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賞罰據實
懲罰與獎勵,是領導工作的兩件利器。但是在做出懲罰決定時,其先決條件是弄清事實。隻有事實清楚後的懲罰才會做到擲地有聲,又穩又準。事實是難以捉摸的東西,它們會被形式所掩蓋。領導必須分清事實與懷疑之間的界線,必須創造讓大家看來是公開、誠實、信任的氣氛。事實的真相也是難以捉摸的,它並不是在一張紙上提供一套簡單的事實,而是穿著多彩的外衣。我們很少能一眼看出真相,所以必須從不同的角度去看問題。如果從單一的角度去看問題,難免出現失誤。
為了成功地做好事情,必須首先弄清事實,不受外界各方麵的影響。如果故意誤導,帶有偏向,不將事實弄清,領導的威信將大受影響。不但受到懲罰的人滿腹委屈,其他明白真相的人看在眼裏,也會替他鳴不平。
對待事實問題,還必須區分事實與觀點的不同。很多人容易將這兩者混淆。例如,他們喜歡將“某人懶惰”、“某人沒有競爭性”等作為事實。某人很少主動幫助別人是事實,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就是懶惰者。關鍵是要抓住核心的事實,能夠麵對挑戰和展開詳盡的調查。弄清了核心的事實,才能更好地做出有效的決定。
2賞罰一致
懲罰和獎勵的目的都是為使人更努力地工作。但有時候,由於某些製度或程序的障礙,造成所需要的行為與所懲罰或所獎勵的行為之間不一致,因此也無法達到最初目的。
一位年輕的工程師想請3天假去陪家人郊遊,但他的領導沒有批準,因為部門最近的工作很緊張,工人們每天都要加班,連星期六也不能休息。有一天,這位保持最高遲到記錄的工程師又晚到了30分鍾。領導對此十分生氣,警告他:“如果你再遲到一次,我將讓你停職3天並扣除工資。”你猜第二天誰遲到了?還是這位工程師!那位工程師聽到這一警告,為這一難得的機會而沾沾自喜。他終於可以實現自己郊遊的願望了。於是第2天,他故意去得很晚。如其所料,他被停工3天,扣除3天工資。但他可以出去與家人一起郊遊了,滿足了自己的需求。那位領導也自以為做得正確,他“正確”地維護了管理製度,但部門的工作還是無法按時完成。
以上事例中領導者按常規辦事的做法,造成了懲罰行為與懲罰效果的嚴重脫節。這位領導者敲的警鍾最後還是沒有敲到實處,反而正中那位工程師的下懷。獎勵也是一樣,有時造成獎勵行為與獎勵目的的脫節。領導獎勵什麼行為,將會得到更多這種行為。雖說讚揚與撫慰是經常性的行為,但也應注意不要獎勵所不該獎勵的。如果那樣,領導將不會得到自己所希望的東西,而是得到所獎勵的東西。譬如不慎獎勵了一個人,是他投機取巧的工作瞞過了領導的眼睛,那麼這種投機取巧行為將被縱容滋長起來。
3賞有信,罰必果
“信賞必罰”是領導者遵循的用人法則。信賞必罰的重點在於及時和適度。立刻施行,大家才會知道效法和警惕。所謂“適度”,就是獎懲的程度要適當。大功大賞,小功小賞;大過嚴懲,小錯薄罰。
在公平的範圍內處理得讓人心服口服,獎懲才有意義。如果因為私心,小功給大賞,或是大過而薄懲,引起的後果可能比不處置還嚴重。
4功過不抵
賞罰分明,不但指對不同的人該賞則賞,該罰則罰,還指對同一個人的不同事件該賞則賞,該罰則罰,決不能功過相抵。理由是:
第一,任何人都有其功,也有其過,如果功過相抵,就容易導致功過混淆,毫無界限。公元1126年,金兵攻陷宋朝京師洛陽,宋徽宗、宋欽宗兩個皇帝被金人擄走,北宋滅亡。在金兵的逼迫下,朝.廷眾官打算立張邦昌為國君,但遭到秦檜等人的堅決反對。秦檜因此也被金人俘虜。秦檜的這個舉動稱得上是大功,一時受到全國上下的讚譽,可是,秦檜到金國後,一反前態,除了替宋徽宗操刀寫乞和書,投靠金人外,還.賣..國.求榮,陷害抗金英雄嶽飛,留下萬世罵名。此刻,是否能因秦檜有前功而赦其後罪呢?曆史做出了公正判決:秦檜罪不可赦。
第二,功過相抵,容易造成特權。有的人因為做出了成績,或立有功勳而得到一官半職,如果功過可以相抵,那麼各級官吏必享首惠,又加上大權在握,“官官相護”,官僚特權必然更加肆無忌憚,法律、製度、規章在他們麵前也必然蕩然無存。所以,要做到功過不相抵,必須功過分明,各施賞罰。若有大功於前,按律行賞,又有大過於後,按律施懲。一個大功臣殺害無辜的人和一個地痞無賴殺害無辜的人,應該用同一條法律製裁,而不應考慮昔日的功勞,殺.人償命,自古而然。反之,若有大過在前,理應施以懲罰,又有大功於後,也應按律行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