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製前的老企業富於人性化,一部分職工因病安排特殊崗位,從事與體能相匹配的工作,或在家領取生活費。改製將他們推向市場,仍然得到政府的關懷,列入低保戶,維持生計。健康人下崗後因病致窮,符合標準的也給予低保待遇。受財力限製,低保麵十分有限,絕大部分人必須自食其力,承受各種壓力。
住房是安身立命的所在,但得而複失的下崗者大有人在,除賣房入股之外另有其他窘迫的遭際。子女考上大學,特別是進入第3批的需要支付昂貴的費用,沒有一定經濟來源的家庭,麵對讀書與住房的單項選擇,他們放棄後者,以房換學。另一部分人因下崗自主創業,蝕本後賣房還債,從此失去自尊心,不願接觸他人,拒絕調查人采訪。還有一部分人性格內向,就業無門,生活無著,賣房維持生計。
原集體宿舍住戶,不擁有產權,下崗變成無房者。經濟適用房低於市場價格,對下崗人頗具吸引力,有人向親戚借錢,反複掂量後,仍將錢交回,因為沒有這樣的實力。下崗人大多在低端領域就業,不具有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力,隻能選擇租房,而且專找低價房居住,沒有廚房和衛生間,被時代遠遠地拋在後麵。
兩種無房戶都渴望政府提供廉租房,目前廉租房隻麵向低保戶和特困戶。全縣此種房源微乎其微,根據計劃,到2010年廉租房實物配租隻能滿足低保戶和特困戶,其他低收入人群要以時間換空間。橫向比較,香港廉租房占總房量的29.1%,荷蘭居住廉租房的人口占36%,發達國家與地區尚且有大比例的廉租房,何況發展中國家。我國的財政投入不足,依靠土地出讓淨收益的10%,沒有財政預算撥款,無法承建大量的廉租房。要加大財政支持,出台優惠政策,引入民間資本,多渠道開辟房源,才能滿足下崗人的需求。2007年出台《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供房對象為全體低收入家庭,實施這一目標,下崗人中的賣房戶、失去集體宿舍的住戶會圓一個居者有其屋的夢,享受公民的居住權。
安身難立業也難,由於年齡歧視的存在,“4050”人就業渠道狹窄,一般選擇低就,仍有二次下崗的風險。有些企業規定50周歲必須告老還家,甚至社區也辭退57周歲的男性工作者。法製建設明顯滯後,必須出台反就業歧視法,從招工到用工保障“4050”人的權益,站穩最後一道崗,維持基本生活,交納社會保障金。
下崗人大多數缺乏文化技術,難以謀得像樣的職位,交不起社會保障金的不乏其人,“4050”群體更是如此,不少人從下崗後一直無力問津社會保障金。他們進入老年,不僅存在個人養老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最終仍是政府兜底。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明確社會保障的內容,2007年已經“五費統征”,由稅務部門執行,力度很大。企業的負擔加重,為了平穩過渡,留給企業一個適應期,縣規定年平均增加5%的擴麵,2008年暫時保持上年45%的比例,大部分人處於統征的圈外,與尚未實現全國統籌的節奏合拍。下崗曆時已久,他們視社會保障為最大追求,必須加快擴麵,去除他們的心病,真正落實《勞動合同法》的條款。
深層次探討下崗問題,防患於未然,要積極地策劃反解雇和裁員,雇主不絕對擁有解雇和裁員自由權,限製不正當失業的發生。奧地利的企業主必須提前5天將解雇決定通報職工組織,該組織如不同意,有權向勞動法庭提出申述,法庭作出判決前不得實施解雇,由此增加解雇的難度,賦予職工崗位更多的安全性。除法律手段外,還有經濟約束,歐盟的失業救濟由政府與雇員共同承擔,迫使雇主考慮解雇和裁員成本。美國《失業保險法》規定,政府按雇主過去裁員的人數征收失業保險金,裁員越多,繳納的保險金越多,迫使雇主盡量減少裁員。西方國家還通過租稅製度獎懲企業,對增加員工的企業減免租稅,對解雇員工的企業增加租稅,鮮明的對比,有效地抵製解雇的濫用,減輕政府和社會的負擔。我國沒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必須彌補製度的空白,加大對雇員的援助力度,穩定勞務市場。
下崗不盡是社會轉型的連鎖反應,很大一部分是利益衝突的結果,改製企業的管理者在留人與留財的選擇中,由於求富心切,無情地傾向後者。監督缺位給企業主留下發揮的巨大空間,股份合作製讓利於職工,股權集中等於利益集中,這種讓渡在無障礙中完成,職工赤裸裸地走向社會,彙成“下崗”新群體。就業是政府的責任,保護民眾的勞動權義不容辭,要加大社會保障製度的執法力度,加上租稅製度的配合,抑製解雇權的任意使用,趨於充分就業,增加底層民眾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