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領域理論是自馬克思以來的最具現代性的公民社會理論的核心內容,據哈貝馬斯的研究,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曾經存在一種獨立於國家與市場的公共領域,即一個就圍繞著公共權力的商業政策進行討論的批判空間。
資產階級公共領域在政治討論方麵集中表現為對政治原則和法治觀念的探討,公共領域的政治和法治要求,是力圖把公共領域中表現為公共輿論的理性精神貫注到政策和法治中去。而在晚期資本主義“社會國家化”和“國家社會化”進程中,這一具有中立和獨立性質的公共領域逐漸消失了。失去了批判精神的公民社會同時也使國家行為失去了公共理性的支撐,這無異於抽掉了統治的合法性基礎。因此,重建國家的合法性就意味著重建具有批判精神的公民社會。而在全球化進程中,則應將國內的民主擴大到國際範圍,借助各政治實體的公民社會和政治輿論,形成世界性的強製互助意識,也即在世界範圍內建立批判性的公共領域和推進一個“世界公民社會”的產生。
哈貝馬斯的公民社會理論不僅為福利國家的現實改製提供了可參考的意見,更為重要的是,在葛蘭西之後,它將公民社會作了“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的劃分,進一步突出了它的文化和倫理意義,為其後美國學者柯亨和阿拉托明確提出國家-經濟-公民社會的三分法奠定了基礎,從而極有力地推動了當代公民社會理論研究範式的轉型,又轉而推動了公民社會實踐的新發展。
具體來說,公民社會的三分理論認為公民社會主要是由生活世界的機構或製度組成的,是介於經濟和國家之間的社會相互作用的領域,由私人的領域、團體的領域、社會運動及大眾溝通形式組成。按照柯亨和阿拉托的觀點,以家庭為特征的私人領域乃是個人自我發展和道德選擇的領域,不應受到外界幹擾。非正式性團體和自願性社團以及文化機構和大眾傳播媒介構成了現代公民社會的公共領域,它們不同於經濟社會和政治社會的組織,後者以追求金錢和權力為目的,前者的目的在於進行規範性的整合和開放的交往。
社會運動則是以捍衛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自主發展的合法權利不受經濟係統和國家的侵犯為目標的。柯亨和阿拉托認為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二分法已經過時,因為經濟係統已從市民社會中分離出去,構成了一個獨立的領域,現在應該從“以國家為中心”和“以經濟為中心”的研究模式轉向“以社會為中心”的研究模式。他們指出,解決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存在的種種問題的希望在於公民社會的重建,實現現代烏托邦理想——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實現民主、自由、平等、團結和公正的理想的希望也在於此。
三分法提出之後,許多學者在討論公民社會的時候不再將市場納入其中,但一些學者卻激烈地反對這種做法,這引起了廣泛的爭論,遂成為複興後的公民社會的一大特點。新自由主義自然無法放棄經濟領域在公民社會中的核心地位,否則其公民社會的理論大廈將會完全坍塌,後自由主義者約翰·格雷一再強調經濟自由和人身自由是公民社會的兩大本質特征:“法治之下的私有財產和契約自由的自主建製,允許各種各樣的價值觀和世界觀的人們和平相處”。在他看來,與自由民主製度相聯係的市民社會並非唯一的市民社會形式。東亞地區如台灣、韓國、新加坡和香港的市民社會就是專製主義的。在這些社會中,一方麵經濟自由和人身自由受到嚴格保護,另一方麵政治民主和自由民主受到很多限製。從曆史上講,這種同專製製度或有限的自由民主製度相連的市民社會反而占多數。例如俾斯麥的普魯士、輝格黨的英格蘭。因此,對於在西方和東歐占主導地位的對1989年的解釋,格雷說他隻讚成一半,即認為1989年的積極意義僅在於它是市民社會對於全權主義的勝利,而不是西方式的自由民主的勝利,換句話說,1989年隻是一般意義上的市民社會的勝利,而不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市民社會對於全權主義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