個權力中心。雖然這並不就是說所有參與者的權力是平等的,但卻承認政治權力完全被分散了。這種認識上的跨越具有重大的意義,它至少表明在新的理論分析框架中,全球公民社會不再隻是作為影響因素而存在,在某種意義上它已經成為一種決定性的力量,盡管其決定性作用在目前仍然是脆弱的。對此,赫爾德的態度是為我們所認可的,他在多處強調指出:“如果社會運動、非政府組織、區域性的政治組織等被排除在全球治理的含義之外,那麼,全球治理形式的動力將得不到恰當的理解。”全球治理的前提條件在於治理的基礎設施發育成熟,而全球公民社會是與政治體係和私營部門相並存的治理的三大基礎設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