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多方案經濟性比較與選擇4(2 / 2)

本例中,NPV(4)A=570.40(萬元)<NPV(6)B=713.03(萬元)。顯然,對於壽命期不等的方案不能通過直接計算各方案的淨現值來比較優劣。

但年值法在壽命期不等的方案比選中卻具有實用意義,這是因為在重複型更新假設條件下,現金流量是周期變化的,則延長若幹周期後的方案的年值與一個周期的年值應是相等的。對於一般情況也是如此,設n為方案的壽命年限,m為周期數,則在重複型更新假設條件下,有:AV(n×1)=AV(n×m)反過來看,使用年值法來比選壽命期不等的方案時也與最小公倍數法一樣,隱含著重複更新假設。因此,對於壽命期不等的互斥方案可通過直接計算方案的年值來比較方案的優劣。

2)研究期法

最小公倍數法是比較壽命期不等的多方案的常用方法。但是當兩比較方案的壽命期公倍數較大時,要經過多次重複後才能達到分析期一致,這會導致重複更新假設理論與現實不符合。因為對於產品和設備更新較快的方案,由於舊技術迅速地為新技術所替代,若仍然以原方案重複更新顯然是不合理的。

處理這一問題可行的辦法是研究期法。所謂研究期法就是針對壽命期不等的互斥方案,直接選取一個適當的分析期作為比選方案的共同計算期,再通過經濟指標進行比選的方法。

研究期的選擇視具體情況而定,主要有下麵三類:

(1)以壽命最長方案的壽命為各方案共同的服務年限,令壽命較短方案在壽命終止時,以同種固定資產或其他新型固定資產進行更替,直至達到共同服務年限為止,期末可能尚存一定的殘值;

(2)以壽命最短方案的壽命為各方案共同的服務年限,令壽命較長方案在共同服務年限末保留一定的殘值;

(3)統一規定方案的計劃服務年限,計劃服務年限不一定同於各個方案的壽命。在達到計劃服務年限前,有的方案或許需要進行固定資產更替;服務期滿時,有的方案可能存有殘值。

這裏要注意對方案期末的殘值處理問題。處理的方法有三種:①完全承認未使用的價值,即將方案的未使用價值全部折算到研究期末;②完全不承認未使用價值,即研究期後的方案未使用價值均忽略不計;③對研究期末的方案未使用價值進行客觀地估計,該估計值為方案到期的市場價值。

下麵通過例4.8來進一步說明三種情況下的處理,選定研究期為4年。

(1)完全承認研究期末設備未使用價值NPV(4)A=-800+400(P/A,10%,4)+150(P/F,10%,4)=570.40(萬元)NPV(4)B=[-650(A/P,10%,6)+300+100(A/F,10%,6)](P/A,10%,4)=518.96(萬元)由於NPV(4)A>NPV(4)B,所以選擇A設備有利。

(2)完全不承認研究期末設備未使用價值NPV(4)A=-800+400(P/A,10%,4)+150(P/F,10%,4)=570.40(萬元)NPV(4)B=-650+300(P/A,10%,4)=300.96(萬元)顯然,選擇A設備有利。

(3)B方案估計研究期末的殘值為350萬元NPV(4)A=-800+400(P/A,10%,4)+150(P/F,10%,4)=570.40(萬元)NPV(4)B=-650+300(P/A,10%,4)+350(P/F,10%,4)=540.01(萬元)顯然,還是A設備為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