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裏尼(Florini)指出,“統治了幾個世紀的國家係統既不是莊嚴地命定的,也不會輕易被消除。但是,它正在變化,最引人注目的變化與全球公民社會(TCS)相關”,盡管處於上升狀態中的全球公民社會與國家的現實關係並不難以把握,但是研究者們更樂於從規範的角度討論全球公民社會對國家的影響,不斷挖掘兩者關係的可能性,這種討論的焦點主要集中於全球公民社會引發的國家主權觀念的變化。比如,利普舒茲(Lipschutz)和福格(Fogel)認為,全球公民社會(GCS)作為一種私人權威正在國際規製領域冉冉升起,它與主權國家的權威構成了對照;羅西瑙(Rosenau)極具影響力的“沒有政府的治理”理論認為世界正經曆著三個根本性的變化,每一個變化都與國家權威的分散或減弱相關;哈貝馬斯提出了國家主權終將消亡於“世界公民社會”的理論,並且指明了“世界公民社會”的實現道路。眾多觀點或理論之於現實的解釋力顯然仍需實踐的檢驗,但是,認真解讀它們,必將有助於提高我們的認識。本章擬從國際政治理論、全球治理理論以及哈貝馬斯的主權終結論三個向度出發,嚐試著勾畫全球公民社會與國家主權關係的理論輪廓。
一、“去國家中心化”:全球公民社會與國際政治理論的轉型
關於主權,《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給出這樣的定義:“主權是構成最高統治者最高仲裁者屬性的權力或權威,這種仲裁者對做出決策以及解決政治體係內的爭端具有某種程度上的最終權力,能夠進行這種決策意味著對外部力量的獨立性和對於內部團體享有最高權威或支配權”。著名的現實主義理論家漢斯·摩根索(Hans J.Morgenthau)則認為:“主權是一國在某個領土範圍內立法和執法的最高權威,因此,它獨立於任何別國的權威之外,並在國際法下與別國保持平等。”我國學者也普遍從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麵來理解主權概念。周鯁生指出,“主權是國家具有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對內和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分析起來,國家主權具有兩方麵的特性,即在國內是最高的,對國外是獨立的。這兩個方麵是相關聯而不可分的,因為如果對外不是獨立的,國家便要服從外來的幹涉而推動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自由,因而就不是主權的。”在主權與民族國家的關係問題上,中西方學者都傾向於因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約定,將主權看作是現代民族國家的本質特征。但是,這一約定所確立的平等交往原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隻局限於“歐洲國家社會”,經由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爭取民族獨立的反抗運動,在二戰後才逐漸演變成為國際社會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具體表現為,所有國家,不論大小,不論其經濟與軍事力量強弱,都在理論上享有與傳統歐洲國家相平等的主權。這樣,國際社會就成為了以主權國家為中心的國際社會,對此,赫德利·布爾(Hedley Bull)寫道,“20世紀的國際社會不再被認為隻是歐洲的國際社會,而是被視為全球範圍的或世界範圍的國際社會。”二戰後,主權原則又在聯合國憲章中被確定下來,憲章的第二條明確規定聯合國的組織原則是“各會員國主權平等”。至此,主權平等成為國際社會交往的基本原則,主權也被公認為民族國家最本質的特征,正如黑格爾所言,主權代表國家富有生命力的統一。我國學者俞可平也寫道,“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對本國政治、經濟和領土的自主管轄權,否則就不成其為主權國家。主權是統一的、最根本的權力,國家中的一切權力都從屬於主權權力”,因此“主權便成為國家的象征,國家的完整和獨立主要體現為主權的完整和獨立。”從公認的主權國家的構成要素——主權、領土和人口來看,領土和人口是國家存在的物質要素,而主權則是國家的靈魂。
二戰以後,隨著重視國際道義、國際法和國際組織研究的理想主義國際關係理論的衰落,以卡爾(E.H.Carr)和漢斯·摩根索為代表的現實主義國際政治學派開始興起。卡爾主要致力於對理想主義的批判,認為普世道德不存在於無政府狀態的國際社會之中,權力是國際政治中最重要的因素,國際利益的和諧是虛幻的。摩根索則提出利己的人性是國際關係的第一推動力,國家利益是以權力定義的,爭取國家利益就是國家的道德,普世道德雖然存在,但不適用於國家。肯尼思·沃爾茲(Kenneth Waltz)高度簡約化和體係化的理論則進一步確立了新現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中的“無政府狀態”、“主權國家”及“體係結構”三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