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6.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了賠償責任後,在法定期限內,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7.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製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8.人身保險合同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超過二年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投保人應當如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法律規定這項義務遵循的是最大誠信原則,其目的是保證保險合同公平合理。如實告知,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告知義務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保險人提出詢問時履行;告知的內容應當是保險人所詢問的有關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情況,保險人通常主要詢問關於保險標的的基本情況及其特點,被保險人與所投保項目的有關情況及一些重要事實。如果保險人未提出詢問的,投保人無需告知。當然投保人認為需要作出說明的重要事實,也可以主動告知保險人。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必須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單就是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憑證。如實告知義務是投保人負有的一項重要的法定義務,投保人必須嚴格履行這項義務。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應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1.投保人不管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須承擔 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從而保險責任終止的法律後果。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應當如何履行說明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履行說明義務。這是保險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法律規定這項義務主要是為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維護誠實信用原則,保證保險合同的公平合理。履行說明義務,就是要求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說明應當客觀、確切、具體、完整,不能含糊,更不能對合同條款作片麵隨意的解釋。對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人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作明確的說明,如果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合同有哪些法定記載事項
保險合同的記載事項就是保險合同的內容。由於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對其記載事項作出了規定,主要內容有:
1.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對其名稱和住所應當加以記載,以便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 保險人都是由保險公司擔任的,保險公司作為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自然人的,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3.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保險對象,是確定危險程度和保險利益的重要依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標的必須明確記載於合同中,以便於保險人判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之有無保險利益的存在,是決定保險種類,確定保險金額和選定保險費率的依據。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對於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責任條款實際上是確定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範圍。 保險種類不同,保險責任也不相同。在確定保險責任的同時,還應確定責任免除條款,一般包括戰爭軍事行動所造成的損失,保險標的物的自然損耗,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事故和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等。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期間,也就是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在保險期間,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則按照約定承擔 保險責任。多數情況下,保險期間的起始時間與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是一致的。但有的情況下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應另行規定。
6.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價值。 保險價值可以按照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訂立保險合同時,在合同中載明保險價值的,是定值保險;未在合同中載明保險價值,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加以確定的,是不定值保險。 保險價值是財產保險合同中才有的條款,人身保險合同不必計算保險價值。
7.保險金額。這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就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實際所要給付的保險金額。
8.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是作為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代價。 保險費是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算出來的。 保險費的支付辦法,即投保人履行義務的方式和時間,應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9.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這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時,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方式和時間,應由投保人和保險人依法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時,基於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投保人和保險人依照《保險法》和有關法律,可以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關於爭議處理事項,即保險活動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處理辦法,投保人和保險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11.訂立合同的年、月、日。記載這項內容,對於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以及計算保險期間等,都有重要作用。
以上條款是保險合同的法定記載事項,是構成一般保險合同的必備條件。由於保險種類很多,每一個保險人的保險業務的方式也不盡相同,因此,除法定記載事項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
如何變更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保險合同。但是在保險合同訂立以後,在合同有效期屆滿之前,由於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主觀和客觀情況變化,需要對保險合同作出變更,因此,《保險法》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 保險合同的變更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這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及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變更。在多數情況下,發生變更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特別情況下,保險人也會發生變更。二是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這是指在保險合同主體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保險合同的其他記載事項發生變更。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對於變更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一次性地作出約定,也可以在每次變更時進行協商。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變更保險合同,可以先向保險人提出需要變更的事項,並提交有關資料,然後由保險人審查核定;如果保險人要求修改保險合同條款,應當先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征得他們的同意,雙方協商一致,即可以對保險合同作出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應當采用法定形式。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變更保險合同的形式有兩種,一是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批單;二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保險合同的書麵協議。
保險事故發生後如何通知保險人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是法律所規定的一項通知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是法定的通知義務人必須嚴格履行這項義務。履行這項通知義務,應當遵守以下要求:第一,通知的內容應當是保險人承擔 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而不是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其他事項,主要是保險事故發生和造成損失的情況,具體包括出險時間、地點。原因、受損標的的種類、範圍及損失程度,等等。第二,通知應當及時。《保險法》對通知義務的履行時間未作具體規定,主要是考慮實際情況比較複雜,不同類型的保險事故、不同險種所需要的通知時間不盡一致,而且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情況也不相同,有的擁有現代通訊手段,有的可能住在交通及通訊設施都不發達的偏遠山區,不宜在法律中對通知的具體時間作統一規定。但是為有利於保險人及時查勘現場,核定損失和確定責任,應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履行通知義務的期限提出基本要求,即要求及時通知。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據這一基本要求約定通知的具體時間。由於法律對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履行通知義務的具體時間未作規定,所以對通知遲延或者未履行通知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也沒有作出規定。在實際中可以由保險合同作出約定,或者由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協商確定。從國際通行作法看,通知遲延或者未履行通知義務所承擔的責任分為兩種,一種是保險人可以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出險通知遲延而擴大的損失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解除保險合同;另一種是不在約定的期限內發出出險通知,保險人可以免除保險責任。第三,通知可以采用口頭方式,也可以采用書麵方式,具體采用哪種方式以合同約定為準。
保險事故發生後如何行使保險金請求權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保險金請求權,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提出請求的時間,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後,隻要在發生保險事故之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隨時提出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請求。
2.提出請求的依據,應當是依法訂立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提出保險合同約定之外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
3.提出請求的權利人,隻能是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賠償或者給付請求的內容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5.提出請求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如果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資料不完整的,可以要求其補充提供。
保險人理賠的程序和義務是什麼
保險人理賠又稱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賠請求,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或者損害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予以賠付的行為。 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履行保險保障義務的過程,理賠適當,可以及時恢複被保險人的生產、安定其生活,同時又可以防止騙賠和超額索賠行為,有利於促進社會生產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生活的安定。為了保證理賠迅速、準確、合理,《保險法》對理賠程序作出規定,保險人理賠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1.立案查驗。 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驗,了解損失情況,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審核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應進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範圍內等。
3.核定保險責任。為確定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賠付責任和賠付範圍,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