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生活》既是自治會的機關誌(在目前隻能集中在幾個據點,其餘的地方還隻能利用壁報),在自治會力量所能及的事情,也應該采用這樣的原則,即在自治會可以做應該做的事情,不僅僅發表文字而已,還應該注意在事實上即付之執行。
意見的溝通,除在各種會議中及機關誌中有相當的園地外,當然還不夠,全體同人中任何人有意見還應具體提出,用口頭或書麵告訴負責人或店內的相當機構,如理事會,人委會或監察會等,負責人或店內的機構即當加以虛心的考慮。如所提出的確是可以做應該做的事情,應該實行起來;如所提出的是屬於疑問的問題,應該加以誠懇切實的解釋;如所提出的是值得討論的問題,應該提出來討論。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先須提倡有辦法有疑問即須隨時提出的作風與習慣。(無論用口頭或書麵提出都可以,在各地的當然可以寫信。)我現在忝負本店業務上的總責,我遇著任何同事有意見提出,決不加以輕視,必能加以虛心考慮,在我職權以內可以解決的問題,必負責解決;即在我職權以外的事情,我也必能負責提交常務理事會或人委會討論解決。我相信本店各級負責人都有這樣的虛心態度,因為加強我們這共同努力事業的發展,增加我們工作的效率,以及在本店可能辦到的改善同人待遇種種方麵,在我們是有共同的目標和願望,我們絕對沒有理由不顧到同人的意見,不考慮同人的意見。
但在事實上我發現同人中有一部分似乎有一種習慣,就是有何意見,往往隻在私人通信中說;有何不滿,也往往隻在私人通信中發發牢騷,而不向負責者提出,或不向店中的相當機構提出,結果是意見溝通的範圍很有限,負責者很難知道;遇有誤會,無從解釋,遇有錯誤亦不易迅速改正。為加強意見的溝通起見,我覺得我們要提倡:無論何時,有意見有辦法或有疑問,不僅在私人通信中說,要老老實實向負責人或店中的相當機構提出,負責人或店中的機構必能予以負責的答複。
加強同人間意見的溝通,是本店民主精神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希望全體同人共同認識這件事的重要。 一○ 當麵和背後
在民主的環境裏(這裏指的是本店,下同。)最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交換意見,溝通意見,由此盡量反映公意。有什麼優點應該發揚嗎?有什麼缺點應該糾正嗎?有什麼好辦法要提出嗎?有什麼委曲要申訴嗎?有什麼事情不讚成嗎?一切的一切,都須偏勞我們的這張嘴巴把心裏的意思說出來,別人是無從懸揣的。所以我們應該鼓勵人有話要說,不要悶在肚子裏。但在民主的環境裏,所謂有話要說,也有它的相當的途徑,不是張開嘴提高嗓子隨處亂說,或隻是在茶餘飯後,或躺在床鋪上未入睡鄉以前,或揮毫寫私信的時候,和二三“知己”的朋友們發發牢騷便算是盡了言責,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要說的話雖出了口,比悶在肚裏算是勝一籌,但是有機會聽到的隻是二三“知己”之友,即令說的話是千對萬對,也不過彼此付之一歎而已,有關係的負責人或有關係的領導機構,還是蒙在鼓中,無從而改善之。說的話如果是不對的,或是與事實不符的,有關係的負責人或有關係的領導機構因為無從聽到,也無從解釋,徒然使不正確的話語暗中傳播,也許還要影響到同人的工作情緒,間接在或多或少地破壞本店的事業。無論是前者或後者,如有這樣的情形存在,都是本店的損失。要避免這種流弊,我們要提倡有話當麵說,不要背後說。這裏所謂“當麵說”的對象,尤其是有關係的負責人或有關係的領導機構。(同人自治會分組當然也是“當麵說”的良好場合,但是討論有了結果之後,要發生實際效力,有許多事,還是要對有關係的負責人,或有關係的領導機構提出。)
至於參加領導機構的同事,也是要養成有話當麵說,不要背後嘰哩咕嚕另來一套。這裏所謂“當麵說”的場合,當然是指會議的時候。會議所以成為“民主”的一個重要過程,就是因為在會議中,可由各人盡量貢獻所見,由共同討論得到一個比較合理或適當的結果,作為實行的根據。如有人參加會議時有話不說,使會議中無從得到他的貢獻,卻在會議以後大發議論,這是根本不忠實於民主,應該自己感到慚愧的。
以上所提出研究的,是“當麵和背後”的一個方麵。但是如果我們再作進一步的研究,還可以發現“當麵和背後”的另一麵,那就是“當麵”和“背後”的不一致。有時雖然當麵說了,和背後的並不一致。試舉一二例子:有一位同事曾有一個時期參加領導機構,參加討論加薪。在開會的時候,主席將經理會同總務部擬定的名單及所附注的應加數量,提交與會者共同討論,討論的結果,眾無異議,由與會者在單上分別簽字,以示負責。會後有一位同事嫌加得少了,責問與議者那位同事,責備他為什麼簽字。在事實上,當開會討論的時候,負責人對於整個經濟情形有報告,對每一個同事的考績情形也有報告,大家共同討論之後,認為是相當合理的,所以各人都表示同意,那位與議的同事也表示過意見,也表示同意。他有話也已經當麵說了,並沒有表示異議。但是在會後經一位同事責備了一句,你猜他的態度怎樣!他說:“我簽字隻是陪陪他們而已,反對有什麼用!”他在“背後”和在“當麵”完全不一致了。這完全是不負責任,沒有肩膀的態度!如果整個領導機構中各人都采用這種不負責任沒有肩膀的態度,還能起什麼領導的效用嗎?對任何事如有卓見,應該在會議時當麵力爭,倘若當麵是一種態度,背後又是另一種態度,這是不對的。
還有一個例子是有一位同事做錯了事,我當麵對他詳盡解釋的結果,他在當麵是自己切實認錯了,同時還接受了領導機構對於此事的集體決議,但是後來他在背後卻仍然不認錯,仍然大發牢騷。這是另一種形式的“當麵和背後”的不一致。他如果在當初認為不錯,盡管提出理由,不必認錯,不但對負責人個人而已,對於領導機構也可以提出理由反對負責人的意見,使領導機構根據所提出的理由加以討論公決。再退一步說。在當時雖認錯,雖已接受領導機構的決議,事後忽然發現自己並沒有錯,還可以向負責人及領導機構提出理由,要求複議,這都是可用的正當的手續。否則當麵是一種態度,背後又是另一種態度,這是不對的。要實行民主的紀律,當麵和背後要一致。 一一 對於同人意見的處理
我曾在《意見的溝通》一文裏,說明同人意見充分溝通的重要。《店務通訊》的編者在不久以前提出三點征求同人的意見,即:(一)你對本店的組織、管理、工作各方麵,感覺到什麼缺點?應當怎樣改進?(二)你對於本身的工作有什麼感想?(三)你最近有什麼新的工作計劃或辦法?(無論是關於整個店的方麵的,或是本身職責範圍以內的。)最近已收到好幾位同事交來的意見書,這是很可快慰的一件事。
我們一方麵要鼓勵同人有話要向店裏的負責機構或有關的負責人講出來——也就是所謂發表意見——有意見不要擺在肚裏,也不要僅僅在私人通信裏或私人談話裏發牢騷,要對店裏負責的機構或有關的負責人老實講出來。一方麵店的負責機構及各級負責人要重視同人的意見。所謂要重視同人的意見,不是一句空話,是要使每一個同事所發表的意見都得到考慮,都不致“落空”。如在各級負責人職權以內的事情,對於同人的意見認為可行的就應該采行,不僅僅是把它發表;認為不可行的也應該說明理由,不僅僅是把它發表;認為可供討論的,就應該付之有關的會議中討論,或在文字上討論。如在各級負責人職權以外的事情,也應該把同人的意見提出於有關的機構討論,如理事會,人事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等。這些負責機構也不應僅是聽聽同人的意見而已;認為可行的就應該采行,不僅僅是把它發表;認為不可行的也應該說明理由,不僅僅是把它發表;認為可供同人討論的,也應該付之自治會幹事會或各組討論,或在文字上討論。
所謂“不落空”當然不是說每一個意見必然可以實行,因為意見之是否可行,須經過一番考慮。但是經過考慮之後,可行即須實行,不可行亦須加以解釋;對每一個意見不應忽視,必須加以考慮,考慮的結果必須讓提議者知道,有為同人所要共同知道的事情,應把考慮的結果公布,讓大家知道。每一個意見都須得到考慮,都須有考慮後的結果,這是“不落空”。必須這樣,才能使同人在提出意見的時候,很明確的知道他的意見如果是對的,一定有效;如果是不對的,也知道其所以然。我們不但需要言論自由,而且需要有效的言論自由。
如果同人都同意上麵所舉的原則是合理的話,對於同人意見處理的辦法——不但對於《店務通訊》最近編者所征求的三點的意見,而且是關於以後的一切意見——便可以提出了。
辦法怎樣呢?具體地說,這次征得的意見可由負責人付之實行的,或須加解釋的,或可提出討論的,都須分別將原文與負責人的附言在《店務通訊》上發表。有的須交理事會或人事委員會等機構考慮的,在考慮後亦須分別將原文與負責機構的附言在《店務通訊》上發表。(如遇有不必公布或不宜公布的事情可分別徑複,但在可能範圍內仍以公布為原則。)
重視同人的意見,才能鼓勵同人發表意見,同時也希望同人發表的意見能盡量針對著事實。 一二 店務會議的效用與權限
總處有業務會議,每兩星期舉行一次,由總經理或經理召集,各部科主任共同參加的;各分店也有和這個會議相類的會議,就是店務會議,也是每兩星期舉行一次,由各店經理召集,由各店全體同事參加的。
店務會議有許多重要的效用,試舉其尤其重要的有:(一)各店負責人有機會把總處及本分店的最近的重要事項報告給同人知道;(二)各店負責人可藉此提出業務上的問題征求同人的意見;(三)同人對於業務上的報告或問題有發表意見及參加共同討論的機會;(四)各部門的負責同事得藉此報告他所擔任的工作,得到共同研究或糾正的機會;(五)這種會議在本店不僅是一個報告和討論業務的機構,而且含有關於業務上的教育的意義,學習的意義,是同人教育自己,加強自己的一種學習的媒介。
各店負責人和各店的全體同人應該把店務會議視為溝通同人意見,增加同人了解,增加工作效率,商討改善辦法,輔助同人關於業務的教育和學習的重要機構。《店務通訊》既是本店全部分業務的機關誌,各店負責人在每次店務會議席上,應該撮舉其中的要點,作扼要的報告和解釋,(事前當然須有相當準備)有必要時還可以加以討論,將討論結果報告總處,以供參考。
店務會議有它的重要的效用,已略如上述,但是它的權限也值得我們的注意。店務會議是谘詢性質的機構,或隻是顧問性質的機構,而不是像由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或人事委員會之領導性質的機構,有“立法權”性質的機構。再說得具體些,理事會或人事委員會開會時由多數的決議,是任何人所不能任意推翻的,而店務會議所討論的結果,卻隻是供負責人集思廣益的參考,負責人保留有最後的決定權。例如編審委員會的組織條例中關於編審會議的決議,第一六條就明白規定:“對於編審總會之決議,主席(指編審委員會主席)保留最後決定權;對於編審總會主席之決定總經理保留最後決定權。”這表示編審會議的討論結果也隻是供負責人(此處的例子是指編審委員會主席及總經理)集思廣益的參考,而不含有最後決定的職權。理事會主席或人事委員會的主席對於理事會或人事委員會的決議便不能保留這樣的最後決定權,他隻能執行大多數通過的決議。店務會議也和編審會議有同樣的性質。各店負責人在店務會議中固然應虛心傾聽同人的意見,但是他對於意見的應該采納與否,應該實行與否,仍須由他負全責,不能把店務會議來推諉的。
店務會議的這種權限,各店負責人及各店同事都有特別注意的必要,尤其是因為最近有些分店由於不明瞭這個權限,已不免犯了錯誤,例如有一個分店中有兩位同事要請長假一年,征求該分店經理同意,該分店經理付之店務會議,店務會議議決允許這兩位同事“先行離職,再補手續”,(所謂補手續者即通知總處核定),該分店經理即根據店務會議的決議,讓這兩位同事先離職他去,一麵通知總處。這種處置的錯誤,便是不明瞭店務會議的權限所致。請長假至二個月以上,依服務規約是要由人事委員會核準的,就是負全店業務上總責的總經理也隻有表示意見供人事委員會參考而沒有決定的職權,店務會議有何權決定允許這兩位同事“先行離職”?無論請長假或辭職(該兩位同事對分店經理表示不能請長假,就要辭職),未經相當機構核準前,都應作自由離職論,自由離職三天以上,根據服務規約,是應該予以解職處分的。這件事的錯誤,盡管是該分店的店務會議所決定的,就職權說,該分店經理是要負責的。
還有一個分店,把犯了錯誤的同事應該受勸告或警告的問題,也依著店務會議的決定執行起來,這是用店務會議來代替了人事委員會!分店負責人把這類問題在店務會議中提出來征求大家意見,以供參考,未嚐不可,但店務會議對此類事絕對沒有決定的職權,分店負責人至多也隻能把公意告訴人事委員會,以供參考,人事委員會仍應該根據服務規約,加以審慎議決的。明瞭了店務會議的權限,便不致再犯這種的錯誤。
我們要把領導性質的會議機構和谘詢性質的會議機構分別清楚。 一三 會議中的聽話和說話
本店的管理是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則,我在《對於民主集中的正確了解》一文裏已有了扼要的說明。要實行民主,交換意見,共同討論,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因此會議便成為民主的一個重要手續。(當然不是說一切會議都是民主的。)我們有領導機構的會議,也有谘詢機構的會議,它們的差異,我以前曾經和諸位談過,但無論在任何會議中,為交換意見,共同討論起見,必然有聽話的人,也必然有說話的人,這似乎是不消說的,但是實行民主所需要的最主要的一種修養,就是參加會議者對於聽話和說話,都應有正確的態度。
店務會議是我們所有的會議的一種,它的效用和權限,在本刊上也曾經有文說明過。各分店對於店務會議都能夠給與適當的認識和重視,但據我所知道,還有些地方的店務會議,竟不免“鬧意見”,我覺得這大概是由於在會議時對於聽話和說話的正確態度,還缺乏充分的認識和修養,我希望同人對於這一點都能加以深切的注意,使會議的效率已經好的更進步,會議的效率較差的,也能迅速加以糾正。
在會議時,聽話的人須預先存著虛心傾聽他人意見的寬大胸襟,尤其是對於和自己不同的意見,要預先存虛心傾聽的寬大胸襟,這是較重要的一點。人之常情,喜歡順己的意見,厭惡逆己的意見,於是聽到和自己主張相同的意見固無問題,聽到和自己主張不同的意見便很容易不高興,甚至拋開所討論的事而移到對人,覺得你反對我的意見就是反對我,於是進一步認為你是有意和我為難,認為你和我是冤家狹路相逢,有了這種的成見,事的是非反被拋到九霄雲外,個人的意氣之爭卻被抬到第一位!倘若有這樣的情形,安得而不鬧意見?要避免這種不合理的現象,聽話的人須徹底明瞭:(一)正是因為要交換意見,所以需要會議;倘若意見不許不同,根本用不著會議,因為根本用不著交換。(二)要把對事和對人分清楚,聽到別人讚成我的意見,要聽聽他的理由,聽到別人反對我的意見,也要聽聽他的理由:全以事的是非為對象,千萬不要把對於事的讚成與否,牽涉到個人的麵子上去。我們所尊重的是講是非的朋友,絕對不是鬧個人意氣的朋友。你聽了別人反對你的意見,你應平心靜氣的想一想,如認為你的主張仍是對的,應該誠懇地說服大家,用不著動氣;如認為反對你的意見是對的,你應該爽爽快快地接受反對的意見,不要固執著自己的已經知道是錯誤的意見;這才是光明磊落最可敬重的朋友,不但不失麵子,而且最有麵子!
在說話的人方麵,也有幾點應該注意:(一)依民主的原則,在一件事決定以前,盡可盡量發表意見,但這不是說話的人就盡可隨便胡說八道或盛氣淩人,予人以難堪,卻須說出合理的話,用善意的態度對所討論的問題作誠懇的針對事實的陳述。(二)也須注意事的是非,而勿存著對人的成見。如果存著對人的成見,隻要是我所不願意的任何人提出的意見,我都要反對,這便是鬧意見的張本,完全失去了會議的意義。(三)讚成或反對某件事或某種意見,應該根據是非,根據自己對於該事或該意見慎重思考的結果,應該讚成的讚成,應該反對的反對,而不必以無事不反對為得意。有些人誤會讚成與反對不須根據事的是非,而隻以敢於反對為可貴!應該反對的敢於反對,這是可貴的;不應該反對的也敢於反對,這便是一件很糟糕的事情!應該不應該的根據,是在事的是非,而不是拋開事的是非而專講膽子的大小。常語有所謂“膽大心細”,膽大心細是可貴的,如果膽大心粗,那隻適足僨事不但無可貴,而且是應該極力避免的。
依民主的原則,任何事在決定前應該充分發表意見,交換意見,充分討論,但是一經多數議決,(在谘詢機構的會議則應由負責人作最後決定)無論原來是讚成或反對的人,都應該服從多數決議,不應有什麼鬧意見或搗亂的行為。這也是民主的紀律,是我們所應切實認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