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保險法律常識2(1 / 3)

以上兩種降低保險費的情形,是在財產保險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事先在保險合同中作出約定,就應按合同約定執行。

保險費降低以後,保險人應當將相對多收的部分退還給投保人。 保險費是按日計收的,也應當按日計算退還。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時如何退還保險費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開始繳付保險費的時間與保險人開始承擔 保險責任的時間可能是不一致的,通常都是投保人按照約定繳付保險費之後,保險人才按照約定承擔 保險責任。所以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相互開始承擔義務的時間,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應采用兩種不同的方式退還保險費:

1.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這是因為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人還沒有開始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險人應當將已經收取的保險費全部退還給投保人。但是,投保人應該向保險人支付必要的手續費。

2.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這是因為在保險責任開始後,保險人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就承擔起保障保險財產的風險損失的責任。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係是什麼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十分重要,它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是投保人繳付保險費的依據。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係非常緊密。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兩者的基本法律關係是,保險價值是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保險金額可以低於保險價值,不得高於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具體講,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係可以有三種狀態:一是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這是足額保險,在這種保險中,如果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受到損失,被保險人可以得到與實際損失價值相等的保險金賠償。二是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這是超額保險,這種狀態主要是由於投保人和保險人對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未能準確掌握,或者保險合同訂立後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下降,或者是投保人故意虛報保險財產價值等原因而形成的。對於超額保險,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對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都是無效的,被保險人不得獲得超額的經濟補償。三是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這是不足額保險,在這種保險中,保險人是按照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什麼是重複保險

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複保險有兩個特點,其一,投保人與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了保險合同;其二,在投保人與不同的保險人分別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事故都是相同的。這兩個特點也是構成重複保險的必要前提,不同時具備這兩個前提條件,就不是重複保險。如果是一個保險人訂立了數個保險合同,或者是若幹個保險人共同訂立一個保險合同,不屬於重複保險。如果是就一個保險標的,具有不同的保險利益,或者約定了不同的保險事故,也不屬於重複保險。

重複保險的賠償規則是什麼

投保人進行重複保險後,雖然每一個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但由於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都相同,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累計起來,其總和就會超過保險價值,形成超額保險。由於財產保險以賠償金額不超過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保險法》明確規定了一項基本原則,即:重複保險的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重複保險賠償的基本原則。規定這項原則,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利用重複保險獲取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根據重複保險的賠償基本原則,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各個保險人可以按兩種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是按比例分攤賠償責任。這就是將各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的總和計算出來,再計算每個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占各個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每個保險人分別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攤損失賠償金額。二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承擔賠償責任。重複保險的賠償方式可以由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不管是各個保險人共同約定,還是由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與各保險人分別約定,隻要有合同約定,保險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而損失獲得賠償後能否終止保險合同

保險事故發生後,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有的全部滅失,有的隻發生部分損毀或滅失。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被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 保險人按照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支付保險賠償金後,保險合同的效力會出現以下情形:

其一,如果是不足額保險,保險賠償金又已經達到全部保險金額,則保險合同自行終止。

其二,如果保險賠償金未到保險金額,投保人可以終止保險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隻需向保險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無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其三,如果合同中沒有不得終止合同的條款,保險人在履行了賠償保險金責任後,也有權終止合同。但是保險人若要終止保險合同,應當通知投保人,在向投保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15日後,才可能終止合同。

其四,在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後,如果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沒有終止,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未受損失的部分,仍然承擔 保險責任。如果投保人已經履行了支付整個保險期間的保險費的義務,那麼,在保險期限屆滿前終止合同,應將一部分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由於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終止合同之日止期間,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未受損部分也承擔了保險責任,這一期間的保險費是投保人應該支付的,因此,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進行賠償以後,要終止保險合同的,應該先計算整個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總的保險費,再計算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終止合同之日止的應收部分,以總的保險費減去應收部分,就是應該退還給投保人的保險費。

如何確定保險標的殘值的權利歸屬

保險事故發生後,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滅失的情況較少,大多數受損的保險標的還會留有殘值。 保險標的殘值的權利歸屬根據保險人履行保險賠償責任的情況確定。 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賠償金後,可以取得受損保險標的殘值的所有權。這是因為財產保險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保險財產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最多隻能獲得相當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保險賠償金,不能因參加財產保險而取得額外利益。當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保險賠償金後,理應取得受損保險標的殘值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會獲得這部分財產的雙重利益。

保險人取得保險標的殘值所有權的情況有兩種:其一,在足額保險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價值歸屬於保險人。其二,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也就是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情況下,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什麼是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負有責任的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存在於財產保險中,在人身保險中不適用代位求償製度。

形成代位求償權有兩個必要條件:其一,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係。正是由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保險人承擔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對保險標的損失作了賠償,才產生代位求償的法律關係,保險人也才成為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主體。如果雙方沒有建立保險合同關係,保險人不承擔 保險責任,就不會有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的基矗其二,被保險人對第三方享有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在導致保險標的損害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才享有向該有責任的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有了這項權利,才有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基矗如果不存在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責任人的賠償請求權,當然不存在權利的轉移,保險人也就沒有代位求償的必要和可能。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能否就保險人未賠償部分向第三者索賠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僅限於其已經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對超出賠償金額部分,其無權行使代位求償權。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即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如果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即使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也不足以補償被保險人的全部損失。因此,從公平角度講,對於未獲賠償部分,被保險人應當有權向造成事故的第三者索賠,即使保險人已經依法行使了代位求償權,也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為保險人對其未賠償部分不享有代位求償權。因此,《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以保證被保險人在因第三者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能夠全部獲得賠償。

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是否還承擔賠償責任

因第三者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也可以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損失。如果被保險人先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從第三者取得的損害賠償等於或者大於保險標的損失的價值,則保險人不再支付保險賠償金。如果從第三者取得的損害賠償不足以補償保險標的的損失,被保險人還可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保險賠償原則,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體現了財產補償原則和社會公平原則。

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時,保險人有什麼權利

因第三者的損害造成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應該掌握保險事故的有關情況。如果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人的利益就要受到損害。 比如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而未及時向第三者提出賠償請求,導致保險人向第三者求償時已超過時效,造成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等。為此,《保險法》規定,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以保護保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