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視傳播藝術研究”之一
胡智鋒
電視傳播藝術,存在於電視生產與傳播的全過程中。它既是一個學術名詞,又是一個實踐活動領域;既指向電視傳媒,又聯結著更為廣闊的社會生活空間;既是中國的,也是世界的。經過40餘年的曆史積累,中國電視傳播藝術收獲了豐富而寶貴的經驗,但麵對“信息時代”各種媒體的競爭角逐,麵對加入世貿後的日益“全球化”、“國際化”的生存環境,麵對“知識經濟”時代中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格局的新的變化,如何從技術、社會、思維各個層麵上,如何從微觀、中觀、宏觀各個視角上,來製訂、設計出科學、有效而又符合中國國情的戰略、策略與戰術,是擺在中國電視理論和電視實踐從業者麵前的十分艱巨而又十分重要的任務。“電視傳播藝術”理論與實踐的深入探索,將是完成上述任務的重要保證。
本文將從不同的方麵,力圖對“電視傳播藝術”這一學術命題進行新的理論梳理與整合。
一、問題的提出
“電視傳播藝術”作為一個學術命題,它所依托的理論與實踐根據何在?換言之,我們之所以提出“電視傳播藝術”這一學術命題,在理論和實踐方麵的依據是什麼?這是我們探討“電視傳播藝術”的前提。正如許多學者所言,提出問題在某種意義上比解決問題也許還要重要。那麼,就讓我們在展開“電視傳播藝術”這一學術命題的全麵論述之前,去到電視實踐和電視理論的世界中作一番巡禮掃描,去看一看那裏事實上存在著怎樣的“問題”,需要我們提出,並需要我們去尋求“電視傳播藝術”的解釋與解決。
1.電視實踐:兩種傳播內容的對立統一
一個明顯的事實擺在所有電視觀眾的麵前,這就是:電視熒屏上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性質的傳播內容——“非虛構”的與“虛構”的。所謂“非虛構”的傳播內容,通俗淺白地講,就是電視熒屏上那些“真”的內容,是現實生活世界中真實發生的事件、事情、情形的記錄與再現。而所謂“虛構”的傳播內容,通俗淺白地講,就是電視熒屏上那些“假”的內容,是現實生活世界中並未發生,而是人為編製、編造出來的故事、情節與情形的創作與表現。這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傳播內容——“非虛構”的、“真”的與“虛構”的、“假”的,也帶來了生產這兩種內容的電視從業者完全不同的電視實踐狀態或電視工作狀態。“非虛構”的、“真”的傳播內容的生產,需要到現實生活世界中即時地、及時地、迅疾地去捕捉並記錄、再現;而“虛構”的、“假”的傳播內容的生產,則需要從現實生活世界中跳出來,用充滿情感的想象,重新構築出另一個“世界”,這需要創作激情、靈感、想象力,是人為編造的“表現。”
兩種性質迥然不同的傳播內容、兩種不同的電視實踐或電視工作狀態,相互對立、對峙,但卻又有機地被統一在一種電視媒體、一種電視生存環境與生存空間之中,組成統一的“信息傳播鏈”,呈現於同一的電視熒屏上。這就給我們提出了以下一係列問題:
1.從傳播內容自身來看,除了典型的“非虛構”和“虛構”類內容外,是否還存在著中間形態的傳播內容,即同時包含著“非虛構”與“虛構”元素的傳播內容?
2.從傳播方式來看,“非虛構”與“虛構”這兩種完全不同的傳播內容,是遵循著各自的規則在運行,還是遵循著一種統一的規則在運行?
3.如果有一種共同的規則及思路、方式、方法能將這兩種不同的傳播內容和諧地編排在電視傳媒之中,並構成統一的“信息傳播鏈”,那麼這種規則及思路、方式、方法應如何表述?
從電視具體實踐來看,除典型的“非虛構”和“虛構”類內容外,的確存在著大量的中間狀態的傳播內容,如果說電視新聞是典型的“非虛構”類傳播內容,電視劇和其他電視藝術作品是典型的“虛構”類傳播內容,即同時包含著“非虛構”與“虛構”元素的傳播內容,那麼介於二者之間的,如電視紀錄片、電視專題節目、電視綜藝節目、電視談話節目、電視娛樂節目等大量節目,都應屬於中間狀態的傳播內容。而“非虛構”類內容的“虛構”元素的滲透,和“虛構”類內容的“非虛構”元素的滲透,也日益成為一種現實存在。
正因此,一方麵我們可以看到:“非虛構”類內容與“虛構”類內容各自有其遵循的一般規則,如素材和題材來源,傳播者的生產和創作特征,產品的形態、構成特征,產品的傳播形式及特征,電視觀眾在接受過程中的心理感受特征等都是完全不同的;另一方麵,畢竟又是在同一種電視傳媒,同一種電視生存環境、生存空間、同一個電視熒屏時空中被傳播著,必然會形成二者共同遵循的規則及思路、方式、方法等,這不僅是由於傳播內容的相互交融,也是由於電視這一傳媒自身曆史形成的傳播規則、思路、方式、方法,在邏輯上的、現實中的統一性、一致性所致。
至此,我們有理由確認這樣的事實:在電視具體實踐中,存在著“非虛構”和“虛構”兩類完全不同性質的傳播內容,但這兩種性質不同的傳播內容卻又生存在同一種電視傳媒之中,在同一種電視生存環境、生存空間,同一個電視熒屏時空中被和諧地編排在一起並被傳播著,因此二者必然有著交叉、共融的區間領地,有著共同遵循的規則、思路、方式與方法。如果將典型的“非虛構”的內容歸並於“傳播”部類,將典型的“虛構”的內容歸並於“藝術”部類,那麼二者交叉、共融的區間領地,共同遵循的規則、思路、方式與方法則可以被統一表述為“電視傳播藝術。”換言之,“電視傳播藝術”在電視具體實踐中,對應著將“傳播”與“藝術”打通的那些內容,對應著使“傳播”與“藝術”和諧統一在電視傳媒中的那些共同被遵循著的規則、思路、方式與方法。
2.電視理論:兩種研究思路的對立統一
與電視實踐中事實上存在兩種不同性質傳播內容相對應,電視理論事實上也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研究思路。與“非虛構”類傳播內容相對應的是電視新聞和電視傳播學,與“虛構類”傳播內容相對應的是電視藝術學。
電視新聞學以“非虛構”的電視新聞為主要研究對象,所謂“電視新聞”,目前比較一致的界定為“以現代電子技術為傳播手段,以聲音、畫麵為傳播符號,對新近或正在發生、發現的事實的報道”[1]。
電視傳播學則相對寬泛,有人將電視傳播學界定為“研究電視傳播活動及其規律的科學”[2],而電視傳播則是“電視從業者使用電子媒介廣泛、迅速和連續地傳播信息的活動”[3]。
電視藝術學則是以“虛構”的“電視藝術”為主要研究對象,所謂“電視藝術”,比較集中地被界定為“以電子技術為傳播手段,以聲畫造型為傳播方式,運用藝術的審美思維把握和表現客觀世界,通過塑造鮮明的屏幕形象,達到以情感人為目的的屏幕藝術形態”[4]。
從上述界定可以看出:電視新聞學對應著“非虛構”的“電視新聞”,電視藝術對應著“虛構”的“電視藝術。”電視傳播學雖然沒有明確指涉,但從其基本內容與傾向來看,其所說的“傳播信息的活動”中的“信息”基本還是指的是“非虛構”的新聞類傳播內容。於是,兩種不同的電視研究思路便清晰地呈現了出來。
電視新聞學、電視傳播學的主要研究對象既然是“非虛構”的傳播內容,那麼其基本研究思路必然從“事實”為起點,以“真實性、時效性、客觀性”等為標準追求。
電視藝術學的主要研究對象既然是“虛構”的傳播內容,那麼其基本研究思路必然是從“創作”為起點,以“創造性、獨特性、情感性”等為標準追求。
不同的研究起點,不同的標準追求,造就了完全不同的研究模式、研究方法和研究規則。而且表麵看起來似乎完全難以溝通。
但這兩種表麵對立的研究思路,畢竟又麵對同一種傳媒,從上述界定中我們看到對於“現代電視傳媒手段的運用”是其基本前提。這樣,以下一係列問題又被提了出來:
1.電視新聞學、電視傳播學與電視藝術學之間是否存在著中間、交叉地帶的研究對象?
2.電視新聞學、電視傳播學與電視藝術學有無共同的研究規則及思路、方式、方法?
3.如果存在著中間、交叉地帶的研究對象,存在著共同的研究規則及思路、方式、方法,那麼這種研究應當如何表述?
我們可以看到,在電視新聞學、電視傳播學與電視藝術學之間,的確存在著一個巨大的中間、交叉地帶。如在電視新聞學中,有電視新聞的采集、選擇、編輯、編排的技巧、技藝,報道的藝術化處理等;電視傳播學中有傳播符號的采用、傳播模式的運用、傳播的主體控製、傳播的議程設置等;電視藝術學中則有電視聲畫語言的運用、電視藝術創作的角度、結構、方式等。
簡單地梳理一下,我們可以發現至少有以下幾個部分是兩種不同研究之間交叉、中間的研究對象:其一,技術、技巧、技藝層麵:不論是電視新聞、電視傳播抑或電視藝術,都要研究如何運用、采用電視獨特的視聽、聲畫符號或語言去完成一個電視產品;其二,傳播主體層麵:不論是電視新聞、傳播的“報道者”,還是電視藝術的“創作者”,都要研究傳播主體與產品、媒體、社會之關係,包括傳播主體的視點、角度、角色及情感態度、思想立場等對產品成果、媒體形象及觀眾可能產生怎樣的影響;其三,傳播效果層麵:不論是“非虛構”類內容,還是“虛構”類內容,都要麵臨借助怎樣的傳播時機、采用何種傳播方式、突出何種傳播內容,進而達到怎樣的預期效果這類命題。因此,兩種不同的研究在以上幾個部分應當是有相當交叉、融合、一致的研究對象的。
有了中間、交叉的研究對象,是否應當進而形成關於這一共同研究對象統一的研究規則及思路、方式、方法呢?我認為一方麵兩種研究各有其相對獨立、不同的研究規則,但並不妨礙在這一中間、交叉地帶,采取相對統一的研究規則及思路、方式、方法。
如果說從電視實踐方麵來看,“非虛構”類內容——電視傳播、“虛構”類內容——電視藝術之間,存在著中間、交叉的地帶領域——電視傳播藝術的話,那麼從電視理論方麵來看,在電視新聞學、電視傳播學和電視藝術學兩種不同的研究之間,存在著的中間、交叉地帶領域的研究,則可以被表述為“電視傳播藝術學。”
3.電視傳播藝術研究——建立在“電視媒介現實”基礎之上的中介研究
構架一個完整的“電視傳播藝術學”學科框架並非易事,本文隻就電視傳播藝術研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從上麵已經表述的事實,可以作出這樣的判斷:電視傳播藝術研究是與電視實踐方麵事實上存在著的兩種傳播內容的對立統一、與電視理論方麵事實上存在著的兩種研究思路的對立統一緊密相連的。
如果再進一步進行概念的簡化,或進行進一步簡化的概括,電視傳播藝術研究的實踐基礎和理論研究的性質應當如何表述呢?
電視傳播藝術研究既然包括了“非虛構”與“虛構”兩類不同的傳播內容,那麼可以將這兩類不同傳播內容概括在一起的,便是電視屏幕上所呈現出來的電視的“媒介現實。”
所謂“媒介現實”,正如有學者所言,“是指媒介正日益擴大而不是縮小我們的見聞……媒介帶給我們的是經過它轉述的世界,而不是現實本身”[5]。英國與美國的傳播學者們經過各自的實證研究,提出了“社會現實建構理論”[6],台灣學者王石番認為,“客觀現實反映到媒介上,變成了“媒介現實”,媒介有意無意地建構了一種與現實差距很大的“社會現實”,並形成……“一場戲劇性暴力事件”的輿論”[7]。美國學者戴安娜·克蘭在對功能主義的關於媒體的觀點進行批評之後,援引馬克思主義的理論觀點,提出:“媒體不再被看做不偏不倚的傳送信息和思想的工具,現在許多爭論涉及到媒體在向公眾傳播新聞和娛樂活動的過程中,是如何轉變和闡釋現實的”[8]。
以上觀點角度各異,但有一點是共通的,這就是:媒介製造的現實不等於現實生活中原生形態的真實,而是製造了一種“媒介現實”,而這種“媒介現實”在信息時代卻往往擔當起比真實、自然狀態中的“現實”更具影響力的責任與角色。
本人於1991—1992年間也曾在電視美學的研究中,為電視屏幕真實——生活原生態真實(現實生活本身)——藝術真實之間的錯綜複雜關係所困擾,後來以“多重假定的真實”[9]和“生活真實感”(介於生活真實——藝術真實之間)來予以表述。實際上這兩個概念的表述與電視的“媒介現實”也是相通的。
而電視屏幕上被編排在連續不斷的“信息鏈”中的傳播內容,不管它們是“非虛構”的,還是“虛構”的,抑或介於二者之間的,它們共同構築起來的,則是電視的“媒介現實。”至於這種“媒介現實”與現實生活的真實,或與藝術創造的“藝術真實”之間呈現何種關係,作何種評價則是另外的問題了。
為什麼不用電視“傳播內容”而用電視“媒介現實”來表述電視傳播藝術的實踐基礎呢?的確,直觀地看,“傳播內容”可以包括“非虛構”類、“虛構”類甚至介於二者之間的全部傳播內容,但由於“傳播內容”本身的相對“靜態”,很難將“動態”的電視傳播、電視藝術的多層次、多方麵的內涵包容進來,而電視“媒介現實”則可以視為電視傳播內容的“動態”化體現,而且可以將電視傳播、電視藝術更為豐富的層次、方麵包容進來,所以我們還是以電視的“媒介現實”來作為電視傳播藝術研究的實踐基礎。
從理論研究的性質來看,電視傳播藝術研究是一種“中介”性的研究,是介於電視新聞學、電視傳播學與電視藝術學之間的中介性學術研究。“中介”性的研究,既有現實社會生活中豐富多彩的存在作為事實、實踐的依據,恰如列寧所說,“要真正認識事物,就必須把握它的一切方麵、一切聯係和一切“中介””[10],同時“中介”性研究也是一種普遍的理論研究的思維方法、方式,恰如恩格斯所說,“一切都在中間環節融合,通過中介過渡到對方”[11]。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著作中、在中外大量著名學術著作中,我們都可以發現,“中介”性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與價值。
電視從初創至今才隻有幾十年時間,對於實踐的研究也還遠說不上深入。不論是電視的實踐基礎,還是電視的理論研究,都存在著大量的中間地帶——中介性環節、領域,電視傳播藝術研究的開展,隻是這種“中介”性研究的一個組成部分,當然,也是電視“中介性”研究中相當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至於電視傳播藝術研究可以包容多少“中介”性元素、環節、領域,本文將在後麵的論述中逐漸展開。
二、電視傳播藝術的界定與構成
電視傳播藝術從表麵來看,隻是電視媒體內部“傳播”與“藝術”兩大部類中間地帶領域的一種文字表述,但從更為廣闊的視野中,我們可以發現:“傳播藝術”並非隻限於電視媒體,也不僅僅限於傳播領域或藝術領域,而且有著更為豐厚的人類活動與實踐依據。當然,電視傳播藝術自身有其獨特的質的規定性,有自己獨特的內涵、外延和構成,同時也與相近、相關的領域有著密切的聯係。
1.“傳播”、“藝術”與“傳播藝術”
“傳播藝術”從字麵上看,是由“傳播”和“藝術”構成的。“傳播”在中外學者那裏有著豐富的解釋,例如,從語言與符號的角度,將傳播視為“用言語交流思想”的行為(J·B·霍本,1954年),或“運用符號——詞語、畫片、數字、圖表等傳遞信息、思想、感情、技術等”行為與過程(貝雷爾森、塞納,1964年);從傳、受關係角度來看,傳播被解釋為“傳受信息的行為”(張國良,1995年),“表現為傳播者、傳播渠道、受眾之間的一係列傳播關係”(沙蓮香,1990年),“是我們了解別人並進而使自己被別人了解的過程”(M·P·安德森,1959年);從傳播的存在形態或狀態來看,傳播被解釋為“是信息在時間或空間中的移動和變化”(戴元光、邵培仁、龔煒,1988年),“是信息的雙向流通過程”(李彬,1993年);從傳播的效應角度來看,傳播被解釋為“是努力想同誰確立“共同”的東西,即我們努力想“共享”的信息、思想或態度”(W·施拉姆),“是變獨有為共有的過程”(A·戈德,1959年),“旨在從特定人物(或一群人)引出特定的反應”(D·伯格,1960年),“傳者向受者傳遞信息旨在改變後者的行為”(G·米勒,196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