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全球公民社會的興起(7)(2 / 2)

其次,全球公民社會蘊含著公民社會的訴求,同樣承載著不同訴求之間的內在張力。當中東歐的和平願望與自由和民主追求相結合時,公民社會就承載起眾多的價值功能,它不但是實現各種價值的一種策略,也被看作一種價值目標。公民社會在17和18世紀所蘊含的政治權利要求,在19世紀被賦予的市場功能以及在20世紀被賦予的社會文化功能交織在一起,體現在全球公民社會之中,使其成為了一個無法簡單分門別類的綜合目標體係。如果對照漢語對“civil society”的翻譯,則全球公民社會同時具有“民間社會”、“市民社會”、“文明社會”、“公民社會”等不同的涵義。我們可以從公民社會生存的政治環境及其具體主張中找到一些多元價值的例證。比如,在新自由主義的全球化運動中,全球公民社會直接與經濟權利相聯;在綠色和平運動和人權運動中,全球公民社會則包含了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緊密聯結的多元權利主張;在全球性的反全球化運動中,全球公民社會意味著對市場霸權的反抗。

基恩曾經說過:“全球公民社會和公民社會之間沒有界限。”它們在理論分析中具有明顯的延續性;在經驗事實中,所有地方的、地域的、國家的和超國家的公民社會機構,無不在相互依存的複雜鏈條上融合在一起,共同組成全球公民社會這個龐大的場域。因此,那種將兩者割裂開來的觀點應該被拋棄;那種將民族國家內部的、局限於影響國內政策並且從來沒有想過借助國際共同體解決地方問題的公民社會排除在全球公民社會之外的看法也應該被拋棄。

盡管圍繞著全球公民社會的諸多問題仍然是不明朗的,也盡管相對於全球公民社會這一概念努力去衡量的世界的豐富性、多樣性和複雜性來說,任何對它所作的思想上的衡量都過於簡單和不完善,但是,為了下文討論的需要,我們仍然不忘整合針對這一概念的種種不同意見,並從中得出幾點基本看法:首先,全球公民社會是一個漸已形成的現實,它的展開至少依賴於以下條件,一是全球性的議題,二是全球性的結社,三是全球性的交流,四是全球性的團結。下文對全球公民社會的討論以這些條件是成立的為基本預設。

其次,全球公民社會的結構可以劃分為四個領域,即私人領域、自願性社團、公共領域和社會運動。在目前,自願性社團的活動和全球性社會運動尤其引人注目,在下文的討論中,我們將以這兩個方麵作為全球公民社會的主要構成,換言之,下文將在三分法的意義上展開對全球公民社會的討論。

再次,全球公民社會在全球化運動中獲得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它以非國家行為體的身份活動,通過各個領域的活動參與全球規製,是全球治理的主體之一。它代表了對一種前所未有的全球秩序的追求,是“對人類生存和發展所不懈追求的一種公共秩序追求與公共生活信念,即一種集‘生存’、‘利益’、‘命運’等多重意涵為一體的新質的全球‘公民社會共同體’意識的直接反映”。在當前,它實際地表現為一種為全球不同民族和國家所共同參與的實踐運動。下文的討論將以承認全球公民社會的這種現實存在和規範意義為基礎。最後,全球公民社會是一個與政治權力相關聯的概念。它雖然並不意欲奪取和控製政權,但它以影響國家的和全球性的公共政策為目的;它的存在直接挑戰著傳統的國家觀念。這構成了本書所討論的核心議題。

吉登·貝克爾和戴維·坎德勒曾經說,“全球公民社會代表著對未來世界政治秩序的一種勾畫,其中國家不再獨占由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所確立的、隨後遍及全球的主權地位。對許多人來說,全球公民社會正在革新我們看待主權的方式,一種新的不以國家為基礎的、無邊界的交流的政治共同體主權挑戰著以政治共同體和身份作為排他性基礎的領域主權。這種對民族國家係統的‘自下的’挑戰越來越被看作是一種重建或者重新構思世界政治本身的希望。無論是全球治理機構的民主化、世界性的人權傳播,還是在世界範圍內的公共領域中出現的全球公民身份,這些被欲求的轉變都經由全球公民社會提供必需的中介。”全球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是否正如他們所言?下文將圍繞國家的三個主要維度,主權、公民身份和民主,展開對兩者關係的進一步探討,以嚐試著對這一問題作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