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中日複仇文化研究(2 / 3)

為了“名譽的義理”而采取的報複行為,不被日本人視為攻擊的這種觀念在日本的複仇觀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也許這也是《忠臣蔵》多年來深受日本人歡迎的一個主要原因。自公元7世紀以來,日本人不斷地學習和吸收中國的倫理思想,但是卻從未吸收中國人置於“忠”和“孝”之上的一個先決條件——“仁。”在中國,如果統治者沒有施行“仁”政,那麼臣民反對統治者的行為會被認為是正當行為。個人的忠誠也基於“仁”的思想。日本學者朝河慣一對中世紀時期的中日兩國思想進行比較,認為日本從來沒有接受過中國人的倫理觀念。因為在日本,這種思想明顯與天皇製不相容,因此,就算是作為學說也沒有完全被引入過。也就是說,“仁”這種觀念一直被排除在日本的倫理係統之外。

在複仇動機上,淺野拔刀砍向吉良因為吉良教給其錯誤的禮儀,讓其感覺受到極大的羞辱。而赤穗四十七義士的複仇動機,除了表現對藩主的忠誠,更是為了盡“義理。”“日本人說,隻要侮辱、誹謗或失敗沒有得到報複或被清除,‘世道便不公平’。有德之人必須努力使世界重新恢複平衡狀態。報複是人的美德,而不是人性固有的惡習。日本人所有的那種同感激、忠誠相互聯係的對名譽的‘義理’觀,在歐洲曆史上也曾經被認為是一種美德。”

對日本人來說,“‘義理’的規則嚴格說來是不可規避的報答的規則,它們並不是‘十誡’那樣的一係列道德性規則。一個人為了‘義理’,甚至可能違背正義感。日本人常說:‘我為了「義理」而不能履行正義。’(中略)他們說,一個人必須要盡‘義理’,因為‘如果他們不那樣做,人們將認為他是不知義理的人’,從而使他在世人麵前蒙受恥辱。”

本尼迪克特認為“中國人把對侮辱與誹謗過分敏感視為道德上渺小的‘小人’的特征,而不像日本人那樣將“義理”視為高尚品德之一。在中國人的倫理觀念中,一個人突然對他人施加暴力是錯誤的,為了回敬別人的侮辱而肆意行暴也不對。他們認為神經過於敏感是不正常的。在遭到別人中傷時,他們不是進行反擊,而是用盡可能寬厚大度的舉止來證明誹謗是毫無根據的。(中略)他們說‘使對手顯示其獸性的最好辦法是對他退讓’。”中國人在遭受別人誣陷中傷時,並不是所有人都會像本尼迪克特所說的那樣不進行反擊,但是道德倫理思想的不同使得中日兩國確實在“義理”觀上存在著差異。相對於中國人而言,日本人對於“名譽的義理”的重視以及隨之產生的敵視情緒和戒備態度表現得更加強烈。

《忠臣蔵》中淺野身負重要任務之際,不顧大局,為了個人的恩怨,為了“名譽的義理”,立刻對對方做出報複的行為,其複仇動機的正義性弱於《趙氏孤兒》中趙武的複仇。無論發生任何事情,作為一個有責任心、有擔當的人,應該拋開個人恩怨,應該首先保證重要儀式的順利進行。對於吉良教給自己錯誤的禮儀一事,如果淺野有隱忍一時、顧全大局的想法的話,事情的結果也許會大不一樣。盡管羞辱關乎個人的尊嚴,但是與整個赤穗城人民的生活及未來相比,孰輕孰重自是不言而喻。按照中國人的思維來看,淺野這種有勇無謀,不顧全大局的雪恥行為算不上真正意義上的“複仇。”

綜上所述,中國人的複仇動機,在儒家文化的影響下呈現出以下幾個特征:(1)好人向壞人的複仇。(2)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不能稱之為嚴格意義上的“複仇”,至多隻能叫做“報複。”

日本人的複仇動機在“義理”文化的影響下,顯現出以下幾個特征:(1)好人可以向壞人複仇,壞人也可以向好人複仇,即好人和壞人都可以成為複仇的對象。(2)比起複仇理由的正當性,日本人優先考慮的是“恥”,因此,日本人所謂的“複仇”,或許稱作“義理的複仇”更為貼切。

三、複仇的直接執行者

《趙氏孤兒》中參與複仇行動的人物主要是公孫、程嬰和趙武三人。程嬰與公孫也可以像《忠臣蔵》中的武士一樣,直接替趙盾報仇。但為何程嬰一定要等到十幾年後趙武成人之後才實施複仇呢?相比之下,《忠臣蔵》中47位武士為了複仇也做了各種各樣的準備,但是他們的準備時間隻有一年零九個月。

《趙氏孤兒》中,趙武是複仇行為的直接執行者,而幫助他的程嬰與公孫隻是協助者。在《忠臣蔵》中,複仇的直接執行者實際上有兩組人。一組是淺野本人,他雪恥失敗後被勒令剖腹自殺。另一組是赤穗城的47名武士,雖然他們完成了為主人複仇的使命,但是和主人一樣,全部被勒令剖腹自殺。值得注意的是,在為淺野複仇的人群中,沒有一位是淺野的家人。

從作品的整體來看,雖然《趙氏孤兒》與《忠臣蔵》一樣,讚美的是家臣的“忠義”,但是兩部作品之間還是能看出很多的不同之處。《趙氏孤兒》宣揚的不僅是“忠義”,而且包括“孝。”在《趙氏孤兒》中,趙武之所以成為複仇的直接執行者,是體現了“孝”的思想。

《大學》中有這樣一句話:“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意思是說做人子要孝順父母,盡孝道;做人父要慈愛。還有“百善孝為先”(意思是說,孝敬父母是各種美德中占第一位的)、“以孝治天下”等說法。總之,“孝”是儒家所要求的最基本的美德,符合中國古代宗法製度的要求。

在古代中國,祖先崇拜的觀念將“家”的範圍限定在父係血緣集團(同族)的係譜內。擁有同姓和同一血緣關係是決定能否成為家族成員的主要原因。作為家族的成員,對父母必須絕對服從,並有祭祀祖先的義務。中國人的倫理觀念中,“忠義”是從家庭倫理中的“孝”擴展出來的思想,排在“孝”之後,這也是中國人的個人主義形成的重要原因。因此,隻要趙朔有兒子,那麼世人就會理所當然地認為替父報仇的責任應該由其兒子來承擔,與其兒子的個人意誌無關。程嬰與公孫等人的忠義不是表現在直接複仇,而是表現在幫助趙武去完成他為父報仇的“孝行。”因此程嬰與公孫要實現複仇計劃,必須花上15年的時間,等待趙武成人。

比起血緣關係,日本人更加注重“家”的經營和長久的存續,所以在選擇家庭繼承人之際,日本人不是很看重血緣繼承的唯一性和重要性,而看重的是人的品性和能力,以保證家業的發展和永久存續。作為經濟共同體的“家”,其主要目標就是促進家族發展,保障其利益。為了實現這個目標,逐漸形成了長子單獨繼承家業的製度,以及無法實行長子繼承製之際所采用的養子製。

在日本人的倫理觀中並非不存在“孝”,但是如前所述,沒有吸納中國儒家的“仁”的日本,並不重視由“仁”派生出來的“孝”的觀念。相比之下,在重視“家”的發展與利益的日本人的觀念中,“集團”比個人更為重要。可以說,日本人的“集體主義”與其倫理觀密切相關。

在《忠臣蔵》中,為淺野複仇的動作直接執行者不是淺野的家人,而是從屬於以他為首的集團的武士們。武士們為向主人“盡忠”,拋妻棄子的場麵是與日本人的“義理”觀相符合的。從《忠臣蔵》成為長久以來打動千萬日本人的名劇這一點可以看出,其中所表現的“義理”觀受到了廣泛的認可。雖然淺野本人也是複仇的執行者,但是由於他個人的複仇失敗了,才引出了劇中真正想要歌頌的複仇行為的直接執行者——四十七義士。

綜上所述,《趙氏孤兒》中複仇的直接執行者是趙武,程嬰與公孫是複仇行動的輔助者;《忠臣蔵》著重謳歌的複仇執行者是以大石內藏助為首的47位武士。從兩部劇對於複仇的直接執行者的安排來看,其中蘊含著兩國之間存在的重要文化差異。即:在重視祖先崇拜的中國,“孝”比“忠義”更重要。《趙氏孤兒》謳歌了“忠義”,但其中真正使複仇得以徹底實現的是“孝。”相比之下,日本人更加重視“忠義”,因此《忠臣蔵》沒有表現淺野家人的“孝”,而是重點表現家臣的“忠義。”而這兩部劇分別在中國和日本成為經久不衰的名劇,其中重要的原因在於劇中表現的“孝”、“忠義”的倫理觀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可。

四、複仇的對象

《趙氏孤兒》與《忠臣蔵》在其複仇對象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在《趙氏孤兒》的結尾部分,趙武殺掉了屠岸賈全家,而在《忠臣蔵》的結尾部分,赤穗的47位武士隻殺掉了吉良及守護他的家臣,並未傷害其家人。也就是說,趙武複仇的目標是仇人的全家,而47位武士的複仇目標隻有吉良一人。雖然,47位武士在複仇的過程中殺掉了許多保護吉良的家臣,但筆者認為殺掉這些家臣是為了達到替主人報仇目的的不得已行為,這些家臣並不是47武士的複仇行動中確定刺殺的最初目標。因此,他們不能算作真正的複仇對象。《趙氏孤兒》與《忠臣蔵》在複仇對象範圍上的差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日兩國不同的家族觀決定的。

對中國的家族觀起決定性影響的是作為家族製度的宗法製。中國的宗法製度早在公元前16世紀的西周時代就已經完備。西周的周公旦建立中國第一個奴隸製國家政權後,為了維護其統治,把家族成員分封到各地當“建衛侯”,實行家族式統治,並規定了非常嚴格的家族製度。其中包括把出自同一父係祖先的全部分支作為一個“宗”,依兄弟次序分大宗小宗,小宗服從大宗,下級宗服從上級宗。宗的標記是表示父係血緣的姓,母係血緣被排除在外。宗是決定親屬關係、婚姻、收養和繼承的最重要因素。宗的核心是父子的血緣關係。換言之,父係血緣關係是維係宗的紐帶。長久以來,中國人在觀念上把這種由同一父係血緣紐帶結合而成的宗視為廣義的“家。”

中國古代社會在儒家文化的影響下,複仇意識與宗族觀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係。以孝悌為本的儒家思想對血親複仇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由《孟子·盡心下》的“吾今而後知殺人親之重也,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然則非自殺之也,一間耳”,以及前文提及的《禮記·曲禮》中的“父之讎,弗與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交遊之讎,不同國。”的論述可以看出,儒家學說鼓勵並提倡為血親複仇,甚至將能否完成血親複仇的義務作為判斷一個人道德品質的標準。這種價值取向對於古代中國複仇文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中國的傳統價值觀中,隻要複仇動機是正義的,符合儒家倫理道德思想,其罪行是可免的。這種複仇中也包含了為盡孝而采取的複仇行動。中國傳統的價值觀重視家族,個人與家族密不可分,這是中國人的複仇對象的範圍不僅包括仇人個人而且包括其家族的重要原因。

日本“家”製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7世紀前的氏族製度、部民製度和氏姓製度。從日本傳統的氏族製度來看,被稱作“氏”的組織是模仿血緣組織而建立起來的規模較大的政治經濟集團。其內部存在不同姓的家族,由上級家族來統治下級家族。同一氏族信奉共同的“氏神”,像這樣的同一氏族被看作是一個“家。”因此,日本人的“家”並非是單純的血緣結合,而是模仿氏族血緣結合起來的軍事、政治和經濟團體。比起血緣,日本人更加優先考慮“家”的利益。

《忠臣蔵》中,淺野以及赤穗藩的47位武士都將吉良本人作為複仇的對象,這體現了雙方對於複仇對象的同一認識方式。而在《趙氏孤兒》中,屠岸賈將趙氏全家作為仇視、加害的對象,而趙武也將屠岸賈全家作為複仇的對象,這兩件事體現了相同的價值觀,即:對於個人的仇視等同於對對手家族的仇視。《趙氏孤兒》和《忠臣蔵》中分別表現出的這種前後一致,貫穿全劇的對於複仇對象的認識不是偶然的,都與中日兩國傳統的家族製度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係。

五、複仇的結果

《趙氏孤兒》與《忠臣蔵》在複仇結果方麵存在著很大的不同。《趙氏孤兒》的結尾處,孤兒趙武手刃了仇人屠岸賈,並滅其全家,不僅報了仇,還恢複了趙家的爵位,全城的百姓為此歡喜雀躍。為趙氏家族所遭受的不公命運而扼腕歎息、憤憤不平的觀眾心中的抑鬱也因此得以紓解,轉憂為喜。《趙氏孤兒》是一部懲惡揚善劇,其中所表現的複仇結果可以說是被大部分中國人所接受的完美結果。這種複仇結果包括:不僅消滅仇人個人,而且使家族的汙名得雪;被殺的生命無法複生,但是趙家原有的地位卻得以完全恢複;趙武的複仇得到代表主流、正統價值觀的主公的認可。如果趙武憑借個人的力量僅僅殺死屠岸賈個人,而沒有在主公的認可下恢複趙家的爵位;或者他因為複仇而被主公賜死,那麼全城的百姓以及觀眾是否還會因為他殺死了屠岸賈而覺得大快人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